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苍溪县气象局关于加强升放气球安... » 详情
苍溪县气象局关于加强升放气球安全管理工作的公告
时间:2023-03-02 来源:苍溪县气象局 打印 关闭本页

为加强我县升放气球活动管理,保障航空飞行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升放气球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县升放气球活动安全管理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气球,包括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是指无动力驱动、无人操纵、轻于空气总质量大于4千克自由漂移的充气物体。系留气球,是指系留于地面物体上、直径大于1.8米或者体积容量大于3.2立方米、轻于空气的充气物体。前述气球不包括热气球、系留式观光气球等载人气球。

二、升放气球单位实行资质认定制度。在县境内从事升放气球活动,必须由具有《升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实施。未按规定取得《升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不得从事升放气球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委托无《升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升放系留气球或者无人驾驶自由气球。

三、升放气球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有升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在苍溪县境内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至少提前五日、升放系留气球至少提前两日向苍溪县气象局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如实填写《升放气球作业申报表》;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应当在拟升放两日前持苍溪县气象局作出的批准文件向当地飞行管制部门提出升放申请。

四、经审批许可的升放气球活动,升放气球单位要严格按照技术规范实施,杜绝违章操作。升放气球活动必须在许可机构批准的时间、地点、数量、范围内等进行,升放活动现场必须安排专人值守,如遇无人驾驶自由气球非正常运行、系留气球意外脱离系留或者其他安全事故的,升放单位应当立即停止升放活动,及时报告和处理。

五、对于无资质从事升放气球活动、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升放气球活动、未按照批准的申请升放、未按规定及时报告、升放系留气球无专人值守、委托无《升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升放气球等行为,苍溪县气象局将依法进行严肃查处。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六、相关单位和个人如需咨询升放气球相关政策、举报升放气球违法行为,请与苍溪县气象局防灾减灾科联系,联系电话:0839-5262022。


苍溪县气象局

2023年3月1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网站地图 | 帮助说明| 联系我们
主办单位: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政府网站标识码5108240001 蜀ICP备11026878号-2 川公网备510824020000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