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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苍溪县城区个人购买自住普通商品房财政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22-07-29 来源:苍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打印 关闭本页
苍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苍溪县财政局

关于印发《苍溪县城区个人购买自住普通商品房财政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现将《苍溪县城区个人购买自住普通商品房财政补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苍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苍溪县财政局

2022年7月28日



苍溪县城区个人购买自住普通商品房财政补助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苍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苍溪县稳住经济增长若干措施(第一批)的通知》(苍府发〔2022〕8号)精神,切实做好县城区个人购买自住普通商品房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购房补助)发放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购房补助对象是指在县城区内个人购买自住普通新建商品房的购房者,查封、抵押备案的不属于补贴对象。普通商品房是指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住宅(二手房和别墅除外)。

第二条 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房且实质性付款的,补助标准为100元/平方米;购房时间及补助面积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的时间和面积为准。

第三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财政局负责县城区内个人购买自住普通商品房购房补助审核工作。

第四条 购房补助在购房人办理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并开具购房发票后一次性足额发放给购房人。

第五条 申请购房补助应当提交下列材料(核查原件,留存复印件):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

(三)商品房备案通知书;

(四)申请人银行卡

(五)购房发票及付款依据。

第六条 购房补助发放程序

(一)受理。申请人须持相关材料到县房地产事务中心填写《苍溪县城区个人购买自住普通商品房财政补助申请审核表》。

(二)审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财政局负责对申请购房补助人的身份证明、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备案通知书、购房发票及付款依据等情况进行审核确认。

符合条件的,在《苍溪县城区个人购买自住普通商品房财政补助申请审核表》中予以确认。对不符合条件的,须做好解释工作并及时将材料退还申请人。对符合补助条件但材料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补充材料。

(三)发放。符合条件的购房人,县财政局将按照申请人提供的开户银行和账号将购房补助资金发放给购房人。

第七条 购房人申领财政购房补助款后,因特殊原因需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的,办理撤销备案的业务部门须建立台账重点审查,确认购房人退还购房补助款后才能办理撤销备案手续。

第八条 购房财政补助资金由县财政局设立专户,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实行银行转账支付,禁止以现金方式兑现。

第九条 本细则在实施期间,如国家和省、市有相关政策出台,按国家和省、市规定执行。

第十条 监管机构和公职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苍溪县城区个人购买自住普通商品房财政补助申请审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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