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县各社会组织及其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指导机构:
为依法实施监督管理,促进我县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四川省社会组织年度报告及年度检查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县民政局将开展全县社会组织2022年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和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检对象
2022年12月31日前经县民政局批准登记成立且未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团体,2022年6月30日前经县民政局批准登记成立且未认定为慈善组织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参加2022年年度检查。
2022年12月31日前经县民政局批准登记或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团体,应进行2022年年度报告。
请各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或党建工作指导机构及时通知所主管的社会组织,指导、督促其按规定的要求和时限填报年报年检材料,并对社会组织填报的材料内容进行认真审查。
请各社会组织及时如实填报年报年检材料,确保所提交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将符合条件的全部年报年检材料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后报送县民政局核准。
二、时间要求
全国社会组织年报年检系统填报端将于2023年3月18日启用,填报截止时间不超过6月30日。我县社会组织年报年检时间设定为2023年3月18日至6月30日。各社会组织应统筹做好年报年检时间安排,确保年报年检工作顺利完成。逾期未完成年报年检的社会组织,将被视为未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年度检查。
三、年检资料及要求
(一)所需材料。2022年度工作报告、财务审计报告、《社会组织年度报告补充数据采集表》和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财务审计报告应由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出具,附二维码。已脱钩的行业协会商会还应当报送由审计机构审计并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确认的年度资产报告。
(二)年度工作报告。年度工作报告按照社会组织年报年检系统要求准备。社会组织年报年检系统将于2023年3月18日开通,具体方法;社会组织进入四川省社会组织网(http://www.sichuannpo.com/),在“办事大厅”点“社团和民非年检”进入“民政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http://zwfw.mca.gov.cn/)或直接进入“民政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已注册账号的社会组织,直接用已注册的账号密码登录,未注册账号的社会组织应先注册账号后登录。登录后选择“法人服务”,根据组织类别分别选择“社会团体年检年报”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年报”进入填报界面。完成网上填报并提交数据库后,将《年度工作报告书》打印成A4大小纸质文本(一式两份),在法定代表人签字、财务负责人签字、社会组织印章齐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或党建工作领导机构初审后,出具初审结论并加盖印章。
(三)财务审计报告。财务审计报告须由有资质的审计机构按模板出具,并附二维码(财务审计报告模板在四川省社会组织网“信息公开”栏目或群文件下载)。审计时间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2021年度内成立的社会组织,审计时间为成立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2022年度内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可不做财务审计,但须提供登记成立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的银行基本账户流水。
(四)年度报告补充数据采集表。本表通过四川省社会组织网填写。具体流程:登陆:https://www.sichuannpo.com,在右上角点击“社会组织登陆”,点击登录页面左下角“注册”,输入本单位统一信用代码,完成账号注册(只需首次注册,以后可直接登录)。登录后,在社会组织管理后台左侧导航栏,点击“年检管理”即可进入社会组织年度报告补充数据采集表填写页面,填写完成提交后即可打印。
(五)已脱钩行业协会商会年度资产报告。已脱钩的行业协会商会要按照《脱钩后行业协会商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资〔2017〕86号)要求,在提交年检材料前编制包括国有资产和暂按国有资产管理的资产在内的资产报告。年度资产报告模板已植入财务审计报告,与年度财务报告一并审计。资产报告须报县财政局资产管理股审查确认后方可提交。
(六)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所需材料。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规定,申请取得2022-2024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应同时提供2020年和2022年度专项信息报告、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等级评估等证明材料。专项信息报告应包括财务收支和资产负债总体情况、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情况、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及管理费用情况等内容(涉及此项内容的社会组织单独通知)。
四、年检程序
各社会组织应于2023年6月30日之前,将年度工作报告书、财务审计报告、年度报告补充数据采集表各一份,或县财政局资产报告审核确认文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所需材料,一并提交到苍溪县民政局驻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事务综合窗口67号。报送纸质材料的截止时间为2023年6月30日。逾期未报送年检纸质材料的,将按照未参加年检处理。
县民政局依法审查社会组织报送的年报年检材料,结合日常管理、实地检查、抽查审计和其他线索情况,综合确定各社会组织2022年度年报年检结论。
五、年检结论及运用
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查处。其中,对年检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未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纳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限制参与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项目,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对连续3年年检合格,其组织机构健全、内部治理完善、服务作用发挥好、社会美誉度高的社会组织,在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
六、有关要求
(一)接受年度检查是社会组织的法定义务,各社会组织应高度重视,严格按照《四川省社会组织年度报告及年度检查暂行办法》(附件)要求,主动做好年检工作。社会组织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交纸质材料,或《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原件未加盖县民政局年检专用章的,视同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处理。对虚假填报、未按期报送年检材料的社会组织,民政部门将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二)各社会组织及其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指导机构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四同时三同步”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制度,认真检查和及时督导社会组织年检年报和党建工作,为年检年报工作顺利开展提供有力保障。
年报年检结论将分批次在苍溪县人民政府公众网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七、问题咨询及监督电话
社会组织年检咨询电话:0839-6091263
附件:四川省社会组织年度报告及年度检查暂行办法
苍溪县民政局
2023年3月15日
附件
四川省社会组织年度报告及年度检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化全省社会组织领域“放管服”改革,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强化社会组织诚信自律,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经四川省各级人民政府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
第三条 社会组织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按照规定的期限、格式和内容,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情况的行为。社会组织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是指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按年度对本行政区域内登记的社会组织进行行政检查和监督管理的制度。
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组织,应当按规定进行年报。未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组织,应当按规定接受年检。
第四条 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履行进行年报、接受年检的义务。社会组织及其法定代表人对年报年检相关信息及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
第五条 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本级登记的社会组织年报年检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社会组织年报年检于每年5月31日前进行。如有特殊情况,由登记管理机关确定适当顺延时间。
第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通过公开渠道发布年报年检公告。年报年检公告应包括:范围对象、内容、方式、程序、时间安排、资料报送要求等。
第八条 社会组织年报年检的内容包括:
(一)社会组织基本信息;
(二)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情况;
(三)党的建设和党的活动开展情况;
(四)按照章程开展业务活动情况;
(五)登记事项变动和履行登记手续情况;
(六)负责人、理事及其变动情况。设监事会的社会组织监事长备案情况;
(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等组织机构设置和变动情况;
(八)财务状况、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开展募捐、接受境内外捐赠、资助等情况;
(九)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等活动情况;
(十)发挥作用、履行社会责任、开展公益慈善活动等情况;
(十一)受到表彰奖励情况,受到处理处罚情况;
(十二)其他应当检查、报告的情况。
第九条 社会组织年报年检的程序如下:
(一)登记管理机关发出年报年检工作公告或通知;
(二)社会组织在规定时间里填写《年度工作报告书》,按照公告或通知要求准备相关材料;
(三)社会组织将《年度工作报告书》及相关材料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业务主管单位签署初审意见并盖章;
(四)社会组织通过网络或现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年度工作报告书》及相关材料;
(五)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年度工作报告书》及相关材料;
(六)登记管理机关对接受年检的社会组织作出年检结论,发布年检结论公告。
慈善组织应当通过民政部年报系统报送《年度工作报告书》及相关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系统接收后即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十条 针对受检年度有信访举报、发现问题线索、审计发现严重问题等情况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可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重点检查或对其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一条 社会组织年检的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类。
第十二条 社会组织党的建设有效推进、内部治理运行规范,且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及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未发现存在违反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行为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
第十三条 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
(一)《年度工作报告书》基本信息中必填项的填报有漏项的;
(二)未按照章程规定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社会团体未按照章程规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
(三)会费标准未按规定程序制定或修改的;
(四)负责人换届或届中增补、卸任负责人未按要求备案的;
(五)年末净资产低于注册资金;
(六)不按章程规定按期换届的;
(七)未经备案,擅自开展论坛、交易会、展销会等重大活动的;
(八)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社会组织章程行为情节轻微的。
第十四条 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一)未将党的建设写入章程,应建未建党组织(宗教社会组织除外)。已建立党组织但未落实“三会一课”、主题党日活动、民主评议党员等基本制度的;
(二)未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章程的;
(三)不按照章程规定按期换届,且超过两年的;
(四)未开展业务活动或未依法依章程开展业务活动的;
(五)财务管理或资金使用存在严重违规情形的;
(六)违反规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
(七)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社会组织法人登记基本条件的;
(八)年检材料中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九)违规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运行严重违规的;
(十)受到相关部门处理处罚的;
(十一)发生较大负面社会影响事件,或存在经查实的信访举报问题;
(十二)年末净资产低于注册资金且连续两年年末净资产持续减少的;
(十三)未认定慈善组织的基金会不按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的;
(十四)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社会组织章程行为情节较重的。
第十五条 社会组织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年检结论实行“一票否决”,直接确定为“不合格”,并立案调查视情依法给予警告、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吊销登记证书)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存在负责人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超龄或超届任职的,或者负责人未经有关机关批准违规兼职,社会影响较大的;
(三)未按规定履行变更登记手续,或者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产生严重负面影响的;
(四)连续两年年末净资产为负值且无明显改善的;
(五)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收取费用、募集资金或者违规接受、使用境外捐赠、资助的;
(六)存在侵占、私分、挪用社会组织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行为的;
(七)新成立社会组织抽逃注册资金或变相抽逃注册资金的;
(八)违反《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编制预算、报表和财务报告,财务管理混乱,情节严重的;
(九)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开展论坛、交易会、展销会等敛财,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存在涉企乱收费、乱摊派或变相乱收费等问题,影响较为恶劣的;
(十一)与非法社会组织勾连开展活动,产生严重负面影响的;
(十二)违反公益目的、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
(十三)拒不接受或不配合登记管理机关抽查检查、举报投诉调查,产生严重后果的。
第十六条 社会组织完成年报后,登记管理机关应在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书》及《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原件上加盖社会组织年报专用章。
社会组织完成年检后,登记管理机关应在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书》及《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原件上签署年检结论并加盖社会组织年检专用章。
社会组织未按规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书》及相关材料,或《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原件未加盖年报年检专用章的,视为未按规定进行年报或接受年检。
第十七条 年检基本合格、不合格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结束,社会组织应当于15日内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送整改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对整改结果进行评定并出具意见。
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社会组织,由登记管理机关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并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 慈善组织年报发现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的行为,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相关规定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不按规定进行年报或接受年检的社会组织,予以警告行政处罚,并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对连续两年不按规定进行年报或接受年检的社会组织,予以停止活动三个月的行政处罚,并列入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对连续三年不按规定进行年报或接受年检的社会组织,予以撤销登记,并列入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第二十条 登记管理机关因年报年检发现的违法线索立案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年报年检工作中,应当依法行政,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