蔺翠兰因保管不善,将《房屋所有权证》(苍权字第02622号)和《国有土地使用证》(苍国用【2006】字第1456号)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蔺翠兰
2022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