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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溪县水利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2-09-29 来源:苍溪县水利局 打印 关闭本页

被处罚人:/身份证件号:/

性别:/职业:/联系电话:/

工作单位或住址:/

被处罚单位名称:苍溪县佳源砂石经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贺喜

住所:苍溪县陵江镇武云路

经查,2022年1月21日,苍溪县水利局原水政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你公司在嘉陵江亭子段超范围占用河道堆放砂石料。2022年3月1日,苍溪县水利局向你公司下发了《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苍水利改〔2022〕3号),责令其在20个工作日内“将亭子口电站大坝右岸堆放的砂石料全部清运完毕”。 2022年3月2日,苍溪县水利局向其下发了《立案通知书》(苍水案通〔2022〕2号)。2022年3月15日,苍溪水利局水利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二中队执法人员到现场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所堆放的砂石料已经全部清运完毕。

通过现场核查、专业机构的勘验报告和对当事人苍溪县佳源砂石经营有限公司总经理贺喜及现场管理人员吴承格的调查询问,确认苍溪县佳源砂石经营有限公司在亭子口电站大坝右岸起料点亭子镇长江村(原五福村)5组河道管理范围内占用河道管理面积16927.40平方米,其中堆料面积1667.40平方米。

上述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禁止违法利用、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四川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参考执行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较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非法侵占长江流域河湖水域,或者违法利用、占用河湖岸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并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根据违法事实及整改情况,决定给予你单位如下处罚决定: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2.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时顺延)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收缴罚款单位:苍溪县财政局;账号:22286201040001652;开户银行:农行苍溪支行城郊分理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苍溪县人民政府或广元市水利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苍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苍溪县水利局

2022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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