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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溪县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苍自然资案处〔2022〕5号
时间:2022-12-01 来源:苍溪县自然资源局 打印 关闭本页

被处罚单位:苍溪县佳源砂石经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永川,男,现年52岁,身份证号码:510824********779X,电话号码:131*****799。

违法地址:亭子镇长江村五组。

案由:非法占地

我局于2022年1月10日,对你单位未经批准非法占用集体土地堆放砂石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于2021年5月未经批准占用亭子镇长江村五组河道范围线以外面积4502.66平方米(其中林地面积4246.95平方米,采矿用地面积255.71平方米)堆放砂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县林业局于2021年8月2日已对部分林地面积下达了《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经套合《项目用地现状示意图》,该宗地未处罚面积为2333.13平方米(其中林地面积2274.68平方米,采矿用地面积58.45平方米)。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现场勘测图

2.现场照片

3.项目用地规划示意图

4.项目用地基本农田示意图

5.项目用地现状示意图

6.调查笔录

7.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我局已于2022年3月14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单位在法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行政处罚听证要求,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及行政处罚听证的权利。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2333.13平方米土地给原集体经济组织。

2、限15日内拆除非法占用的2333.1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并处非法占用的2333.13平方米土地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共计贰万叁仟叁佰叁拾壹元叁角(2333.13*10=23331.3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限15日内自动履行。罚没款项向苍溪县本级人民政府非税收入归集户缴纳(开户名:苍溪县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溪县支行,账号:100157195260010001)。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苍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苍溪县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联系人:程洪平

电话:0839-5226166

地址:陵江镇江南干道二段120号



苍溪县自然资源局

2022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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