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于2022年4月21日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苍自然资案处〔2022〕8号),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处罚决定内容,未向苍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未向苍溪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催告,请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退还非法占用的3212.96平方米土地给原集体经济组织。2、限15日内清除砂石,恢复土地原状。3、并处非法占用的基本农田面积1445.37平方米每平方米800元的罚款,其他土地面积1767.59平方米每平方米200元的罚款,共计壹佰伍拾万玖仟捌佰壹拾肆元(1445.37*800+124.26*200+207.40*200+1435.93*200=1509814元)。
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和《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9.6公告送达”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请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苍自然资案催〔2022〕36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向往
电话:0839-5226166
地址:苍溪县陵江镇江南干道二段120号
苍溪县自然资源局
2022年12月26日
苍溪县自然资源局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
苍自然资案催〔2022〕36号
杜银川:
你于2022年1月未经批准占用亭子镇大营村(原五福村五、七组)集体土地3212.96平方米(其中基本农田面积1445.37平方米,林地面积为124.26平方米,河流水面面积为207.40平方米,采矿用地面积为1435.93平方米)建砂石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已于2022年4月11日作出《苍溪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苍自然资案处〔2022〕8号),并4月21日公告送达。
你至今尚未履行“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3212.96平方米土地给原集体经济组织。限15日内清除砂石,恢复土地原状。并处非法占用的基本农田面积1445.37平方米每平方米800元的罚款,其他土地面积1767.59平方米每平方米200元的罚款,共计壹佰伍拾万玖仟捌佰壹拾肆元(1445.37*800+124.26*200+207.40*200+1435.93*200=1509814元)。”的行政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我局现催告你自觉履行。
本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如你仍未履行,我局将向苍溪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向往
电话:(0839)5226166
地址:江南新区二号办公楼
苍溪县自然资源局
2022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