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2月24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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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苍溪县委办公室(县档案局)责任清单(2022年)
时间:2022-09-01 来源:县档案局 打印 关闭本页

序号

406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四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第四十九条 利用档案馆的档案,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档案服务企业在服务过程中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九条“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外,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对单位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3.《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罚款,对个人处以三千元以上罚款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被告知后三日内提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听证的费用。”

责任主体

文件与党内法规股(档案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案件定性、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违法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090013


序号

406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擅自提供、抄录、复制、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四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第四十九条 利用档案馆的档案,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档案服务企业在服务过程中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九条“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外,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对单位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3.《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罚款,对个人处以三千元以上罚款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被告知后三日内提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听证的费用。”

责任主体

文件与党内法规股(档案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擅自提供、抄录、复制、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案件定性、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违法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090013


序号

406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篡改、损毁、伪造档案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四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四)篡改、损毁、伪造档案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第四十九条 利用档案馆的档案,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档案服务企业在服务过程中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九条“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外,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对单位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3.《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罚款,对个人处以三千元以上罚款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被告知后三日内提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听证的费用。”

责任主体

文件与党内法规股(档案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篡改、损毁、伪造档案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案件定性、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违法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090013


序号

406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买卖或者非法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四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买卖或者非法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第四十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三项、第五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九条“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外,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对单位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3.《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罚款,对个人处以三千元以上罚款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被告知后三日内提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听证的费用。”

责任主体

文件与党内法规股(档案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买卖或者非法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案件定性、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违法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090013


序号

406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将档案出卖、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四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五)将档案出卖、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第四十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三项、第五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九条“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外,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对单位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3.《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罚款,对个人处以三千元以上罚款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被告知后三日内提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听证的费用。”

责任主体

文件与党内法规股(档案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将档案出卖、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案件定性、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违法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090013


序号

223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档案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四十二条“档案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可以对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下列情况进行检查。

(一)档案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二)档案库房、设施、设备配置使用情况;

(三)档案工作人员管理情况;

(四)档案收集、整理、保管、提供利用等情况;

(五)档案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安全保障情况;

(六)对所属单位等的档案工作监督和指导情况。”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四十三条“档案主管部门根据违法线索进行检查时,在符合安全保密要求的前提下,可以检查有关库房、设施、设备,查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人员,记录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责任主体

文件与党内法规股(档案管理股)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对档案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移送责任: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或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或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法移送其他有关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依法对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对行政处理决定重新进行审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090013


序号

102

权力类型

行政奖励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七条“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档案事业的发展。对在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九条“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外,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对单位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3.《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罚款,对个人处以三千元以上罚款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被告知后三日内提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听证的费用。”

责任主体

文件与党内法规股(档案管理股)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责任:在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拟表彰的单位或个人的相关情况及资料进行审核,并按规定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由县委或县委办公室表彰。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090013


序号

197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对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行为的查处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四十八条“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六)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四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规范档案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其档案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对其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机关、团体根据有关规定编制的档案保管期限表,应当报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机关、团体撤销、合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资产与产权变动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档案清理、移交等事宜。”

责任主体

文件与党内法规股(档案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派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负责调查取证,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决定责任:根据调查事实,依法作出处分决定。

4.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处分决定。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090013


序号

198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对不按规定向社会开放、提供利用档案的行为的查处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四十八条“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七)不按规定向社会开放、提供利用档案的;”

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置国家综合档案馆。国家综合档案馆负责集中保存、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和向社会提供政府公开信息。省、市、州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提供给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便于公众查阅。”

责任主体

文件与党内法规股(档案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不按规定向社会开放、提供利用档案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派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负责调查取证,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决定责任:根据调查事实,依法作出处分决定。

4.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处分决定。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090013



序号

199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对明知存在档案安全隐患而不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档案损毁、灭失,或者存在档案安全隐患被责令限期整改而逾期未整改的行为的查处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四十八条“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八)明知存在档案安全隐患而不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档案损毁、灭失,或者存在档案安全隐患被责令限期整改而逾期未整改的;”

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八条“档案馆建筑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档案馆周边环境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护。档案馆和各单位的档案库房应当具备防火、防盗、防尘、防潮、防光、防高温、防有害生物、防有害气体的条件和设施,确保档案安全。档案馆和各单位对霉烂、虫蛀、破损、字迹褪变的档案,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保护。”

责任主体

文件与党内法规股(档案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明知存在档案安全隐患而不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档案损毁、灭失,或者存在档案安全隐患被责令限期整改而逾期未整改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派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负责调查取证,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决定责任:根据调查事实,依法作出处分决定。

4.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处分决定。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090013



序号

200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对发生档案安全事故后,不采取抢救措施或者隐瞒不报、拒绝调查的行为的查处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四十八条“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九)发生档案安全事故后,不采取抢救措施或者隐瞒不报、拒绝调查的。”

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八条“档案馆建筑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档案馆周边环境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护。档案馆和各单位的档案库房应当具备防火、防盗、防尘、防潮、防光、防高温、防有害生物、防有害气体的条件和设施,确保档案安全。档案馆和各单位对霉烂、虫蛀、破损、字迹褪变的档案,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保护。”

责任主体

文件与党内法规股(档案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生档案安全事故后,不采取抢救措施或者隐瞒不报、拒绝调查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派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负责调查取证,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决定责任:根据调查事实,依法作出处分决定。

4.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处分决定。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090013


序号

201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对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毁、灭失的行为的查处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四十八条“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十)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毁、灭失的。”

责任主体

文件与党内法规股(档案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毁、灭失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派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负责调查取证,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决定责任:根据调查事实,依法作出处分决定。

4.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处分决定。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090013


序号

202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销毁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备案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五条“鉴定档案保存价值的原则、保管期限的标准以及销毁档案的程序和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禁止擅自销毁档案。 ”

《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第八条“对拟销毁的档案造具清册,经企业领导人和企业资产清算机构负责人审核,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并向所在地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销毁。销毁档案需2人以上监督销毁,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销毁清册永久保存。”

责任主体

文件与党内法规股(档案管理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在规定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工作,所提交材料齐全应当场受理,如材料不齐全,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业务工作机构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按照内部工作流程对申请人提交的备案申请材料及时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须在规定工作日内完成对备案的初审、局领导复审,并依法作出备案登记决定或不予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告知理由)。

4.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090013


序号

203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违反档案法律法规造成档案损失的责令赔偿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四十九条“利用档案馆的档案,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档案服务企业在服务过程中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或者个人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三项、第五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责任主体

文件与党内法规股(档案管理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对在日常(或专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有关部门移送的违反档案法律法规造成档案损失的违法案件,须在规定工作日内完成受理环节。

2.审查责任:在规定工作日内完成股室审核、领导审批环节,审核、审批要依法、全面、公正、客观。

3.调查取证责任:县档案局指派专门执法人员负责调查取证,且执法人员不能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4.损失鉴定责任:须在规定工作日内客观公正地对档案的损失进行鉴定。

5.决定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并在规定工作日内依法作出责令赔偿损失的决定。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090013


序号

204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对重大活动档案延期移交的审查

实施依据

《四川省国家档案馆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本行政区域内重大活动的组织承办单位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和移交。组织承办单位应当于重大活动确定后15个工作日内告知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及时做好监督指导。

组织承办单位应当于重大活动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同级综合档案馆移交规范整理的档案。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移交的,须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组织承办单位可以保留档案的副本或者复制件。”

责任主体

文件与党内法规股(档案管理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对符合规定的申请材料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予受理的应予告知。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具体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决定核准与不核准(不核准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文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送达当事人。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090013


序号

205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对重点建设项目(工程)档案的验收

实施依据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建设工程、科学技术研究、技术改造、重要设备更新等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项目档案。项目结束时,由其档案机构对项目档案进行验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批准的重点建设工程和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进行验收、鉴定时,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该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档案进行验收、鉴定。

未经档案验收或者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进行项目竣工验收、鉴定。”

责任主体

文件与党内法规股(档案管理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审核申请重点建设项目(工程)档案验收的单位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材料不完整的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验收责任:组成项目档案验收组,按规定程序进行预验收和验收,并形成验收意见。

4.决定责任:项目档案验收组半数以上成员同意通过验收的为合格,并由项目档案验收组出具验收意见(不合格的,应当告知理由,提出整改意见,要求限期整改)。

5.送达责任:制发批复文件并及时送达申请验收单位。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090013


序号

206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占或损坏国家档案馆建设用地、馆舍、设施设备的,或者擅自改变国家档案馆功能和用途的责令限期改正

实施依据

《四川省国家档案馆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侵占或损坏国家档案馆建设用地、馆舍、设施设备的,或者擅自改变国家档案馆功能和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责任主体

文件与党内法规股(档案管理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对在日常(或专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有关部门移送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占或损坏国家档案馆建设用地、馆舍、设施设备的,或者擅自改变国家档案馆功能和用途的违法案件,须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环节。

2.审查责任:在规定工作日内完成股室审核、领导审批环节,审核、审批要依法、全面、公正、客观。

3.调查责任:县档案局指派专门执法人员负责调查取证,且执法人员不能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4.决定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并在规定工作日内依法做出责令限期改正的决定。

5.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090013


序号

207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对国有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的审查

实施依据

《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第十六条“企业资本结构或主营业务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及时修订和完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

责任主体

文件与党内法规股(档案管理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对符合规定的申请材料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予受理的应予告知。

2.审查责任:股室对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具体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局领导审定作出核准或不核准。

4.送达责任:制发文件,并及时送达。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09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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