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单位:苍溪县治安巡防协会
办公地址:苍溪县元坝裕鹤东路189号
法定代表人:仲向春
经调查,你单位未按照规定参加2021年年度检查,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按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本机关已于2022年9月23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苍溪县人民政府或者广元市民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苍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附件:送达回执
苍溪县民政局
2022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