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领域 | 处罚单位/人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日期 |
1 | 农产品质量 | 马如洪 | 2022年4月14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家庭农场监督抽查草鱼样品, 送广元综合性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检测。2022年4月24日该中心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原编号为NO.2022-029,2022年4月26日替换《检验检测报告》NO.2022-033),结果为“地西泮”标准要求不得检出,实际检测结果6.01,判定不合格。检验检测结论“该送检样品经检验,所检项目地西泮不符合GB31650-2019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797元,罚款2100元,罚款合计2897元。 | 2022.6.2 |
2 | 其他 | 韩成玉 |
1.2019年9月当事人开始推地基,2022年4月左右浇筑了地圈梁,2022年6月正式修建住宅,该建房屋为砖混结构。2022年6月16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新建的房屋现场检查时,发现正在进行一层砖墙砌筑。
2.2022年6月23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到苍溪县云峰镇人民政府查阅当事人建住宅审批资料,云峰镇人民政府出具当事人未办理建房手续证明。
3.2022年6月27日,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询问了韩成玉本人,当事人承认建房时未取得相关审批手续。同日,对云峰镇人民政府副镇长、云峰镇赤土垭村支部副书记、组长依法询问,均证明当事人在修建住房时向云峰镇人民政府书面申请过建住宅手续,但不符合审批条件未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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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之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 2022.8.16 |
3 | 其他 | 王显文 | 1.2022年2月当事人开始推地基,2022年2月左右浇筑了地圈梁,2022年6月正式修建住宅,该建房屋为砖混结构。2022年7月18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新建的房屋现场检查时,发现正在进行一层砖墙砌筑。 2.2022年7月18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到苍溪县鸳溪镇人民政府查阅当事人建住宅审批资料,鸳溪镇镇人民政府出具当事人未办理建房手续证明。 3.2022年7月20日,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询问了王显文本人,当事人承认建房时未取得相关审批手续。同日,对鸳溪镇人民政府宅基地审批负责人、鸳溪镇清石村村支部书记、依法询问,均证明当事人在修建住房时向鸳溪镇人民政府书面申请过建住宅手续,但不符合审批条件未批准。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之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 2022.8.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