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苍溪恒云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严元,男,现年29岁,身份证号码:510824********0230,电话号码:158*****789。
违法地址:亭子镇大营村五组。
案由:非法占地
我局于2022年1月10日,对你单位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堆放砂石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于2022年1月未经批准占用亭子镇大营村五组采矿用地4161.25平方米堆放砂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五十七条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经套合《项目用地规划示意图》,该宗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现场勘测图
2.现场照片
3.项目用地规划示意图
4.项目用地基本农田示意图
5.项目用地现状示意图
6.调查笔录
我局已于2022年3月14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单位在法定的期限内听证申请,我局于2022年3月30日组织听证会,会后,经听证小组合议,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4161.25平方米土地给原集体经济组织。
2.限15日内清除砂石,恢复土地原状。
3.并处非法占用的4161.25平方米每平方米200元的罚款,共计捌拾叁万贰仟贰佰伍拾元(4161.25*200=83225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限15日内自动履行。罚没款项向苍溪县本级人民政府非税收入归集户缴纳(开户名:苍溪县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溪县支行,账号:100157195260010001)。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苍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苍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苍溪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程洪平
电话:0839-5226166
地址:陵江镇江南干道二段120号
苍溪县自然资源局
2022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