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主体责任 |
一、负责全县林业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拟订全县林业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相关政策、规划和起草相关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有关地方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开展全县森林、陆生野生动植物、湿地、自然保护地和荒漠等资源的动态监测和评价。推进全县林业数字化建设。 二、组织全县生态保护修改和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和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负责全县荒漠化、石漠化防治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承担苍溪县绿化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三、负责全县森林资源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全省、全市森林采伐限额和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县森林采伐限额,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经营加工、运输。负责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公益林划定管理工作,管理国有森林资源。 四、负责全县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全省、全市有关湿地保护规划及相关的标准规定,拟订全县湿地保护规划及其相关的地方标准,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监督管理湿地的合理利用。 五、负责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拟订及调整全县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负责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 六、负责监督管理全县各类自然保护地。拟订全县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等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和相关地方标准。指导全县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县级政府直接行使和代理行使全民所有权的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提出新建、调整各类自然保护地和湿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承担自然遗产申报的相关工作。 七、负责推进全县林业改革相关工作。拟订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区、国有林场(苗圃)等重大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开展退耕还林,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 八、拟订全县林业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拟订相关林业产业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生态扶贫相关工作。指导现代林业园区建设、低产低效林改造、花卉、特色经济林、森林林下经济、森林康养和生态旅游等产业发展,推进林业绿色产业发展。 九、指导全县国有林场(苗圃)基本建设、发展,组织林木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质量。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指导全县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指导全县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指导林区社会治安治理工作。负责林业相关行政执法监管工作。 十一、负责落实全县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全县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负责森林火情监测预警、火灾预防和统计评估相关工作,发送森林火险信息。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 十二、监督管理全县林业县级及以上资金和国有资产,提出林业预算内投资、县级及以上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按县政府规定权限,核报、监督管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投资项目。参与拟订全县林业经济调节政策,组织实施林业生态补偿工作。 十三、负责林业科技、教育、对外交流和宣传工作。组织重点科技项目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推广。负责全县林业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实施林业对外交流与合作事务,承担湿地、防治荒漠化、濒危野生动植物等国际公约履约有关工作。负责林业行业宣传工作。 十四、承担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审批服务便民化等工作。 十五、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
职责边界 |
在自然灾害防救方面的职责分工。 县应急局与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等部门要做到各司其职、无缝对接。县应急局负责统一组织、统一指挥、统一协调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救灾工作。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依法依规承担相关行业领域的灾害监测、预警、防治工作及抢险救援的技术保障工作。 1.县应急局负责牵头组织编制全县应急防灾减灾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承担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并落实。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指导自然灾害类救援救灾;组织、协调一般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承担全县应对较大及以上灾害指挥部工作,负责组织较大及以上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全县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森林火灾、水旱灾害、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会同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苍溪县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发布森林火险信息。组织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承担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 2.县林业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并实施森林火灾防治规划;组织、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负责森林火情监测预警、火灾预防和统计评估相关工作,发送森林火险信息。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监督检查等工作。 3.必要时,县林业局可以提请县应急局,以县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
表2-1
序号 |
208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 名称 |
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审核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林地的单位应当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督促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并进行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勘查、开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三)用地单位需要采伐已经批准占用或者征收、征用的林地上的林木时,应当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四)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未被批准的,有关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不予批准通知之日起7日内将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如数退还。”
|
责任主体 |
森林资源管理股(安全监管股、森林防火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并在《使用林地申请表》中明确记载不同意的理由,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用地单位);按时办结;告知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其他法定告知。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占用、征用林地审核档案;加强使用林地项目的监督检查,保护森林资源免遭破坏。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296001 |
表2-2
序号 |
209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 名称 |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八条“需要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六条“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和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审批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办理。其中,重点国有林区内的建设项目,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
责任主体 |
森林资源管理股(安全监管股、森林防火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临时占用林地审批档案;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加强业务指导。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296001 |
表2-3
序号 |
210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 名称 |
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二条“在林地上修筑下列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需要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超出标准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一)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二)贮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三)集材道、运材道、防火巡护道、森林步道;(四)林业科研、科普教育设施;(五)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六)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七)其他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设施,需要将林地转为非林业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六条“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和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审批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办理。其中,重点国有林区内的建设项目,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
责任主体 |
森林资源管理股(安全监管股、森林防火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临时占用林地审批档案;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加强业务指导。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296001 |
表2-4
序号 |
211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 名称 |
林木采伐许可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和城镇林木等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管理。 采挖移植林木按照采伐林木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四川省绿化条例》第二十五条“木竹实行计划采伐、限额采伐和凭证采伐的制度。年度森林采伐量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采伐木竹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并限期更新。农村村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木竹,不申请采伐许可证。” 《四川省天然林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依照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在天然林保护范围内采伐林木的,必须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实施低强度择伐,并采取防止水土流失的措施。单位所需的自用材,由林业主管部门指定的采伐单位采伐。” |
责任主体 |
森林资源管理股(安全监管股、森林防火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加强业务指导。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296001 |
表2-5
序号 |
214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 名称 |
猎捕非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八条“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取得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猎捕国家和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市、州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猎捕证。猎捕证由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印制。” |
责任主体 |
森林资源管理股(安全监管股、森林防火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296001 |
表2-6
序号 |
215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 名称 |
非重点保护(“三有”)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七条“国家鼓励驯养繁殖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许可证。许可证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须按下列规定申请领取驯养繁殖许可证: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属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由市、州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属国家和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由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州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二十五条“驯养繁殖许可证每年十二月验证一次。从事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的单位不得收购无证猎捕的野生动物。”第二十七条“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凭驯养繁殖许可证,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收购单位出售野生动物或其产品。”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向扩权试点县(市)下放部分市级管理权限目录的通知》(川府发〔2015〕12号)第一条第12项规定 |
责任主体 |
森林资源管理股(安全监管股、森林防火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296001 |
表2-7
序号 |
216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 名称 |
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号)第十六条“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 |
责任主体 |
森林资源管理股(安全监管股、森林防火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296001 |
表2-8
序号 |
218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 名称 |
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活动审批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三十二条“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以及计划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工程建设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提交野外用火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接到野外用火申请后,应当核查用火单位或个人的申请及防火安全措施,并依法予以审批。” |
责任主体 |
森林资源管理股(安全监管股、森林防火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风力和火险等级三级以下实施野外用火,要采取相关措施。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296001 |
表2-9
序号 |
219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 名称 |
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活动审批 |
实施依据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九条“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并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
责任主体 |
森林资源管理股(安全监管股、森林防火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296001 |
表2-10
序号 |
220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 名称 |
草原防火期内因生产生活需要在草原上野外用火审批 |
实施依据 |
《草原防火条例》 第十八条 在草原防火期内,因生产活动需要在草原上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批准。用火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防火措施,防止失火。在草原防火期内,因生活需要在草原上用火的,应当选择安全地点,采取防火措施,用火后彻底熄灭余火。 |
责任主体 |
森林资源管理股(安全监管股、森林防火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野外作业单位营业执照、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责任制度的落实进行文审,随机确定现场审查组,组织现场审核。对检查组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企业的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296001 |
表2-11
序号 |
221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 名称 |
草原防火期内,在草原上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的审批 |
实施依据 |
《草原防火条例》 第十九条:在草原防火期内,在草原上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防火措施,防止失火。 在草原防火期内,部队在草原上进行实弹演习、处置突发性事件和执行其他任务,应当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
责任主体 |
森林资源管理股(安全监管股、森林防火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野外作业单位营业执照、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责任制度的落实进行文审,随机确定现场审查组,组织现场审核。对检查组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企业的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296001 |
表2-12
序号 |
222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 名称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核发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条“从事主要林木商品种子生产的或者从事林木种子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四川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和林木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四川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主要林木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
责任主体 |
生态修复和产业发展股(苍溪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苍溪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通过信息公开抽查等办法加强监管,督促林木种子生产经营单位按许可证核定的生产地点、经营地点及生产种类进行生产和经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296001 |
表2-13
序号 |
223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 名称 |
林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
实施依据 |
《植物检疫条例》第八条“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十四条“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以及调运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经过检疫,取得《植物检疫证书》。” 《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五条“凡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在调运前都必须取得由植物检疫机构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第二十六条“植物检疫机构应按照下列不同情况签发植物检疫证书:(一)在无检疫对象发生地区调运植物、植物产品,经核实确不带植物检疫对象的,签发植物检疫证书;(二)在零星发生植物检疫对象的地区调运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应凭产地检疫合格证签发植物检疫证书;(三)对产地植物检疫对象发生情况不清楚的植物、植物产品,必须按照检疫技术规程进行检疫,证明不带植物检疫对象后,签发检疫证书;发现有检疫对象时,必须严格进行除害处理,合格后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
责任主体 |
森林资源管理股(安全监管股、森林防火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植物检疫证书核发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检疫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具有检疫职格的工作人员进行检疫。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检疫复检与疫情监测机制,严防疫情发生与扩散。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296001 |
表2-14
序号 |
369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没有按法规规定发包农村集体林地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七条“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二)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三)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四)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五)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六)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七)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八)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
责任主体 |
森林资源管理股(安全监管股、森林防火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对政府有关部门采取的预防、控制血吸虫病的措施不予配合行为的(或者下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林业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296001 |
表2-15
序号 |
369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处应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2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连续两年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二)当年更新造林面积未达到应更新造林面积50%的;(三)除国家特别规定的干旱、半干旱地区外,更新造林当年成活率未达到85%的;(四)植树造林责任单位未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要求按时完成造林任务的。” |
责任主体 |
森林资源管理股(安全监管股、森林防火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或者下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及当事人维权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296001 |
表2-16
序号 |
369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无故不履行植树义务,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绿化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无故不履行植树义务,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加倍补栽;逾期拒不补栽的,可责令加倍缴纳绿化费。” |
责任主体 |
森林资源管理股(安全监管股、森林防火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非法购买、擅自移栽古树名木或天然原生珍贵树木,或擅自移栽致使古树名木或天然原生珍贵树木死亡的(或者下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及当事人维权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296001 |
表2-17
序号 |
369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非法购买古树名木或天然原生珍贵树木,擅自移栽天然原生珍贵树木,或擅自移栽致使天然原生珍贵树木死亡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绿化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擅自移栽古树名木和天然原生珍贵树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非法购买古树名木或天然原生珍贵树木移栽的,没收树木或其变卖所得,可并处购买价1至3倍的罚款;擅自移栽致使古树名木或天然原生珍贵树木死亡的,处评估价3至5倍的罚款。” |
责任主体 |
森林资源管理股(安全监管股、森林防火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非法购买、擅自移栽古树名木或天然原生珍贵树木,或擅自移栽致使古树名木或天然原生珍贵树木死亡的(或者下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及当事人维权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296001 |
表2-18
序号 |
370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擅自移动或者损毁古树名木保护牌以及保护设施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擅自移动或者损毁古树名木保护牌以及保护设施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逾期未恢复原状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责任主体 |
森林资源管理股(安全监管股、森林防火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及其他机关移关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理责任: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时调查补充)。 4.告知责任:行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依法按时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296001 |
表2-19
序号 |
370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擅自砍伐古树名木的,或者其他违法行为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擅自砍伐或者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按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一)擅自砍伐一级古树或者名木的,每株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砍伐二级古树的,每株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砍伐三级古树的,每株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任主体 |
森林资源管理股(安全监管股、森林防火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及其他机关移关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理责任: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时调查补充)。 4.告知责任:行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依法按时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296001 |
表2-20
序号 |
370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剥损树皮、挖根;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建(构)筑物、敷设管线、架设电线、非通透性硬化树干周围地面、挖坑取土、采石取沙、非保护性填土;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烧火、排烟、倾倒污水、堆放或者倾倒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刻划、钉钉、攀爬、折枝的,在古树名木上缠绕、悬挂重物或者使用树干作支撑物以及其他损害古树名木生长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根据古树名木等级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
责任主体 |
森林资源管理股(安全监管股、森林防火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及其他机关移关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理责任: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时调查补充)。 4.告知责任:行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依法按时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296001 |
表2-21
序号 |
370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建(构)筑物未制定保护方案或者未采取避让措施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第二十八条
禁止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建(构)筑物。
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确需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施工,无法避让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制定古树名木保护方案,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备案。县(市、区)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对保护方案的制定和落实进行指导、监督。
建设项目影响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避让措施;对古树名木生长造成损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复壮、养护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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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森林资源管理股(安全监管股、森林防火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及其他机关移关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理责任: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时调查补充)。 4.告知责任:行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依法按时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296001 |
表2-22
序号 |
370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的,或者对未按照批准的移植方案移植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擅自砍伐或者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按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二)擅自移植一级古树或者名木的,每株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移植二级古树的,每株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移植三级古树的,每株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移植古树名木造成死亡的,依照第一项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未按照批准的移植方案移植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依照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处罚。 未按照批准的移植方案移植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依照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 |
责任主体 |
森林资源管理股(安全监管股、森林防火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及其他机关移关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理责任: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时调查补充)。 4.告知责任:行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依法按时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296001 |
表2-23
序号 |
370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和粮食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退耕还林条例》第五十七条“国家工作人员在退耕还林活动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关于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挤占、截留、挪用退耕还林资金或者克扣补助粮食的;(二)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和粮食的;(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回所冒领的补助资金和粮食,处以冒领资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责任主体 |
森林资源管理股(安全监管股、森林防火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和粮食的(或者下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及当事人维权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296001 |
表2-24
序号 |
370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政府有关部门采取的预防、控制血吸虫病的措施不予配合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农业或者兽医、水利、林业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用于违法活动的工具和物品;造成血吸虫病疫情扩散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对政府有关部门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不予配合的;” |
责任主体 |
森林资源管理股(安全监管股、森林防火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对政府有关部门采取的预防、控制血吸虫病的措施不予配合的(或者下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及当事人维权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296001 |
表2-25
序号 |
370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引种在有钉螺地带培育的芦苇等植物或者农作物的种子、种苗等繁殖材料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农业或者兽医、水利、林业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用于违法活动的工具和物品;造成血吸虫病疫情扩散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四)引种在有钉螺地带培育的芦苇等植物或者农作物的种子、种苗等繁殖材料的;” |
责任主体 |
森林资源管理股(安全监管股、森林防火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引种在有钉螺地带培育的芦苇等植物或者农作物的种子、种苗等繁殖材料的(或者下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及当事人维权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296001 |
表2-26
序号 |
370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可以并处100元至2000元的罚款。(一)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二)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三)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 |
责任主体 |
森林资源管理股(安全监管股、森林防火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或者下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及当事人维权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296001 |
表2-27
序号 |
370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责任主体 |
森林资源管理股(安全监管股、森林防火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或者下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及当事人维权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296001 |
表2-28
序号 |
371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临时占用林地修建永久性建筑或期满一年后未恢复植被或林业生产条件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虽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但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擅自占用林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 |
责任主体 |
森林资源管理股(安全监管股、森林防火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或者下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及当事人维权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296001 |
表2-29
序号 |
371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毁坏森林、林木(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
责任主体 |
森林资源管理股(安全监管股、森林防火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毁坏森林、林木(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或者下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及当事人维权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296001 |
表2-30
序号 |
371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木损坏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
责任主体 |
森林资源管理股(安全监管股、森林防火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毁坏森林、林木(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或者下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及当事人维权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296001 |
表2-31
序号 |
371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盗伐林木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盗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2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0.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至10倍的罚款。” |
责任主体 |
森林资源管理股(安全监管股、森林防火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或者下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及当事人维权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296001 |
表2-32
序号 |
371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滥伐林木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盗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5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至3倍的罚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
责任主体 |
森林资源管理股(安全监管股、森林防火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或者下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及当事人维权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296001 |
表2-33
序号 |
371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违法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证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任主体 |
森林资源管理股(安全监管股、森林防火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的(或者下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及当事人维权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296001 |
表2-34
序号 |
371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非法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加工、运输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处违法收购、加工、运输林木价款三倍以下的罚款。” |
责任主体 |
森林资源管理股(安全监管股、森林防火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或者下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及当事人维权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296001 |
表2-35
序号 |
371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拒绝、阻挠(碍)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拒绝、阻挠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责任主体 |
森林资源管理股(安全监管股、森林防火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对拒绝、阻挠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或者下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及当事人维权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296001 |
表2-36
序号 |
371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擅自开垦林地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至3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至5倍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
责任主体 |
森林资源管理股(安全监管股、森林防火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擅自开垦林地的(或者下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及当事人维权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296001 |
表2-37
序号 |
371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收回经营者所获取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并处所获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3倍以下的罚款。” |
责任主体 |
森林资源管理股(安全监管股、森林防火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或者下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及当事人维权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296001 |
表2-38
序号 |
372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擅自移栽胸高直径10厘米以上活立木,或擅自移栽并已将其栽种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绿化条例》第三十二条“以营利为目的,移栽胸高直径10厘米以上活立木的,必须制定移栽方案,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按有关规定办理采集证、植物检疫证和木材运输证,实行凭证运输。”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擅自移栽活立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移栽的树木;对已栽种的,处活立木价值1至3倍的罚款。” |
责任主体 |
森林资源管理股(安全监管股、森林防火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擅自移栽胸高直径10厘米以上活立木,或擅自移栽并已将其栽种的(或者下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及当事人维权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296001 |
表2-39
序号 |
372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违反规定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植被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五十二条: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应当符合有关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并事先征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擅自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植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责任主体 |
森林资源管理股(安全监管股、森林防火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擅自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植被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2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296001 |
表2-40
序号 |
372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非法转让草原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四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责任主体 |
森林资源管理股(安全监管股、森林防火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非法转让草原的(或者下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及当事人维权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296001 |
表2-41
序号 |
372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对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 |
责任主体 |
森林资源管理股(安全监管股、森林防火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的(或者下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及当事人维权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296001 |
表2-42
序号 |
372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非法开垦草原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六条“非法开垦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责任主体 |
森林资源管理股(安全监管股、森林防火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非法开垦草原的(或者下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及当事人维权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296001 |
表2-43
序号 |
372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违规在草原上采挖植物或者从事破坏草原植被活动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七条“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或者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责任主体 |
森林资源管理股(安全监管股、森林防火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违规在草原上采挖植物或者从事破坏草原植被活动的(或者下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及当事人维权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296001 |
表2-44
序号 |
372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八条“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和采挖方式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责任主体 |
森林资源管理股(安全监管股、森林防火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的(或者下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及当事人维权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296001 |
表2-45
序号 |
372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未按照确认的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在草原上行驶,破坏草原植被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七十条“非抢险救灾和牧民搬迁的机动车辆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或者从事地质勘探、科学考察等活动,未事先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未按照报告的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在草原上行驶,破坏草原植被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可以并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三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责任主体 |
森林资源管理股(安全监管股、森林防火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未按照确认的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在草原上行驶,破坏草原植被的(或者下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及当事人维权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296001 |
表2-46
序号 |
372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违反草畜平衡规定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七十三条“对违反本法有关草畜平衡制度的规定,牲畜饲养量超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草原载畜量标准的纠正或者处罚措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草畜平衡规定,牲畜饲养量超过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草原载畜量的,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有权责令其1年内出栏超载的牲畜;逾期未出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并限期出栏:(一)超载10%-30%的,每个超载羊单位罚款10元;(二)超载31%-50%的,每个超载羊单位罚款15元;(三)超载50%以上的,每个超载羊单位罚款30元。” |
责任主体 |
森林资源管理股(安全监管股、森林防火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草畜平衡规定的(或者下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及当事人维权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296001 |
表2-47
序号 |
372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经营性采挖天然草皮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七条“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或者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八条“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和采挖方式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责任主体 |
森林资源管理股(安全监管股、森林防火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经营性采挖天然草皮的(或者下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及当事人维权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296001 |
表2-48
序号 |
373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采伐和损害长江水源重点保护地区植被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长江水源涵养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违反第六条规定,采伐和损害重点保护地区植被的,责令赔偿损失,补种或者恢复相当于被损害面积十倍以上的植被,并处以违法所得五至八倍的罚款;难以计算违法所得的,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五百元至二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对直接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 |
责任主体 |
森林资源管理股(安全监管股、森林防火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采伐和损害长江水源重点保护地区植被的(或者下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及当事人维权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296001 |
表2-49
序号 |
373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长江水源涵养林体系的林木进行皆伐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长江水源涵养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第八条规定,对水源涵养林体系的林木进行皆伐的,责令赔偿损失,补种皆伐面积十倍的树木,没收皆伐的全部林木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五至十倍的罚款。” |
责任主体 |
森林资源管理股(安全监管股、森林防火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对长江水源涵养林体系的林木进行皆伐的(或者下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及当事人维权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296001 |
表2-50
序号 |
373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采集甘草和麻黄草造成草原生态环境破坏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甘草和麻黄草采集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采集甘草和麻黄草造成草原生态环境破坏的,根据国务院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行政主管部门取消采集证,并责令恢复植被,拒不恢复的,指定有关单位和个人代为恢复植被,所花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
责任主体 |
森林资源管理股(安全监管股、森林防火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采集甘草和麻黄草造成草原生态环境破坏的(或者下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及当事人维权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296001 |
表2-51
序号 |
373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未取得采集证或不按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出售甘草和麻黄草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甘草和麻黄草采集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采集证或不按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出售甘草和麻黄草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
责任主体 |
森林资源管理股(安全监管股、森林防火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未取得采集证或不按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出售甘草和麻黄草的(或者下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及当事人维权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296001 |
表2-52
序号 |
373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甘草和麻黄草采集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任主体 |
森林资源管理股(安全监管股、森林防火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的(或者下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及当事人维权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296001 |
表2-53
序号 |
373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将有关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责任主体 |
森林资源管理股(安全监管股、森林防火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或者下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及当事人维权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296001 |
表2-54
序号 |
373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违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海洋执法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处罚。需要处以罚款的,陆生野生动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规定的标准执行,水生野生动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规定的标准执行:(一)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二)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三)未取得猎捕证或者未按猎捕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四)未取得持枪证持枪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规定,非法捕杀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8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8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任主体 |
森林资源管理股(安全监管股、森林防火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或者下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及当事人维权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296001 |
表2-55
序号 |
373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违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责任主体 |
森林资源管理股(安全监管股、森林防火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或者下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及当事人维权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296001 |
表2-56
序号 |
373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或超越人工繁育许可证规定范围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国家支持有关科学研究机构因物种保护目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前款规定以外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实行许可制度。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使用人工繁育子代种源,建立物种系谱、繁育档案和个体数据。因物种保护目的确需采用野外种源的,适用本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本法所称人工繁育子代,是指人工控制条件下繁殖出生的子代个体且其亲本也在人工控制条件下出生。”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3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没收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
责任主体 |
森林资源管理股(安全监管股、森林防火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或超越人工繁育许可证规定范围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或者下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及当事人维权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296001 |
表2-57
序号 |
373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违法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责任主体 |
森林资源管理股(安全监管股、森林防火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或者下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及当事人维权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296001 |
表2-58
序号 |
374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违法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出售、收购、运输、携带非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追缴2至5倍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5倍以下的罚款。” |
责任主体 |
森林资源管理股(安全监管股、森林防火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或者下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及当事人维权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296001 |
表2-59
序号 |
374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责任主体 |
森林资源管理股(安全监管股、森林防火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的(或者下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及当事人维权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296001 |
表2-60
序号 |
374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违法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所引进的野生动物,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未依法实施进境检疫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责任主体 |
森林资源管理股(安全监管股、森林防火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或者下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及当事人维权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296001 |
表2-61
序号 |
374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违法将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捕回,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捕回的,由有关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代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影响的措施,所需费用由被责令限期捕回者承担。” |
责任主体 |
森林资源管理股(安全监管股、森林防火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将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的(或者下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及当事人维权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296001 |
表2-62
序号 |
374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证件、专用标识、有关批准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责任主体 |
森林资源管理股(安全监管股、森林防火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或者下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及当事人维权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296001 |
表2-63
序号 |
374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进行开矿、修路、筑坝、建设外,违反相关自然保护区域规定、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相当于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标准执行。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非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二倍以下的罚款。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非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二倍以下的罚款。” |
责任主体 |
森林资源管理股(安全监管股、森林防火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相关自然保护区域规定、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的(或者下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及当事人维权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296001 |
表2-64
序号 |
374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猎捕、买卖国家和省保护的益鸟,或者在人口聚居区捕捉猎杀鸟类、采集鸟卵、捣毁鸟巢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规定,猎捕、买卖国家和省保护的益鸟,或者在人口聚居区捕捉猎杀鸟类、采集鸟卵、捣毁鸟巢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猎获物及其猎捕工具,可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没收猎捕工具,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任主体 |
森林资源管理股(安全监管股、森林防火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相关规定猎捕、买卖国家和省保护的益鸟,或者在人口聚居区捕捉猎杀鸟类、采集鸟卵、捣毁鸟巢的(或者下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及当事人维权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296001 |
表2-65
序号 |
374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四十条“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考察、拍摄的资料以及所获标本,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外国人未经批准在四川境内对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考察、拍摄的资料以及所获标本,可并处4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森林资源管理股(安全监管股、森林防火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或者下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及当事人维权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296001 |
表2-66
序号 |
374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收购无证猎捕的野生动物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规定,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外的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没收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规定,收购无证猎捕的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
责任主体 |
森林资源管理股(安全监管股、森林防火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收购无证猎捕的野生动物的(或者下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及当事人维权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296001 |
表2-67
序号 |
374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非法加工、利用、转让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或者邮寄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产品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出售、收购、运输、携带非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追缴2至5倍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5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加工、利用、转让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或者邮寄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产品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
责任主体 |
森林资源管理股(安全监管股、森林防火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非法加工、利用、转让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或者邮寄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产品的(或者下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及当事人维权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296001 |
表2-68
序号 |
375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大熊猫借展期间借出方或者借入方违反规定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大熊猫国内借展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在借展期间,借出方或者借入方违反本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给予处罚;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如下处理:(一)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二)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的,国家林业局可以责令终止借展活动,限期将大熊猫送返借出方。借展期间,借出方或者借入方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责任主体 |
森林资源管理股(安全监管股、森林防火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对大熊猫借展期间借出方或者借入方违反规定的(或者下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及当事人维权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296001 |
表2-69
序号 |
375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非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 《四川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在禁采区、禁采期和封育期内采集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相当于所采实物价值五倍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森林资源管理股(安全监管股、森林防火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非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或者下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及当事人维权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296001 |
表2-70
序号 |
375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收购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资料,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任主体 |
森林资源管理股(安全监管股、森林防火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或者下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及当事人维权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296001 |
表2-71
序号 |
375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擅自移动或者破坏野生植物保护设施、保护标志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破坏野生植物生长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破坏行为、恢复原状,可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擅自移动或者破坏野生植物保护设施、保护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依法赔偿损失,可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任主体 |
森林资源管理股(安全监管股、森林防火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擅自移动或者破坏野生植物保护设施、保护标志的(或者下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及当事人维权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296001 |
表2-72
序号 |
375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破坏野生植物生长环境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破坏野生植物生长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破坏行为、恢复原状,可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擅自移动或者破坏野生植物保护设施、保护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依法赔偿损失,可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任主体 |
森林资源管理股(安全监管股、森林防火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破坏野生植物生长环境的(或者下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及当事人维权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296001 |
表2-73
序号 |
375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擅自围(开)垦、烧荒、填埋湿地,擅自排放湿地蓄水、修建阻水或者排水设施,擅自在湿地范围内采砂、采石、挖塘、采集泥炭、揭取草皮,非法占用湿地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停止破坏、占用,限期恢复,并视其情节轻重予以罚款:(一)擅自围(开)垦、烧荒、填埋湿地的,处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二)擅自排放湿地蓄水、修建阻水或者排水设施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三)擅自在湿地范围内采砂、采石、采矿、挖塘、采集泥炭、揭取草皮的,处3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四)非法占用湿地的,处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上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责任主体 |
森林资源管理股(安全监管股、森林防火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擅自围(开)垦、烧荒、填埋湿地等行为的(或者下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及当事人维权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296001 |
表2-74
序号 |
375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在沙化土地综合治理区内砍挖林草植被及开垦、采矿、采石、挖沙等破坏植被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在沙化土地综合治理区内砍挖林草植被及开垦、采矿、采石、挖沙等破坏植被的,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责任主体 |
森林资源管理股(安全监管股、森林防火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在沙化土地综合治理区内砍挖林草植被及开垦、采矿、采石、挖沙等破坏植被的(或者下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及当事人维权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296001 |
表2-75
序号 |
375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从事破坏植被活动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从事破坏植被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内从事任何破坏沙化土地植被的行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或者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经责令仍不停止破坏行为的,可处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责任主体 |
森林资源管理股(安全监管股、森林防火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对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从事破坏植被活动的(或者下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及当事人维权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296001 |
表2-76
序号 |
375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违法进行营利性治沙活动,造成土地沙化加重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进行营利性治沙活动,造成土地沙化加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受理营利性治沙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每公顷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任主体 |
森林资源管理股(安全监管股、森林防火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进行营利性治沙活动,造成土地沙化加重的(或者下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及当事人维权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296001 |
表2-77
序号 |
375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不按照沙化土地治理方案进行治理的,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又不按要求继续治理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不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经验收不合格又不按要求继续治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受理营利性治沙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并处相当于治理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不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并处相当于治理方案确定的治理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营利性治沙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防沙治沙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中不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或者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不合格又不按要求继续治理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罚。” |
责任主体 |
森林资源管理股(安全监管股、森林防火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不按照沙化土地治理方案进行治理的,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又不按要求继续治理的(或者下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及当事人维权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296001 |
表2-78
序号 |
376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未经沙化土地治理者同意,擅自在他人的治理范围内从事治理或者开发利用活动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治理者同意,擅自在他人的治理范围内从事治理或者开发利用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受理营利性治沙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治理者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
责任主体 |
森林资源管理股(安全监管股、森林防火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沙化土地治理者同意,擅自在他人的治理范围内从事治理或者开发利用活动的(或者下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及当事人维权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296001 |
表2-79
序号 |
376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 |
责任主体 |
森林资源管理股(安全监管股、森林防火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或者下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及当事人维权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296001 |
表2-80
序号 |
376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 |
责任主体 |
森林资源管理股(安全监管股、森林防火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或者下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及当事人维权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296001 |
表2-81
序号 |
376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不依法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 |
责任主体 |
森林资源管理股(安全监管股、森林防火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不依法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或者下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及当事人维权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296001 |
表2-82
序号 |
376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非法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采石、挖沙等活动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动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任主体 |
森林资源管理股(安全监管股、森林防火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非法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或者下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及当事人维权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296001 |
表2-83
序号 |
376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六条“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给予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四川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拒不提供工作报表和环境质量情况报告等必要资料的,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任主体 |
森林资源管理股(安全监管股、森林防火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或者下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及当事人维权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296001 |
表2-84
序号 |
376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活动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 (二)在风景名胜区内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的; (三)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责任主体 |
森林资源管理股(安全监管股、森林防火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置、张贴商业广告的;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的;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的;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的(或者下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及当事人维权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296001 |
表2-85
序号 |
376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任主体 |
森林资源管理股(安全监管股、森林防火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或者下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及当事人维权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296001 |
表2-86
序号 |
376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置、张贴商业广告的;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的;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的;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的;(二)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的;(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的;(四)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
责任主体 |
森林资源管理股(安全监管股、森林防火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置、张贴商业广告的;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的;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的;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的(或者下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及当事人维权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296001 |
表2-87
序号 |
376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施工单位在进行开矿、修路、筑坝、建设外施工过程中,对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恢复原状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施工。” |
责任主体 |
森林资源管理股(安全监管股、森林防火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的(或者下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及当事人维权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296001 |
表2-88
序号 |
377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在风景名胜区内乱扔垃圾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在风景名胜区内乱扔垃圾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0元的罚款;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责任主体 |
森林资源管理股(安全监管股、森林防火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在风景名胜区内乱扔垃圾的(或者下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及当事人维权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296001 |
表2-89
序号 |
377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采集物种标本、野生药材和其他林副产品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采集物种标本、野生药材和其他林副产品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批评教育,可处以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森林资源管理股(安全监管股、森林防火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采集物种标本、野生药材和其他林副产品的(或者下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及当事人维权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296001 |
表2-90
序号 |
377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在风景名胜区内非法占用风景名胜区土地;在禁火区域内吸烟、生火;攀折树、竹、花、草;敞放牲畜,违法放牧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在风景名胜区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一)超过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的容量接待游客;(二)非法占用风景名胜区土地;(三)从事开山、采石、挖砂取土、围湖造田、掘矿开荒、修坟立碑等改变地貌和破坏环境、景观的活动;(四)采伐、毁坏古树名木;(五)在景观景物及公共设施上擅自涂写刻画;(六)在禁火区域内吸烟、生火;(七)猎捕、伤害各类野生动物;(八)攀折树、竹、花、草;(九)向水域或者陆地乱扔废弃物;(十)敞放牲畜,违法放牧;(十一)其他损坏景观、生态和环境卫生等行为。”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六)、(八)、(十)项规定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给予批评教育,可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森林资源管理股(安全监管股、森林防火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在风景名胜区内非法占用风景名胜区土地;在禁火区域内吸烟、生火;攀折树、竹、花、草;敞放牲畜,违法放牧的(或者下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及当事人维权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296001 |
表2-91
序号 |
377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未取得风景名胜区内项目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擅自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一般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风景名胜区内项目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擅自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批评教育,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未取得风景名胜区内项目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擅自在风景名胜区内经营重大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责任主体 |
森林资源管理股(安全监管股、森林防火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未取得风景名胜区内项目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擅自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一般性经营活动的(或者下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及当事人维权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296001 |
表2-92
序号 |
377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未取得风景名胜区内项目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擅自在风景名胜区内经营重大项目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风景名胜区内项目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擅自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批评教育,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未取得风景名胜区内项目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擅自在风景名胜区内经营重大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森林资源管理股(安全监管股、森林防火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未取得风景名胜区内项目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擅自在风景名胜区内经营重大项目的(或者下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及当事人维权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296001 |
表2-93
序号 |
377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取得风景名胜区项目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改变或者超过合同约定的经营地点、范围、期限和收费标准等进行经营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取得风景名胜区项目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改变或者超过合同约定的经营地点、范围、期限和收费标准等进行经营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重大项目改变或者超过合同约定的经营地点、范围、期限和收费标准等进行经营或者擅自停业、歇业的,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终止项目经营合同。” |
责任主体 |
森林资源管理股(安全监管股、森林防火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取得风景名胜区项目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改变或者超过合同约定的经营地点、范围、期限和收费标准等进行经营的(或者下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及当事人维权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296001 |
表2-94
序号 |
377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取得风景名胜区项目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重大项目改变或者超过合同约定的经营地点、范围、期限和收费标准等进行经营或者擅自停业、歇业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取得风景名胜区项目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改变或者超过合同约定的经营地点、范围、期限和收费标准等进行经营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重大项目改变或者超过合同约定的经营地点、范围、期限和收费标准等进行经营或者擅自停业、歇业的,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终止项目经营合同。” |
责任主体 |
森林资源管理股(安全监管股、森林防火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取得风景名胜区项目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重大项目改变或者超过合同约定的经营地点、范围、期限和收费标准等进行经营或者擅自停业、歇业的(或者下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及当事人维权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296001 |
表2-95
序号 |
377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进入风景名胜区内的车辆、船只等交通工具,未按照规定的线路行驶或者未在规定的地点停放、停泊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进入风景名胜区内的车辆、船只等交通工具,未按照规定的线路行驶或者未在规定的地点停放、停泊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批评教育,可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森林资源管理股(安全监管股、森林防火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进入风景名胜区内的车辆、船只等交通工具,未按照规定的线路行驶或者未在规定的地点停放、停泊的(或者下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及当事人维权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296001 |
表2-96
序号 |
377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森林公园管理机构未建立护林防火组织,配备必要的防火设施、设备,划定禁火区和防火责任区,设置防火标志牌,且拒不纠正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护林防火组织,配备必要的防火设施、设备,划定禁火区和防火责任区,设置防火标志牌。” 第二十六条“森林公园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纠正;拒不纠正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森林公园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不履行职责,造成游客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责任主体 |
森林资源管理股(安全监管股、森林防火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森林公园管理机构未建立护林防火组织,配备必要的防火设施、设备,划定禁火区和防火责任区,设置防火标志牌,且拒不纠正的(或者下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及当事人维权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296001 |
表2-97
序号 |
377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未按森林公园发展规划擅自在森林公园内兴建工程设施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未按森林公园发展规划擅自在森林公园内兴建工程设施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纠正,限期恢复原状,可并处工程造价1%—10%的罚款;不能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
责任主体 |
森林资源管理股(安全监管股、森林防火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未按森林公园发展规划擅自在森林公园内兴建工程设施的(或者下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及当事人维权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296001 |
表2-98
序号 |
378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损坏森林公园内林木,在森林公园禁火区吸烟或用火,乱刻乱画、污损森林公园内设施,在森林公园内不按指定地点经营的行政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具备条件的森林公园管理机构责令纠正,赔偿损失,可并处200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森林资源管理股(安全监管股、森林防火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损坏森林公园内林木的(或者下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及当事人维权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296001 |
表2-99
序号 |
378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在世界遗产核心保护区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七)、(八)项规定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世界遗产保护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恢复原状,并处以相应罚款: (一)在世界遗产核心保护区违法建设的,处以违法建筑每平方米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任主体 |
森林资源管理股(安全监管股、森林防火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在世界遗产核心保护区违法建设的(或者下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及当事人维权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296001 |
表2-100
序号 |
378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在世界遗产保护区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七)、(八)项规定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世界遗产保护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恢复原状,并处以相应罚款: (二)在世界遗产保护区违法建设的,处以违法建筑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任主体 |
森林资源管理股(安全监管股、森林防火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在世界遗产保护区违法建设的(或者下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及当事人维权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296001 |
表2-101
序号 |
378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在世界遗产保护区、缓冲区未经审核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七)、(八)项规定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世界遗产保护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恢复原状,并处以相应罚款:....... (三)在世界遗产保护区、缓冲区未经审核进行建设的,处以违法建筑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任主体 |
森林资源管理股(安全监管股、森林防火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在世界遗产保护区、缓冲区未经审核进行建设的(或者下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及当事人维权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296001 |
表2-102
序号 |
378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违反规定未经批准利用地质遗迹,对其造成危害或破坏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利用地质遗迹,对地质遗迹造成危害或破坏的,由县级以上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所得;可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任主体 |
森林资源管理股(安全监管股、森林防火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规定未经批准利用地质遗迹,对其造成危害或破坏的(或者下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及当事人维权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296001 |
表2-103
序号 |
378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违反《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地质遗迹保护区管理机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有关规定,视不同情节,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并责令赔偿损失。一、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擅自移动和破坏碑石、界标的;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进行采石、取土、开矿、放牧、砍伐以及采集标本化石的;三、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对地质遗迹造成污染和破坏的;四、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不服从保护区管理机构管理以及从事科研活动未向管理单位提交研究成果副本的。” |
责任主体 |
森林资源管理股(安全监管股、森林防火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的(或者下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及当事人维权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296001 |
表2-104
序号 |
378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森林资源管理股(安全监管股、森林防火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或者下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及当事人维权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296001 |
表2-105
序号 |
378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森林资源管理股(安全监管股、森林防火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或者下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及当事人维权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296001 |
表2-106
序号 |
378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森林资源管理股(安全监管股、森林防火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运输木材拒不接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木材检查站依法检查、强行运输的(或者下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及当事人维权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296001 |
表2-107
序号 |
378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森林资源管理股(安全监管股、森林防火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或者下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及当事人维权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296001 |
表2-108
序号 |
379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 |
责任主体 |
森林资源管理股(安全监管股、森林防火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或者下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及当事人维权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296001 |
表2-109
序号 |
379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 |
责任主体 |
森林资源管理股(安全监管股、森林防火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或者下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及当事人维权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296001 |
表2-110
序号 |
379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三)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 |
责任主体 |
森林资源管理股(安全监管股、森林防火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或者下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及当事人维权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296001 |
表2-111
序号 |
379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森林防火期内,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进行野外生产性用火未采取必要防火措施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有下列行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经批准野外生产性用火,未按本条例规定采取必要防火措施的;”......。 |
责任主体 |
森林资源管理股(安全监管股、森林防火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森林防火期内,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进行野外生产性用火未采取必要防火措施的(或者下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及当事人维权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296001 |
表2-112
序号 |
379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森林防火期内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或其他野外违规用火行为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有下列行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三)其他野外违规用火行为。” |
责任主体 |
森林资源管理股(安全监管股、森林防火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森林防火期内,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或其他野外违规用火行为的(或者下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及当事人维权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296001 |
表2-113
序号 |
379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破坏和侵占森林防火通道、标志、宣传碑(牌)、瞭望台(塔)、隔离带等设施设备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和侵占森林防火通道、标志、宣传碑(牌)、瞭望台(塔)、隔离带等设施设备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森林资源管理股(安全监管股、森林防火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破坏和侵占森林防火通道、标志、宣传碑(牌)、瞭望台(塔)、隔离带等设施设备的(或者下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及当事人维权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296001 |
表2-114
序号 |
379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未经批准在草原上野外用火或者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未取得草原防火通行证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草原防火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防火措施,并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在草原上野外用火或者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的;(二)未取得草原防火通行证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的。 |
责任主体 |
森林资源管理股(安全监管股、森林防火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破坏和侵占森林防火通道、标志、宣传碑(牌)、瞭望台(塔)、隔离带等设施设备的(或者下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及当事人维权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296001 |
表2-115
序号 |
379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草原防火未采取防火措施、未安装防火装置、丢弃火种、不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和未按照规定用火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草原防火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并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代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一)在草原防火期内,经批准的野外用火未采取防火措施的;(二)在草原上作业和行驶的机动车辆未安装防火装置或者存在火灾隐患的;(三)在草原上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的司机、乘务人员或者旅客丢弃火种的;(四)在草原上从事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作业人员不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或者对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未采取防火措施的;(五)在草原防火管制区内未按照规定用火的。” |
责任主体 |
森林资源管理股(安全监管股、森林防火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草原防火未采取防火措施、未安装防火装置、丢弃火种、不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和未按照规定用火的(或者下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及当事人维权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296001 |
表2-116
序号 |
379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未建立或者未落实草原防火责任制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草原防火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草原上的生产经营等单位未建立或者未落实草原防火责任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有关责任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森林资源管理股(安全监管股、森林防火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未建立或者未落实草原防火责任制的(或者下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及当事人维权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296001 |
表2-117
序号 |
379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 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对侵权所造成的损害赔偿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处理品种权侵权案件时,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
责任主体 |
森林资源管理股(安全监管股、森林防火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相关条例的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查明事实,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罚款、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等相应的行政处罚。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296001 |
表2-118
序号 |
380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假冒授权品种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八条 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不得生产、繁殖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但是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十三条第六款 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森林资源管理股(安全监管股、森林防火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非法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或者下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及当事人维权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296001 |
表2-119
序号 |
380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一条销售的种子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种子生产经营者对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和种子质量负责。标签应当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品种审定或者登记编号、品种适宜种植区域及季节、生产经营者及注册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和信息代码,以及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销售授权品种种子的,应当标注品种权号。销售进口种子的,应当附有进口审批文号和中文标签。销售转基因植物品种种子的,必须用明显的文字标注,并应当提示使用时的安全控制措施。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诚实守信,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种子生产者信息、种子的主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适应性等使用条件的说明、风险提示与有关咨询服务,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种子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自主权。第八十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三)涂改标签的;(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 |
责任主体 |
森林资源管理股(安全监管股、森林防火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非法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或者下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及当事人维权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296001 |
表2-120
序号 |
380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二条“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与种子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取消种子质量检验资格。” |
责任主体 |
森林资源管理股(安全监管股、森林防火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对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或者下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及当事人维权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296001 |
表2-121
序号 |
380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生产经营假种子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假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因生产经营假种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种子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
责任主体 |
森林资源管理股(安全监管股、森林防火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生产经营假种子的(或者下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及当事人维权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296001 |
表2-122
序号 |
380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生产经营劣种子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因生产经营劣种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种子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
责任主体 |
森林资源管理股(安全监管股、森林防火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生产经营劣种子的(或者下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及当事人维权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296001 |
表2-123
序号 |
380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或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一)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三)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 |
责任主体 |
森林资源管理股(安全监管股、森林防火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或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或者下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及当事人维权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296001 |
表2-124
序号 |
380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一)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三)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四)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
责任主体 |
森林资源管理股(安全监管股、森林防火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或者下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及当事人维权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296001 |
表2-125
序号 |
380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作为良种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林木品种或者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林木良种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二)作为良种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林木品种的;(三)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或者林木良种的;(四)对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五)对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 |
责任主体 |
森林资源管理股(安全监管股、森林防火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对作为良种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林木品种或者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林木良种的(或者下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及当事人维权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296001 |
表2-126
序号 |
370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及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种子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一)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的;(二)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境内销售的;(三)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或者林木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的;(四)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的。” |
责任主体 |
森林资源管理股(安全监管股、森林防火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对政府有关部门采取的预防、控制血吸虫病的措施不予配合行为的(或者下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林业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296001 |
表2-127
序号 |
380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或者从境外引进林木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一)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的;(二)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境内销售的;(三)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或者林木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的;(四)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的。” |
责任主体 |
森林资源管理股(安全监管股、森林防火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或者从境外引进林木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的(或者下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及当事人维权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296001 |
表2-128
序号 |
381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及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三)涂改标签的;” |
责任主体 |
森林资源管理股(安全监管股、森林防火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及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或者下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及当事人维权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296001 |
表2-129
序号 |
381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三)涂改标签的;(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 |
责任主体 |
森林资源管理股(安全监管股、森林防火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或者下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及当事人维权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296001 |
表2-130
序号 |
381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 |
责任主体 |
森林资源管理股(安全监管股、森林防火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或者下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及当事人维权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296001 |
表2-131
序号 |
381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侵占、破坏种质资源及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责任主体 |
森林资源管理股(安全监管股、森林防火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侵占、破坏种质资源及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或者下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及当事人维权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296001 |
表2-132
序号 |
381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劣质母树上采种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劣质母树上采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采种行为,没收所采种子,并处所采种子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森林资源管理股(安全监管股、森林防火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对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和劣质母树上采种的(或者下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及当事人维权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296001 |
表2-133
序号 |
381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未经批准收购珍贵树木种子或者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收购珍贵树木种子或者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所收购的种子,并处收购种子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森林资源管理股(安全监管股、森林防火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对未经批准收购珍贵树木种子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的(或者下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及当事人维权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296001 |
表2-134
序号 |
381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未根据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林木良种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根据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林木良种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森林资源管理股(安全监管股、森林防火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未根据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林木良种的(或者下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及当事人维权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296001 |
表2-135
序号 |
381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未按规定程序引种或者调运种子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六)未按本条例规定程序引种或者调运种子的。” |
责任主体 |
森林资源管理股(安全监管股、森林防火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未按规定程序引种或者调运种子的(或者下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及当事人维权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296001 |
表2-136
序号 |
381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销售、供应未附具质量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的种苗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退耕还林条例》第六十条“销售、供应未经检验合格的种苗或者未附具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的种苗的,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种子法的规定处理;种子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处以非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责任主体 |
森林资源管理股(安全监管股、森林防火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销售、供应未附具质量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的种苗的(或者下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及当事人维权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296001 |
表2-137
序号 |
381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伪造林木良种证书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伪造林木良种证书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林木种子管理机构予以没收,并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内的罚款,但最多不得超过30000元。 |
责任主体 |
森林资源管理股(安全监管股、森林防火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对伪造林木良种证书的(或者下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及当事人维权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296001 |
表2-138
序号 |
382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未依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四)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五)违反本条例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三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植物检疫机构依照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处以罚款的按以下标准执行:(一)未依照本条例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予以没收、销毁,并可处5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可处1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可处5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五)引起疫情扩散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查封、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
责任主体 |
森林资源管理股(安全监管股、森林防火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未依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或者下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及当事人维权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296001 |
表2-139
序号 |
382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未依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四)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五)违反本条例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三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植物检疫机构依照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处以罚款的按以下标准执行:(一)未依照本条例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予以没收、销毁,并可处5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可处1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可处5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五)引起疫情扩散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查封、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
责任主体 |
森林资源管理股(安全监管股、森林防火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未依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或者下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及当事人维权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296001 |
表2-140
序号 |
382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违反植物检疫规定,引起林业有害生物疫情扩散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植物检疫机构处以罚款:有本条第一款(二)、(三)、(四)、(五)、(六)项违法行为之一,引起疫情扩散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除害处理。 有本条第一款(二)、(三)、(四)、(五)、(六)项违法行为之一,以赢利为目的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当事人的非法所得。 |
责任主体 |
森林资源管理股(安全监管股、森林防火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植物检疫规定,引起林业有害生物疫情扩散的(或者下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及当事人维权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296001 |
表2-141
序号 |
382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不按要求处理被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三十六条“不按要求处理被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的,由植物检疫机构责令纠正,可并处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森林资源管理股(安全监管股、森林防火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不按要求处理被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的(或者下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及当事人维权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296001 |
表2-142
序号 |
382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违反规定,试验、生产、推广带有植物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或者在非疫区进行检疫对象活体试验研究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试验、生产、推广带有植物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或者未经批准在非疫区进行检疫对象活体试验研究的,由植物检疫机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森林资源管理股(安全监管股、森林防火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规定,试验、生产、推广带有植物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或者在非疫区进行检疫对象活体试验研究的(或者下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及当事人维权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296001 |
表2-143
序号 |
382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违反规定,不在指定地点种植或者不按要求隔离试种,或者隔离试种期间擅自分散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在指定地点种植或者不按要求隔离试种,或者隔离试种期间擅自分散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对当事人处以1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纠正。” |
责任主体 |
森林资源管理股(安全监管股、森林防火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规定,不在指定地点种植或者不按要求隔离试种,或者隔离试种期间擅自分散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或者下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及当事人维权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296001 |
表2-144
序号 |
23 |
权力类型 |
行政征收 |
权力项目 名称 |
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 |
实施依据 |
第三十七条 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
责任主体 |
森林资源管理股(安全监管股、森林防火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征占用林地需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金额计算方式、补偿标准、征收方式、需要提交征占用林地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审核提交的材料,组织技术人员实地核查征占用林地面积、地类、林种、保护等级等有关情况。 3.决定责任:做出征收决定,开具森林植被恢复费缴款书。4.执行责任:依照征收决定进行征收。 4.事后监管责任:森林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依照有关规定统一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定期督促、检查组织植树造林、护林防火、恢复森林植被的情况。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296001 |
表2-145
序号 |
133 |
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权力项目 名称 |
代为除治森林病虫害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被责令限期除治森林病虫害者不除治的,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可以代为除治,由被责令限期除治者承担全部防治费用。” 《四川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被责令限期除治森林病虫害者逾期不除治的,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可以代为除治,由被责令限期除治者承担全部防治费用。” |
责任主体 |
森林资源管理股(安全监管股、森林防火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对当事人下达代为除治森林病虫害的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由林业主管部门依法执行行政强制。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296001 |
表2-146
序号 |
134 |
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第六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履行森林资源保护监督检查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三)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来源非法的林木以及从事破坏森林资源活动的工具、设备或者财物; (四)查封与破坏森林资源活动有关的场所。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可以约谈所在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约谈整改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
责任主体 |
森林资源管理股(安全监管股、森林防火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对当事人下达代为除治森林病虫害的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由林业主管部门依法执行行政强制。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296001 |
表2-147
序号 |
135 |
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权力项目 名称 |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来源非法的林木以及从事破坏森林资源活动的工具、设备或者财物;查封与破坏森林资源活动有关的场所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第六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履行森林资源保护监督检查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三)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来源非法的林木以及从事破坏森林资源活动的工具、设备或者财物; (四)查封与破坏森林资源活动有关的场所。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可以约谈所在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约谈整改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
责任主体 |
森林资源管理股(安全监管股、森林防火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对当事人下达代为除治森林病虫害的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由林业主管部门依法执行行政强制。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296001 |
表2-148
序号 |
136 |
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权力项目 名称 |
代为恢复擅自移动或者毁坏的森林保护标志或林业服务标志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林业服务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愈期不恢复原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
责任主体 |
森林资源管理股(安全监管股、森林防火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对擅自移动或者毁坏的林业服务标志的当事人下达代为恢复的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由林业主管部门依法执行行政强制。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296001 |
表2-149
序号 |
137 |
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权力项目 名称 |
代为补种树木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代为履行,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一)拒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或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二)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的标准,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至3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至5倍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
责任主体 |
森林资源管理股(安全监管股、森林防火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对当事人下达代为补种树木的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由林业主管部门依法执行行政强制。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296001 |
表2-150
序号 |
138 |
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权力项目 名称 |
代为恢复草原植被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13年)》(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责任主体 |
森林资源管理股(安全监管股、森林防火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送达处理决定责任:制作、送达行政处理决定书;送达应有送达回证,送达方式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296001 |
表2-151
序号 |
139 |
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权力项目 名称 |
代为捕回(陆生野生动物)或者恢复原状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被责令限期捕回而不捕的,被责令限期恢复原状而不恢复的,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可以代为捕回或者恢复原状,由被责令限期捕回者或者被责令限期恢复原状者承担全部捕回或者恢复原状所需的费用。” |
责任主体 |
森林资源管理股(安全监管股、森林防火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对当事人下达代为捕回(陆生野生动物)或者恢复原状的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由林业主管部门依法执行行政强制。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296001 |
表2-152
序号 |
140 |
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权力项目 名称 |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条“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五)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
责任主体 |
森林资源管理股(安全监管股、森林防火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对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由林业主管部门依法执行行政强制。 4.事后监管责任:由林业主管部门监管。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296001 |
表2-153
序号 |
141 |
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权力项目 名称 |
封存或者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账册及有关文件 |
实施依据 |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决定》修订)第四十一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在查处品种权侵权案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在查处假冒授权品种案件时,根据需要,可以封存或者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查阅、复制或者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帐册及有关文件。 |
责任主体 |
森林资源管理股(安全监管股、森林防火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对当事人下达代为除治森林病虫害的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由林业主管部门依法执行行政强制。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296001 |
表2-154
序号 |
142 |
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予以查封 |
实施依据 |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九条“对调运的植物、植物产品,经检疫发现检疫对象的,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扣押、封存,并责令托运人或经营者进行除害处理,无法处理的,责令改变用途或销毁。”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违法本条例规定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
责任主体 |
森林资源管理股(安全监管股、森林防火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对当事人下达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予以查封的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由林业主管部门依法执行行政强制。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296001 |
表2-155
序号 |
32 |
权力类型 |
行政确认 |
权力项目 名称 |
古树名木认定 |
实施依据 |
第十三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古树名木鉴定规范对古树名木组织鉴定。 |
责任主体 |
森林资源管理股(安全监管股、森林防火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受理的材料进行初审,并组织人员现场核实草原等级否达到标准,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确认决定(不予行政确认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责任:通知申请人领取确认文件。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管,跟踪了解相关情况。 6.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296001 |
表2-156
序号 |
33 |
权力类型 |
行政确认 |
权力项目 名称 |
草原等级评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二十三条“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全国草原等级评定标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草原调查结果、草原的质量,依据草原等级评定标准,对草原进行评等定级。” |
责任主体 |
森林资源管理股(安全监管股、森林防火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受理的材料进行初审,并组织人员现场核实草原等级否达到标准,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确认决定(不予行政确认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责任:通知申请人领取确认文件。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管,跟踪了解相关情况。 6.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296001 |
表2-157
序号 |
34 |
权力类型 |
行政确认 |
权力项目 名称 |
林木种子采种林的确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从事种子生产的,还应当同时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2.《林木种子采收管理规定》(林场发〔2007〕142号)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商品林木种子采收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负责。 五、林木种子的采集应当在确定的采种林分和采种期内进行。……,一般采种林、临时采种林、群体和散生的优良母树由市、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告。 |
责任主体 |
森林资源管理股(安全监管股、森林防火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受理的材料进行初审,并组织人员现场核实草原等级否达到标准,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确认决定(不予行政确认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责任:通知申请人领取确认文件。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管,跟踪了解相关情况。 6.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296001 |
表2-158
序号 |
197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检查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的监督管理,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检查。 |
责任主体 |
生态修复和产业发展股(苍溪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认真开展森林防火检查,告知当事人应当接受检查的依据,当事人应履行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做出合理的处置。 3.移送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必须及时按要求移送有权机关进行处理。 4.事后管理责任:认真履行管理责任,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296001 |
表2-159
序号 |
198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森林资源的保护、修复、利用、更新等进行监督检查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森林资源的保护、修复、利用、更新等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破坏森林资源等违法行为。 |
责任主体 |
森林资源管理股(安全监管股、森林防火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认真开展森林防火检查,告知当事人应当接受检查的依据,当事人应履行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做出合理的处置。 3.移送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必须及时按要求移送有权机关进行处理。 4.事后管理责任:认真履行管理责任,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296001 |
表2-160
序号 |
199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草原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五十六条“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和草原面积较大的省、自治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设立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草原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草原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和草原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草原监督检查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草原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
责任主体 |
森林资源管理股(安全监管股、森林防火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在草原生产生活各项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告知当事人应当接受检查的依据,当事人应履行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做出合理的处置。 3.移送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必须及时按要求移送有权机关进行处理。 4.事后管理责任:认真履行管理责任,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296001 |
表2-161
序号 |
200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在集贸市场以外经营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进行监督管理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对进入集贸市场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在集贸市场以外经营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
责任主体 |
自然保护地和野生动植物保护股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在集贸市场以外经营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进行监督管理和检查,告知当事人应当接受检查的依据,当事人应履行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做出合理的处置。 3.移送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必须及时按要求移送有权机关进行处理。 4.事后管理责任:认真履行管理责任,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296001 |
表2-162
序号 |
201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 名称 |
森林防火检查 |
实施依据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防火区内有关单位的森林防火组织建设、森林防火责任制落实、森林防火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被检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挠、妨碍检查活动。” |
责任主体 |
森林资源管理股(安全监管股、森林防火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认真开展森林防火检查,告知当事人应当接受检查的依据,当事人应履行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做出合理的处置。 3.移送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必须及时按要求移送有权机关进行处理。 4.事后管理责任:认真履行管理责任,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296001 |
表2-163
序号 |
202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草原防火的安全检查 |
实施依据 |
《草原防火条例》第二十一条“在草原防火期内,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应当对进入草原、存在火灾隐患的车辆以及可能引发草原火灾的野外作业活动进行草原防火安全检查。发现存在火灾隐患的,应当告知有关责任人员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拒不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的,禁止进入草原或者在草原上从事野外作业活动。” |
责任主体 |
森林资源管理股(安全监管股、森林防火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草原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告知当事人应当接受检查的依据,当事人应履行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做出合理的处置。 3.移送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必须及时按要求移送有权机关进行处理。 4.事后管理责任:认真履行管理责任,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296001 |
表2-164
序号 |
203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林木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抽查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七条“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种子质量管理办法、行业标准和检验方法,由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八条“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种子质量进行检验。 第五十条“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二)对种子进行取样测试、试验或者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五)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四川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木种子质量的监督工作,其所属的林木种子管理机构有权采取以下措施进行日常监督管理:(一)对林木种子的生产、经营等活动进行现场检查,调阅、复制相关资料;(二)在生产或者经营现场及造林地按照林木种子质量检验规程抽取样品;(三)对检验结果证明有严重质量问题而尚未用于生产的林木种子,应当予以登记保存,依法处理。林木种子生产者和经营者不得拒绝、阻挠、妨碍种子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
责任主体 |
生态修复和产业发展股(苍溪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林木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抽查,告知当事人应当接受检查的依据,当事人应履行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做出合理的处置。 3.移送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必须及时按要求移送有权机关进行处理。 4.事后管理责任:认真履行管理责任,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296001 |
表2-165
序号 |
204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木种子质量的监督工作,其所属的林木种子管理机构有权采取以下措施进行日常监督管理:(一)对林木种子的生产、经营等活动进行现场检查,调阅、复制相关资料;(二)在生产或者经营现场及造林地按照林木种子质量检验规程抽取样品;(三)对检验结果证明有严重质量问题而尚未用于生产的林木种子,应当予以登记保存,依法处理。林木种子生产者和经营者不得拒绝、阻挠、妨碍种子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
责任主体 |
生态修复和产业发展股(苍溪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告知当事人应当接受检查的依据,当事人应履行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做出合理的处置。 3.移送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必须及时按要求移送有权机关进行处理。 4.事后管理责任:认真履行管理责任,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296001 |
表2-166
序号 |
205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引种林业种子苗木开展林业有害生物发生情况检疫监管检查 |
实施依据 |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二条“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引进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但是,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的在京单位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应当向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从国外引进、可能潜伏有危险性病、虫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隔离试种,植物检疫机构应进行调查、观察和检疫,证明确实不带危险性病、虫的,方可分散种植。” 《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三十一条“从国外引进的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入境后,引进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省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进行隔离试种。隔离试种期间,省植物检疫机构应会同当地植物检疫机构进行调查、观察和检疫,证明确实不带危险性病、虫、杂草的,方可分散种植。 经检疫发观检疫对象和其他危险性病、虫、杂草的,必须按省植物检疫机构的意见处理。因此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引种单位或个人承担。” |
责任主体 |
森林资源管理股(安全监管股、森林防火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引种林业种子苗木开展林业有害生物发生情况检疫监管检查,告知当事人应当接受检查的依据,当事人应履行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做出合理的处置。 3.移送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必须及时按要求移送有权机关进行处理。 4.事后管理责任:认真履行管理责任,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296001 |
表2-167
序号 |
206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调入的植物、植物产品进行查证和复检 |
实施依据 |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必须经过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对调入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调入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的检疫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责任主体 |
森林资源管理股(安全监管股、森林防火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调入的植物、植物产品进行查证和复检,告知当事人应当接受检查的依据,当事人应履行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做出合理的处置。 3.移送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必须及时按要求移送有权机关进行处理。 4.事后管理责任:认真履行管理责任,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296001 |
表2-168
序号 |
92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在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实施依据 |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成绩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林业主管部门给予奖励:(一)严格执行森林病虫害防治法规,预防和除治措施得力,在本地区或者经营区域内,连续五年没有发生森林病虫害的;(二)预报病情、虫情及时准确,并提出防治森林病虫害的合理化建议,被有关部门采纳,获得显著效益的;(三)在森林病虫害防治科学研究中取得成果或者在应用推广科研成果中获得重大效益的;(四)在林业基层单位连续从事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满十年,工作成绩较好的;(五)在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中有其他显著成绩的。” |
责任主体 |
森林资源管理股(安全监管股、森林防火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市人社部门意见基础上,科学制定推荐方案,并成立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彰奖励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报请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并进行公示。 4.上报责任:按照程序报请政府研究决定,上报省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296001 |
表2-169
序号 |
93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在植物检疫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实施依据 |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七条“在植物检疫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成绩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林业主管部门给予奖励;(一)与违反森检法规行为作斗争事迹突出的;(二)在封锁、消灭森检对象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三)在森检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中获得重大成果或者显著效益的;(四)防止危险性森林病、虫传播蔓延作出重要贡献的。” 《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三十四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一)在植物检疫对象和危险性病、虫、杂草普查工作中成绩显著的;(二)在植物检疫对象的封锁、控制、消灭中成绩显著的;(三)积极宣传和模范执行植物检疫法律、法规,与违法行为作斗争,事迹突出的;(四)在检疫技术研究和应用上有重大贡献的;(五)认真履行职责,协助检疫机构开展工作、成绩突出的。” |
责任主体 |
森林资源管理股(安全监管股、森林防火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制定推荐方案责任:在征求市人社部门意见基础上,科学制定推荐方案,并成立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彰奖励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报请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并进行公示。 4.上报责任:按照程序报请政府研究决定,上报省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296001 |
表2-170
序号 |
94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保护古树名木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2019年11月28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八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资、认养等形式参与古树名木保护。捐资、认养古树名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享有一定期限的署名、义务植树尽责认证等权利。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对保护古树名木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
责任主体 |
生态修复和产业发展股(苍溪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制定推荐方案责任:在征求市人社部门意见基础上,科学制定推荐方案,并成立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彰奖励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报请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并进行公示。 4.上报责任:按照程序报请政府研究决定,上报省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296001 |
表2-171
序号 |
95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在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三条“对在造林绿化、森林保护、森林经营管理以及林业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
责任主体 |
森林资源管理股(安全监管股、森林防火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制定表彰方案,包括表彰事项、受表彰条件、如实提供真实信息的说明等。 2.组织推荐责任:根据相关条件和要求,筛选出符合条件的拟表彰单位和个人,准备组织推荐。 3.审核公示责任:按照要求对拟表彰单位和个人信息进行审核(信息真实性和是否符合条件),并公示一定期限。 4.表彰责任:对公示无异议的拟表彰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296001 |
表2-172
序号 |
96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权力项目 名称 |
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或在扑救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实施依据 |
《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二条“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扑救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由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当场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二条“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或在扑救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
责任主体 |
森林资源管理股(安全监管股、森林防火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制定表彰方案,包括表彰事项、受表彰条件、如实提供真实信息的说明等。 2.组织推荐责任:根据相关条件和要求,筛选出符合条件的拟表彰单位和个人,准备组织推荐。 3.审核公示责任:按照要求对拟表彰单位和个人信息进行审核(信息真实性和是否符合条件),并公示一定期限。 4.表彰责任:对公示无异议的拟表彰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296001 |
表2-173
序号 |
97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在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实施依据 |
《草原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2号)第十条对在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
责任主体 |
森林资源管理股(安全监管股、森林防火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制定表彰方案,包括表彰事项、受表彰条件、如实提供真实信息的说明等。 2.组织推荐责任:根据相关条件和要求,筛选出符合条件的拟表彰单位和个人,准备组织推荐。 3.审核公示责任:按照要求对拟表彰单位和个人信息进行审核(信息真实性和是否符合条件),并公示一定期限。 4.表彰责任:对公示无异议的拟表彰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296001 |
表2-174
序号 |
171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 名称 |
建设项目古树名木保护方案备案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
禁止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建(构)筑物。 |
责任主体 |
森林资源管理股(安全监管股、森林防火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及时受理,并予以审核。 2.决定责任: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及时给予备案。 3.监管责任:加强对相关单位和个人的监督。 4.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296001 |
表2-175
序号 |
172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 名称 |
向森林、林木经营单位或个人下达森林病虫害除治通知书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第十七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向森林、林木经营管理单位或个人下达森林病虫害除治通知书,有关单位或个人须按通知书的要求和期限除治森林病虫害。” |
责任主体 |
森林资源管理股(安全监管股、森林防火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监测责任:对辖区内森林病虫害发生情况进行调查、监测,并总结调查和监测结果。 2.决定责任:根据森林病虫害危害程度,决定是否下达限期除治通知书。 3.监督责任:监督有关单位或个人是否按照要求和期限除治完成。 4.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296001 |
表2-176
序号 |
173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 名称 |
伐区调查设计材料的审核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八条“申请采伐许可证,应当提交有关采伐的地点、林种、树种、面积、蓄积、方式、更新措施和林木权属等内容的材料。超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面积或者蓄积量的,还应当提交伐区调查设计材料。” |
责任主体 |
森林资源管理股(安全监管股、森林防火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根据申请人申请受理;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方案是否合法合规,现场核实采伐伐区面积、质量等是否达到规定的标准。 3.决定责任:经过审核验收,合格的发给合格证,不合格的,责令修改完善。 4.监管责任:加强林木采伐的监督,加强更新造林的成效检查,保护森林资源免遭破坏。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296001 |
表2-177
序号 |
174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 名称 |
责令限期改正未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或者未按森林经营方案开展森林经营活动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未履行保护培育森林资源义务、未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或者未按照批准的森林经营方案开展森林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责任主体 |
森林资源管理股(安全监管股、森林防火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及时受理,并予以审核。 2.决定责任: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及时给予备案。 3.监管责任:加强对相关单位和个人的监督。 4.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296001 |
表2-178
序号 |
175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 名称 |
限期恢复擅自改变用途的林地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
责任主体 |
森林资源管理股(安全监管股、森林防火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及时受理,并予以审核。 2.决定责任: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及时给予备案。 3.监管责任:加强对相关单位和个人的监督。 4.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296001 |
表2-179
序号 |
176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 名称 |
限期对期满后的临时占用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处罚。临时使用林地占用期限届满未依法延续,用地单位一年内不依法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可以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刑事责任。 |
责任主体 |
森林资源管理股(安全监管股、森林防火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及时受理,并予以审核。 2.决定责任: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及时给予备案。 3.监管责任:加强对相关单位和个人的监督。 4.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296001 |
表2-180
序号 |
177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 名称 |
紧急情况林木采伐备案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除应当提交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者使用权证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交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一)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还应当提交采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和上年度采伐更新验收证明; (二)其他单位还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量、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 (三)个人还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地点、面积、树种、株数、蓄积量、更新时间等内容的文件。 因扑救森林火灾、防洪抢险等紧急情况需要采伐林木的,组织抢险的单位或者部门应当自紧急情况结束之日起30日内,将采伐林木的情况报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四川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遇有紧急抢险情况,必须就地采伐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规定以外的其它林木,不能及时办理采伐证的,可以不经申请直接采伐,但组织抢救的单位事后应当将采伐情况报当地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责任主体 |
森林资源管理股(安全监管股、森林防火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及时受理,并予以审核。 2.决定责任: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及时给予备案。 3.监管责任:加强对相关单位和个人的监督。 4.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296001 |
表2-181
序号 |
178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 名称 |
限期恢复擅自移栽的天然原生珍贵树木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绿化条例》第四十七条“非法购买古树名木或天然原生珍贵树木移栽的,没收树木或其变卖所得,可并处购买价1至3倍的罚款;” |
责任主体 |
森林资源管理股(安全监管股、森林防火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及时受理,并予以审核。 2.决定责任: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及时给予备案。 3.监管责任:加强对相关单位和个人的监督。 4.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296001 |
表2-182
序号 |
179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 名称 |
责令限期拆除在临时占用草原上修建的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七十一条: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临时占用草原,占用期届满,用地单位不予恢复草原植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恢复;逾期不恢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
责任主体 |
森林资源管理股(安全监管股、森林防火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及时受理,并予以审核。 2.决定责任: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及时给予备案。 3.监管责任:加强对相关单位和个人的监督。 4.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296001 |
表2-183
序号 |
180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 名称 |
野生动物收容救护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五条“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自然灾害、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等突发事件威胁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救助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受伤、病弱、饥饿、受困、迷途的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由其采取救护措施;也可以就近送具备救护条件的单位救护。救护单位应当立即报告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并按照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 |
责任主体 |
自然保护地和野生动植物保护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发现需救护野生动物或者接到群众报告的,应及时受理。 2.决定责任:及时开展救护工作,按规定适时放归。 3.监管责任:加强对野生动物救护繁育的监督。 4.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296001 |
表2-184
序号 |
181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 名称 |
责令限期治理未采取防沙治沙措施造成严重沙化的土地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未采取防沙治沙措施,造成土地严重沙化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牧)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治理;造成国有土地严重沙化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
责任主体 |
生态修复和产业发展股(苍溪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催告阶段责任:在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或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下发催告通知书; 2、代履行通知阶段责任:下发代履行通知书,并送达决定书; 3、代履行阶段责任:代履行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代履行时到现场监督;代履行完毕,到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盖章; 4、追缴代履行费用阶段:与代履行到位核算费用,并向被履行到位追缴费用;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296001 |
表2-185
序号 |
182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 名称 |
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
实施依据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防火区内有关单位的森林防火工作和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森林火灾隐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检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挠、妨碍检查活动。” |
责任主体 |
森林资源管理股(安全监管股、森林防火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一旦发现存在森林火灾隐患,及时依法受理。 2.审查责任:审核拟下达的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是否合法合规。 3.决定责任:经过审核后,及时下达正式的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4.监管责任:加强对森林火灾隐患单位和个人的监督,督促其尽快消除火灾隐患,保护森林资源免遭破坏。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296001 |
表2-186
序号 |
183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 名称 |
种子生产经营者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备案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八条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为全国。 |
责任主体 |
生态修复和产业发展股(苍溪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一旦发现存在森林火灾隐患,及时依法受理。 2.审查责任:审核拟下达的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是否合法合规。 3.决定责任:经过审核后,及时下达正式的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4.监管责任:加强对森林火灾隐患单位和个人的监督,督促其尽快消除火灾隐患,保护森林资源免遭破坏。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296001 |
表2-187
序号 |
184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取得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后无正当理由满6个月未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满一年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注销 |
实施依据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注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三)取得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后,无正当理由满6个月未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满1年的。” |
责任主体 |
生态修复和产业发展股(苍溪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及时受理,并予以审核。 2.决定责任: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及时作出注销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决定。 3.监管责任:加强对林木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的监督。 4.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296001 |
表2-188
序号 |
185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 名称 |
森林植物产地检疫合格证签发 |
实施依据 |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一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必须有计划地建立无植物检疫对象的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基地。试验、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得带有植物检疫对象。植物检疫机构应实施产地检疫。”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应实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生产和经营之前向当地森检机构备案,并在生产期间或者调运之前向当地森检机构申请产地检疫。对检疫合格的,由森检机构发给《产地检疫合格证》;对检疫不合格的,由森检机构发给《检疫处理通知单》。产地检疫的技术要求按照《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的规定执行。” |
责任主体 |
森林资源管理股(安全监管股、森林防火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及时受理,并予以审核。 2.决定责任: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及时发放产地检疫合格证。 3.监管责任:加强对相关单位和个人的监督。 4.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2960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