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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溪县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苍自然资案处〔2022〕2号
时间:2022-12-01 来源:苍溪县自然资源局 打印 关闭本页

被处罚人:苍溪县公路养护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107********462J,住所:苍溪县陵江镇北门沟路34号,法定代表人:王建华,男,公民身份号码:510824********0052。联系电话:184*****143。

违法地址:苍溪县元坝镇峨溪村一、二组,九盘村三组

案由:非法占地

2022年1月19日,我局对你单位非法占地建王渡渡改桥项目一案立案查处。经查实,你单位于2020年12月未经批准非法占用苍溪县元坝镇峨溪村一、二组,九盘村三组集体土地39171.25平方米建设苍溪县王渡渡改桥项目,其中耕地面积29936.87平方米,林地面积269.12平方米,园地面积4232.56平方米,村庄面积4423.46平方米,坑塘水面面积309.23平方米。你单位未经有权机关批准非法占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2.询问笔录

3.调查笔录

4.项目用地规划示意图和项目土地利用现状图

5.现场照片

6.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苍溪县王渡渡改桥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21]416号)复印件

我局已于2022年1月24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处罚如下:

处非法占用的39171.25平方米土地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共计39171.25×10=391712.5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罚款缴纳的履行期限为15日。罚没款项向苍溪县本级政府非税收入归集户缴纳(户名:苍溪县财政局,开户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苍溪支行,账号:100157195260010001)。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苍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15日内直接向苍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程洪平

电话:0839—5226166

地址:苍溪县陵江镇江南干道二段120号



苍溪县自然资源局

2022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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