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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溪县水利局 关于“非法占用河道”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2-09-22 来源:苍溪县水利局 打印 关闭本页

被处罚人:苍溪县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住  所:苍溪县陵江镇解放路东段329号

本机2022年3月30日对你单位非法占用河道案立案调查。经查, 你单位2021年1月5日开工建设百利新区河道综合治理工程,项目堤身宾格笼填充及垫层铺筑需用大卵石及砂卵石,换填采砂过程中存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乱堆放砂石问题,砂石堆放占用河道管理范围面积达3.8万平方米。以上事实有《苍溪县百昨堤防占用河道面积测绘报告》《询问笔录》《砂卵石料场开挖坎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现场查看图片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禁止违法利用、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的规定。鉴于你单位在4月上旬前清理转运了堆放在堤身上的砂石,消除了危害,主观上无违法的故意,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本机关认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轻微。

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苍溪县人民政府或广元市水利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苍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苍溪县水利局

2022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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