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280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烈士褒扬条例》(2019年8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烈士褒扬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三十八条 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责任主体 |
双拥褒扬股 |
责任事项 |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091862 |
序号 |
280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经责令限期履行优待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依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第四十八条: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因不履行优待义务使抚恤优待对象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责任主体 |
双拥褒扬股 |
责任事项 |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091862 |
序号 |
280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抚恤优待对象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七条抚恤优待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享受的抚恤、优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二)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的;(三)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 |
责任主体 |
优抚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抚恤优待对象对有冒领或者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或医药费等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司法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知书》传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同时注明冒领金额和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作出给予警告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全额退回非法所得;对逾期不退者,县级人民政府自给予警告之日后第十三个月起,按非所得额,从其核定发给的抚恤、优待、补助和医疗费等经济待遇中扣除。对性质较恶劣、数额较大的,应当停止其享受抚恤、优待待遇。构成犯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091867 |
序号 |
280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企业未按规定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五十条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一)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二)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三)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 |
责任主体 |
安置就业股 |
责任事项 |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091856 |
序号 |
29 |
权力类型 |
行政确认 |
权力项目名称 |
伤残等级评定(调整)和伤残证办理 |
实施依据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四条 (三)退出现役的军人和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需要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和评定。 评定残疾等级,应当依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残疾军人由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机关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第二十五条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及时评定残疾等级,退出现役后或者医疗终结满3年后,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有档案记载或者有原始医疗证明的,可以评定残疾等级。现役军人被评定残疾等级后,在服现役期间或者退出现役后残疾情况发生严重恶化,原定残疾等级与残疾情况明显不符,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可以重新评定残疾等级。《伤残抚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号)和四川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伤残抚恤工作细则》的通知(川退役军人发〔2020〕83号)。 |
责任主体 |
优抚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乡镇退役军人服务站对本辖区符合条件退役军人予以受理并报送相关资料。 2.审查责任:县局对乡镇或本人提交的伤残等级评定(调整)资料进行初核,符合评(调)残的出具介绍信到市级制定医院做残疾鉴定,符合要求的填报相关表册并报送市局和省厅审核审批。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及时上报,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说明其原因。 4.事后监督责任: 登记并备案。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091867 |
序号 |
8 |
权力类型 |
行政给付 |
权力项目名称 |
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给付 |
实施依据 |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第十九条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条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和军人职业特殊性等因素确定退役金标准,并适时调整。 第二节第二十九条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一节的规定办理(即可按当地标准享受经济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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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安置就业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对符合领取退役士兵一次性地方经济补助人员予以受理。 2.审查责任:对个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理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说明其原因。 4.事后监督责任:登记并留存登记档案,对转移情况进行监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091856 |
序号 |
9 |
权力类型 |
行政给付 |
权力项目名称 |
发放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金 |
实施依据 |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第三十八条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安置地政府逐月发给退役金。团级职务和军龄满20年的营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按照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为计发基数80%的数额与基础、军龄工资的全额之和计发。军龄满20年以上的,从第21年起,军龄每增加一年,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l%。第三十九条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下列条件和标准增发退役金: (一)荣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或者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二)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15年、20年以上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 本办法第三十八条和本条各项规定的标准合并计算后,月退役金数额不得超过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基础、军龄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之和。 |
责任主体 |
安置就业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给付的行政决定,依法送达。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091856 |
序号 |
10 |
权力类型 |
行政给付 |
权力项目名称 |
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生活费的给付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十章第六十条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以及属于烈士子女和因战致残被评定为五级至八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退出现役,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 第六十一条士官退出现役,服现役不满十二年的,依照本法第六十条规定的办法安置。士官退出现役,服现役满十二年的,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 第三十五条 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 |
责任主体 |
安置就业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对符合领取退役士兵一次性地方经济补助人员予以受理。 2.审查责任:对个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理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说明其原因。 4.事后监督责任:登记并留存登记档案,对转移情况进行监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091856 |
序号 |
11 |
权力类型 |
行政给付 |
权力项目名称 |
1级至4级分散供养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资金给付 |
实施依据 |
《伤病残士兵退役交接安置工作规程(试行)》(民办发[2012]24号)分散供养的,购(建)房经费标准按照安置地县(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没有经济适用住房的按照普通商品房价格)和60平方米建筑面积确定。购(建)房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购(建)房屋产权归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所有。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自行解决住房的,按照上述标准将购(建)房费用发给本人。 |
责任主体 |
安置就业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给付的行政决定,依法送达。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091856 |
序号 |
12 |
权力类型 |
行政给付 |
权力项目名称 |
烈士褒扬金的给付 |
实施依据 |
《烈士褒扬条例》(2019年8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烈士褒扬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十四条:国家建立烈士褒扬金制度。烈士褒扬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战时,参战牺牲的烈士褒扬金标准可以适当提高。烈士褒扬金由领取烈士证书的烈士遗属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烈士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来源且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
责任主体 |
双拥褒扬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对本辖区符合条件的在烈士遗属予以受理。 2.审查责任:对个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理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说明其原因。 4.事后监督责任:登记并留存登记档案,对烈士褒扬金的发放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091862 |
序号 |
13 |
权力类型 |
行政给付 |
权力项目名称 |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的抚恤优待的给付 |
实施依据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五十一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第五十二条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的抚恤优待,依照本条例有关现役军人抚恤优待的规定执行。 |
责任主体 |
安置就业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给付的行政决定,依法送达。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091856 |
序号 |
14 |
权力类型 |
行政给付 |
权力项目名称 |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的给付 |
实施依据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七条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遗属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第十六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 (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 (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四)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 第十七条定期抚恤金标准应当参照全国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水平确定。定期抚恤金的标准及其调整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第三十二条烈士遗属依照《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享受优待。 |
责任主体 |
优抚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对本辖区符合条件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家属予以受理。 2.审查责任:对个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后报市级省级部门审核审批。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理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说明其原因。 4.事后监督责任: 登记并留存登记档案,对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家属定期定量抚恤金发放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091867 |
序号 |
15 |
权力类型 |
行政给付 |
权力项目名称 |
享受定期补助的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死亡丧葬费补助费的给付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第十条享受定期补助的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死亡后,增发6个月其生前享受的定期补助金,作为丧葬补助费。 |
责任主体 |
优抚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对优抚对象死亡后本辖区乡镇提交的死亡表册条予以受理。 2.审查责任:对乡镇提交的优抚对象死亡表册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理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说明其原因。 4.事后监督责任:登记并备案,对优抚金发放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091867 |
序号 |
16 |
权力类型 |
行政给付 |
权力项目名称 |
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生活补助发放 |
实施依据 |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是本条例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复员军人,是指在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 |
责任主体 |
优抚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对本辖区符合条件的在乡复员军人予以受理。 2.审查责任:对个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后报市级部门审核。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理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说明其原因。 4.事后监督责任:登记并留存登记档案,对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金发放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091867 |
序号 |
17 |
权力类型 |
行政给付 |
权力项目名称 |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的给付 |
实施依据 |
第二十六条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按照残疾等级享受残疾抚恤金。残疾抚恤金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因工作需要继续服现役的残疾军人,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部队按照规定发给残疾抚恤金。第二十七条 残疾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应当参照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残疾抚恤金的标准以及一级至十级残疾军人享受残疾抚恤金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
责任主体 |
优抚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对本辖区符合条件的残疾退役军人予以受理。 2.审查责任:对个人提交的残疾材料进行初审后报市、省审核审批。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理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说明其原因。 4.事后监督责任: 登记并留存登记档案,对残疾抚恤金发放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091867 |
序号 |
18 |
权力类型 |
行政给付 |
权力项目名称 |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大学生入伍一次性奖励金的给付 |
实施依据 |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三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根据《广元市人民政府广元军分区关于印发<进一步激励大学生参军入伍的政策措施>的通知》,2020年起,从广元市参军入伍的大学生(含直招士官),按照全日制本科及以上毕业生(含研究生在校生)不低于8000元、全日制专科毕业生不低于7000元、全日制本科在校生及新生不低于7000元、全日制专科在校生及新生不低于6000元的标准,发放大学生入伍一次性奖励金;其他学历类别学生(含成人高等教育、网络教育、自学考试、开放教育),入伍后经教育部审核、国防部征兵办公室认定为大学毕业生的,一次性入伍奖励金对应全日制学历标准发放。 |
责任主体 |
优抚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根据县人武部审定的征兵名册予以受理。 2.审查责任:由县人武部对当年度入伍义务兵、大学生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理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说明其原因。 4.事后监督责任:登记并留存登记档案,对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大学生入伍一次性奖励金发放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091867 |
序号 |
19 |
权力类型 |
行政给付 |
权力项目名称 |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给付 |
实施依据 |
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民发〔2009〕166号)、四川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带病回乡认定工作的通知》(川民发〔2012〕145号)、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带疾回乡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川民发〔2010〕173号)文件。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认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仅限于服现役期间患病的退伍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军队医院证明,具体是指下列之一:①退伍档案中记载患有慢性病的退伍军人登记表或在服役期间军队体系医院出具的患慢性病证明;(须取得该医院或上级卫生部门确认);②近期从军队体系医院复印的盖有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在服役期间患慢性病的原始病历。 |
责任主体 |
优抚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对本辖区符合条件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予以受理。 2.审查责任:对个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后报市级部门审核。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理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说明其原因。 4.事后监督责任:登记并留存登记档案,对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定量补助金发放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091867 |
序号 |
20 |
权力类型 |
行政给付 |
权力项目名称 |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遗属一次性抚恤金的给付 |
实施依据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八条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
责任主体 |
优抚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优抚对象死亡后由乡镇退役军人服务站受理并及时报送到县局。 2.审查责任:残疾军人如因旧伤复发死亡必须由市级医疗专家确认并出具医学鉴定意见,县局对乡镇提交的优抚对象死亡表册和旧伤复发死亡医学鉴定意见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及时核算资金通过一卡通发放,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说明其原因。 4.事后监督责任: 登记并备案,对优抚金发放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091867 |
序号 |
21 |
权力类型 |
行政给付 |
权力项目名称 |
退出现役的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的给付 |
实施依据 |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条 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护理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 |
责任主体 |
优抚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根据上级下发的本辖区符合条件的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予以受理。 2.审查责任:对个人提交的残疾材料进行初审后报市、省审核审批。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理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说明其原因。 4.事后监督责任:登记并留存登记档案,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发放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091867 |
序号 |
22 |
权力类型 |
行政给付 |
权力项目名称 |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一次性抚恤金的给付 |
实施依据 |
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三条: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计算。 |
责任主体 |
双拥褒扬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对本辖区符合条件的在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予以受理。 2.审查责任:对个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理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说明其原因。 4.事后监督责任:登记并留存登记档案,对一次性抚恤金的发放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091862 |
序号 |
23 |
权力类型 |
行政给付 |
权力项目名称 |
退出现役残疾军人病故丧葬费补助费的给付 |
实施依据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八条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其中,因战、因公致残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其遗属享受病故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
责任主体 |
优抚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优抚对象死亡后由乡镇退役军人服务站受理并及时报送到县局。 2.审查责任:县局对乡镇提交的优抚对象死亡表册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及时核算资金通过一卡通发放,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说明其原因。 4.事后监督责任:登记并备案,对优抚金发放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091867 |
序号 |
24 |
权力类型 |
行政给付 |
权力项目名称 |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丧葬费补助费的给付 |
实施依据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九条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死亡的,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其领取定期抚恤金的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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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优抚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优抚对象死亡后由乡镇退役军人服务站受理并及时报送到县局。 2.审查责任:县局对乡镇提交的优抚对象死亡表册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及时核算资金通过一卡通发放,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说明其原因。 4.事后监督责任: 登记并备案,对优抚金发放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091867 |
序号 |
25 |
权力类型 |
行政给付 |
权力项目名称 |
优抚对象医疗费用保障 |
实施依据 |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退役军人部发〔2022〕49号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在乡复员军人、参战退役军人、参试退役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上人员在本办法中简称优抚对象。第三条 坚持待遇与贡献匹配、普惠与优待叠加原则,优抚对象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医疗救助、医疗补助和医疗优待。 |
责任主体 |
优抚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乡镇退役军人服务站对本辖区符合政策条件优抚对象提交的住院后的结算单据予以受理。 2.审查责任:县局对乡镇提交的优抚对象医疗费救助单进行审核和按政策救助标准进行资金核算。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及时核算资金,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说明其原因。 4.事后监督责任:登记并备案,对优抚医疗救助资金发放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091867 |
序号 |
79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在退役军人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十一条:对在退役军人保障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
责任主体 |
双拥褒扬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按照上级要求或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对本辖区各级各部门推荐的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申报事迹材料予以受理。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先进事迹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将初审的材料报局党组集体研究审定,必要时报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 4.事后监督责任:登记并留存档案,对表彰奖励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091862 |
序号 |
80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退役军人予以表彰奖励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五十七条:国家建立退役军人荣誉激励机制,对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退役军人予以表彰、奖励。退役军人服现役期间获得表彰、奖励的,退役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
责任主体 |
双拥褒扬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按照上级要求或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对本辖区各级各部门推荐的符合条件的退伍军人申报事迹材料予以受理。 2.审查责任:对个人提交的先进事迹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将初审的材料报局党组集体研究审定,必要时报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 4.事后监督责任:登记并留存档案,对表彰奖励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091862 |
序号 |
145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和退出消防员、军队转业干部移交安置 |
实施依据 |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九条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现役的,优先安排工作;因精神障碍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予以妥善安置。 |
责任主体 |
安置就业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对符合移交安置条件的予以受理。 2.审查责任:对个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理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说明其原因。 4.事后监督责任: 登记并留存登记档案,对移交安置情况进行监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091856 |
序号 |
146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退役士兵易地安置 |
实施依据 |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十一条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一)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二)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三)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受与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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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安置就业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对符合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予以受理。 2.审查责任:对个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理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说明其原因。 4.事后监督责任: 登记并留存登记档案,对退役士兵易地安置情况进行监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091856 |
序号 |
147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复员干部移交安置 |
实施依据 |
《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二十一条对退役的军官,国家采取退休、转业、逐月领取退役金、复员等方式妥善安置。以复员方式安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领取复员费。 |
责任主体 |
安置就业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对符合复员的干部予以受理。 2.审查责任:对个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理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说明其原因。 4.事后监督责任:登记并留存登记档案,对复员干部移交安置情况进行监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09185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