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名称:苍溪财华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平
住所:苍溪县陵江镇人民西路13号
本机关于2022年3月1日对苍溪财华商贸有限公司违法占用河道案立案调查。经调查,在2022年1月你单位亭子口电站左岸亭子口电站左岸中铁二十三局砂料中转站违法占用河道堆放砂石。后经专业机构测绘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面积约678.10平方米,其中堆放料面积约511.44平方米,时间长达约2个月,影响了嘉陵江岸线生态功能。以上事实有《四川光年测绘有限公司复核报告》《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现场多次查看图片、《广元市水利局许可决定》《行政处罚听证报告》等证据证实。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禁止违法利用、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的之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因你单位在汛期前清理转运河道管理范围堆放的砂石,消除了对河湖岸线生态功能的影响,按照《四川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参考执行标准》,确认你单位违法行为较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七条“非法侵占长江流域河湖水域,或者违法利用、占用河湖岸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并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收缴罚款单位:苍溪县财政局;账号:22286201040001652;开户银行:农行苍溪支行城郊分理处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苍溪县人民政府或广元市水利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苍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苍溪县水利局
2022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