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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溪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苍自然资案处〔2022〕25号
时间:2022-12-01 来源:苍溪县自然资源局 打印 关闭本页

被处罚人:郑胜、王建明、何必强、何素华、纪大银、邓文伦、刘家明、邓文富、王昌明、熊发贵、邓小芳、熊文平、邓文春、刘家财、纪洪阳等15户;联系人:郑胜,男,现年55岁,住址:四川省苍溪县陵江镇解放路东段89号,身份证号码:510824********6139,电话号码:137*****251。

违法地址:苍溪县歧坪镇宋水村一组

案由:非法占地

我局于2022年8月5日,对郑胜等15户未经批准超出批准面积硬化空坝一案立案调查。经查实,你15户于2008年共同修建江畔怡苑,已取得批准面积1553.47平方米(其中郑胜、王建明、何必强、何素华四户审批面积231.07平方米属国有土地,纪大银、邓文伦、刘家明、邓文富、王昌明、熊发贵、邓小芳、熊文平、邓文春、刘家财、纪洪阳等11户审批面积1322.63平方米属集体土地)。江畔怡苑实际总占地面积为1898.27平方米,超占土地硬化的空坝面积343.88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现场勘测图

2.现场照片

3.询问笔录

4.调查笔录

5.身份证复印件

6.土地利用项目用地现状示意图

7.郑胜等15户建设用地批准书复印件

8.苍溪县涉建重大信访问题化解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江畔怡苑信访化解处置推进会的会议纪要

我局已于2022年9月21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版)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343.88平方米土地给苍溪县土地整理收购储备中心;

2.并处非法超占的343.88平方米土地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共计叁仟肆佰叁拾捌圆捌角(343.88*10=3438.8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限15日内自动履行。罚没款项向苍溪县本级人民政府非税收入归集户缴纳(开户名:苍溪县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溪县支行,账号:100157195260010001)。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15户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苍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苍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苍溪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向往

电话:0839—5226166

地址:陵江镇江南干道二段120号



苍溪县自然资源局

2022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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