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主体责任 |
(一)负责组织推进全县“放管服”改革工作;负责清理、规范和精简行政审批前置条件,优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工作;制定和完善行政审批工作机制和监管机制,健全完善行政审批服务体系。 (二)负责县级部门划转和上级部门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及相关服务事项的办理;负责组织实施划转行政审批事项涉及的现场踏勘、技术论证、专家评审、社会听证等工作;负责划转行政许可事项审批后的档案收集、移交、管理、查询工作。
(三)负责行使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商务经合局5个部门的行政审批职责。 |
职责边界 |
1.与县级有关部门(单位)的职责分工。行政审批职责已划入县行政审批局的部门(单位),由县行政审批局集中统一行使行政审批职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行政审批职责尚未划入县行政审批局的部门(单位),按照“三集中三到位”的要求,在政务服务大厅设立行政审批服务窗口,统一接受县行政审批局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完善行政审批局与有关部门(单位)之间的工作衔接和信息共享机制。 |
表2-1
序号 |
2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根据节能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结合能源消费总量和增量控制目标,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实施办法》第十六条:“未经节能审查或者节能审查未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审批、核准机关不得审批、核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进行节能验收,未经节能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
责任主体 |
社会事务审批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委托有关机关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7087 |
序号 |
4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企业技术改造项目)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2.《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第二十三条: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要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地方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
责任主体 |
社会事务审批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委托有关机关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7087 |
序号 |
5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在电力设施周围或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的审批 |
实施依据 |
1.《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七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下列作业或活动:1.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2.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3.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4.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 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
责任主体 |
社会事务审批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委托有关机关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7087 |
序号 |
15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宗教团体成立、变更、注销前审批 |
实施依据 |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第十八条:“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二十条:“社会团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社会团体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2.《宗教事务条例》第七条:“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国家社会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宗教团体章程应当符合国家社会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宗教团体按照章程开展活动,受法律保护。” |
责任主体 |
社会事务审批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委托有关机关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7087 |
序号 |
16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赠审批 |
实施依据 |
《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七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不得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附带条件的捐赠,接受捐赠金额超过10万元的,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宗教习惯接受公民的捐赠,但不得强迫或者摊派。” |
责任主体 |
社会事务审批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委托有关机关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7087 |
序号 |
57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2.《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三条: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
责任主体 |
社会事务审批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委托有关机关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7087 |
序号 |
58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权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七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其中申请正式设立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
责任主体 |
社会事务审批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委托有关机关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7087 |
序号 |
59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
实施依据 |
一、《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第一条第(一)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所在地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职业中介活动是指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和劳动者求职提供中介服务以及其他相关服务的活动,包括为劳动者介绍用人单位、为用人单位推荐劳动者、为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职业信息介绍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互联网人力资源信息服务、组织开展现场招聘会、开展网络招聘、开展高级人才寻访服务等。 二、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
责任主体 |
社会事务审批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委托有关机关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7087 |
序号 |
60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2.《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五条: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
责任主体 |
社会事务审批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委托有关机关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7087 |
序号 |
61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
实施依据 |
1.《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2.《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许可管辖分工,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以及相应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所在地有许可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
责任主体 |
社会事务审批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委托有关机关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7087 |
序号 |
128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九条: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备案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验放手续。 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第四条: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实行全国联网和属地化管理。商务部委托符合条件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登记机关)负责办理本地区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受委托的备案登记机关不得自行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备案登记。 |
责任主体 |
社会事务审批股 |
责任事项 |
1.立项责任:按照法律规定,在项目建设过程、项目完工后进行项目验收。 2.审查责任:组织现场检查验收。 3.决定公布责任:公布验收结果。 4.解释备案责任:项目验收结果留档备查,并对验收结果有疑义的负责解释。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7087 |
序号 |
130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零售商促销备案 |
实施依据 |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单店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零售商,以新店开业、节庆、店庆等名义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在促销活动结束后十五日内,将其明示的促销内容,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
责任主体 |
社会事务审批股 |
责任事项 |
1.立项责任:按照法律规定,在项目建设过程、项目完工后进行项目验收。 2.审查责任:组织现场检查验收。 3.决定公布责任:公布验收结果。 4.解释备案责任:项目验收结果留档备查,并对验收结果有疑义的负责解释。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7087 |
序号 |
132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洗染业经营者备案 |
实施依据 |
1.《洗染业管理办法》第五条:“新建或改、扩建洗染店、水洗厂应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从事洗染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依法进行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2.《四川省洗染业经营者备案实施办法》(川商改[2007]46号)第四条:“从事衣物洗涤、熨烫、染色、织补以及皮革制品和裘皮服装的清洗、保养等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
责任主体 |
社会事务审批股 |
责任事项 |
1.立项责任:按照法律规定,在项目建设过程、项目完工后进行项目验收。 2.审查责任:组织现场检查验收。 3.决定公布责任:公布验收结果。 4.解释备案责任:项目验收结果留档备查,并对验收结果有疑义的负责解释。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7087 |
序号 |
133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举办会展备案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加强管理服务促进会展业发展的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第252号令)第十九条:“(一)以四川省名义在国内举办会展或者省际间联合举办会展的,主办单位应当在会展招展前信息发布前15日内向省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二)举办须经审批的对外经济合作及其他国际会展,主办单位应当持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在会展信息发布前30日向省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三)举办除本条第(一)、(二)项规定外的其他会展,主办单位应当在会展信息发布前10内向举办地市(州)、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
责任主体 |
社会事务审批股 |
责任事项 |
1.立项责任:按照法律规定,在项目建设过程、项目完工后进行项目验收。 2.审查责任:组织现场检查验收。 3.决定公布责任:公布验收结果。 4.解释备案责任:项目验收结果留档备查,并对验收结果有疑义的负责解释。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7087 |
序号 |
168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天然水域鱼类资源的人工增殖放流审批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渔业资源增殖和开发规划,组织单位和个人在渔业水域投放鱼种、修筑鱼巢等,保护和增殖渔业资源。天然水域鱼类资源的人工增殖放流,由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未经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天然水域进行人工增殖放流。” |
责任主体 |
社会事务审批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委托有关机关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川省渔业船舶登记暂行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7087 |
序号 |
212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征占用草原审批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三十八条:“进行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草原;确需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三十九条:“因建设征收、征用集体所有的草原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给予补偿;因建设使用国家所有的草原的,应当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对草原承包经营者给予补偿。因建设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应当交纳草原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由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用于恢复草原植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草原植被恢复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条:“需要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期满,用地单位必须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 |
责任主体 |
社会事务审批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委托有关机关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7087 |
序号 |
213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甘草和麻黄草采集证核发 |
实施依据 |
《甘草和麻黄草采集管理办法》第十条:“采集、出售甘草和麻黄草须凭采集证。” 第十一条:“申请采集甘草和麻黄草的单位和个人须填写采集审批表,由采集地县级人民政府农牧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级人民政府农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采集证。” 第十二条:“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采集地年度采集计划颁发采集证。” 第十三条:“采集证、采集审批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牧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采集证须载明持证人年度采集数量、采集地点、采集时间和采集方式。采集证有效期为一年。” |
责任主体 |
社会事务审批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委托有关机关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7087 |
序号 |
217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许可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在治理活动开始之前,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治理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治理申请。” 2.《营利性治沙管理办法》第五条:“营利性治沙涉及的沙化土地在县级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申请;跨县(市)、设区的市、自治州行政区域范围的,由其共同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申请。” |
责任主体 |
社会事务审批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委托有关机关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708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