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87902632/2022-01433 | 关 键 词 | 森林防火禁火令 |
发布机构 | 苍溪县林业局 | 发文日期 | 2022-08-24 |
文号 | 体裁分类 | 其他 |
文件:苍溪县人民政府 高温天气森林防火禁火令(于2022年9月1日失效)
一、背景和依据
今年以来,我县正经历有气象记录以来罕见的连晴高温天气,森林防灭火形势异常严峻。加之岳东、文昌、永宁、东溪、彭店、运山、河地、陵江等多地先后发生了森林火情,给全县森林防灭火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压力。8月12日,广元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发出了《关于加强应对近期高温天气森林防灭火工作的通知》(广森防指办〔2022〕37号),要求各县区适时发布禁火命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和省市《2022年森林防火命令》等规定,在高温、干旱、大风等高森林火险情况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发布禁火命令,严格禁止野外用火。
二、研判和起草
根据气象数据预示,我县高温干旱天气将持续到8月底,森林火险等级一直居高不下。为切实加强野外火源管控,有效遏制森林火灾发生,结合各乡镇各重点林场对森林防灭火工作反馈意见,制定了《苍溪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8月19日,经县政府同意后正式印发。
三、工作目标
切实控制好野外火源,预防森林火灾,有效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在全县范围内不发生森林火灾。
四、主要内容
(一)明确禁火时间。即日起至2022年8月31日
(二)划定禁火区域。九龙山自然保护区、县国家森林公园2个重点林区和全县31个乡镇所有林地边缘200米范围内划定为禁火区域
(三)禁止用火规定。禁止有在禁火区域内烧荒积肥、焚烧秸秆、焚烧垃圾、吸烟、烧纸、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使用火把照明、烧山狩猎、野炊等野外用火行为;禁止携带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禁止林区施工单位未采取隔离防护措施进行焊接、切割、爆破、冶炼和违规架设、维修输配电线路及油气管道行为;禁止有未经审批、未按操作规程开展演习、炼山造林、焚烧疫木等行为;禁止从事易诱发森林火灾的其他野外用火行为。
(四)具体管控措施。一是各乡镇要严格管理野外火源、电源,及时消除火险隐患,采取超常措施实施精准防控;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等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被监护人野外用火、玩火。
二是国家森林公园三溪口国有林场、九龙山省级自然保护区要加强值班值守、防火检查和巡山护林,设置语音自动提示设备和“防火码”,确保封住山、堵住车、管住人、看住火。
三是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要主动承担经营范围内的森林防火责任。四是电力、通信线路和石油、天然气管道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人员开展防火巡护,采取必要措施彻底消除森林火灾隐患。五是凡进入禁火区域的人员和车辆必须实名登记,主动接受防火检查,严禁携带火种或易燃易爆物品进入禁火区域,机动车等司乘人员严禁在禁火区域丢弃火种火源。六是各级林长,乡镇、村组干部务必按规定频次到一线开展巡林巡查工作;所有护林员务必全员到位,深入林区实地开展巡山护林活动。七是严格执行森林防灭火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以及联防联控责任;各毗邻单位、村组要认真落实护林联防联控责任,共同做好森林防灭火工作。
五、相关处罚
凡违反本禁令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或者拘留等行政处罚;公职人员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直至开除公职;对在场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的领导干部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对引起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解读单位:苍溪县林业局
解读人:李仲全
联系电话:0839-6296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