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名称:四川省远业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君
住所:苍溪县陵江镇解放路中段4号
本机关于2022年3月1日对四川省远业商贸有限公司违法占用河道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2022年1月21日亭子口电站左岸一桥一隧砂料中转站违法占用河道堆放砂石,经专业机构测绘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面积约678.10平方米,其中堆放料面积约511.44平方米,时间长达约2个月,影响嘉陵江岸线生态功能。以上事实有《四川光年测绘有限公司复核报告》《询问笔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现场勘查示意图》、现场多次查看图片、广元市水利局批复报告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禁止违法利用、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的规定,你单位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在汛前清理转运河道管理范围堆放的砂石,消除了对河湖岸线生态功能的影响,按照《四川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参考执行标准》,确认你单位违法行为较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非法侵占长江流域河湖水域,或者违法利用、占用河湖岸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并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
2.处罚款人民币陆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收缴罚款单位:苍溪县财政局;帐号:22286201040001652;开户银行:农行苍溪支行城郊分理处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苍溪县人民政府或广元市水利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苍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苍溪县水利局
2022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