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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溪县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苍自然资案处〔2023〕8号)
时间:2023-06-21 来源:苍溪县自然资源局 打印 关闭本页

李正勇、向泽宗:

我局于2023年2月24日对你二人非法占地经营搅拌厂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二人在未取得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自2020年6月以来占用白山乡车子村四组集体土地经营搅拌厂。经勘测,共占用土地面积614.84平方米,其中耕地面积390.46平方米,村庄用地面积224.38平方米。你二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已构成未经批准非法占地的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调查笔录

3.现场勘测图

4.项目用地现状示意图

5.项目用地规划示意图

6.项目用地基本农田示意图

7.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我局已于2023年5月12日依法向你二人下发了《行政处罚告知书》〔(2023)8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2023)8号〕,5月13日,你二人以面积测绘有误为由提出陈述申请,5月23日,我局实地进行了面积核实,6月1日,根据现场核实情况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第四十二条(该条例所对应的原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为现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进行了讨论,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你二人退还非法占用的白山乡车子村四组614.84平方米集体土地;

2.限你二人15日内拆除非法占用的614.84平方米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砂石及加工设备),恢复土地原状;

3.并处罚款人民币18445.2元(614.84平方米×30元/平方米=18445.2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限15日内自动履行。罚没款项向苍溪县本级人民政府非税收入归集户缴纳(开户名:苍溪县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溪县支行,账号:1001571952600100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二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苍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十五日内直接向苍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向往

电话:0839-5226166

地址:陵江镇江南干道二段120号



苍溪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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