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锡坤、余波因保管不善,将《房屋所有权证》(苍权字第17538号)和《国有土地使用证》(苍国用【2005】字第0595号)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马锡坤、余波
2023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