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杨庆三,男,现年57岁,身份证号码:510824********1071,电话号码:158*****365;杨庆映,男,现年66岁,身份证号码:510824********1079,电话号码:138*****790。
违法地址:陵江镇杜里社区二组。
案由:非法占地。
2022年5月27日,我局对你俩人未经批准非法占用集体土地建房一案立案调查。经查,2022年4月中旬,你俩人未经批准,擅自将位于陵江镇杜里社区二组自用的猪牛圈舍改建为两层房屋。经执法人员现场皮尺丈量,实际占地面积为38.97平方米。经平板套合土地利用现状图库,属城镇住宅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现场勘测图
2.现场照片
3.平板套合土地利用现状图
4.询问笔录
5.调查笔录
6.杨庆三、杨庆映身份证复印件
我局已于2022年9月23日依法向你俩人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俩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38.97平方米集体土地给陵江镇杜里社区二组。
2.没收非法占用的38.97平方米集体土地上修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
3.并处非法占用38.97平方米集体土地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合计叁仟捌佰玖拾柒元整(小写:38.97×100=3897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限15日内自动履行。罚没款项向苍溪县本级人民政府非税收入归集户缴纳(开户名:苍溪县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溪县支行,账号:100157195260010001)。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俩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苍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苍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苍溪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向往
电话:0839-5226166
地址:陵江镇江南干道二段120号
苍溪县自然资源局
2022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