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苍溪县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决定... » 详情
苍溪县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苍自然资案处〔2023〕1号)
时间:2023-06-21 来源:苍溪县自然资源局 打印 关闭本页

苍溪鑫旺达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我局于2023年2月24日对你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在未取得用地批准手续的情况下,于2018年6月占用岳东镇卧虎村二组集体土地2035.95平方米(其中耕地面积1223.12平方米,村庄用地面积812.83平方米)建搅拌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版)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已构成未经批准非法占地的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调查笔录

3.现场勘测图

4.项目用地规划示意图

5.项目用地现状示意图

6.项目用地基本农田示意图

7.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我局已于2023年5月12日依法向你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公司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版)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你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岳东镇卧虎村二组2035.95平方米集体土地;

2.限你公司15日内拆除非法占用的2035.95平方米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机器设备和砂石),恢复土地原状;

3.并处罚款人民币61078.5(2035.95平方米*30元/平方米=61078.5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限15日内自动履行。罚没款项向苍溪县本级人民政府非税收入归集户缴纳(开户名:苍溪县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溪县支行,账号:1001571952600100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苍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十五日内直接向苍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向往

电话:0839-5226166

地址:陵江镇江南干道二段120号



苍溪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6月15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网站地图 | 帮助说明| 联系我们
主办单位: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政府网站标识码5108240001 蜀ICP备11026878号-2 川公网备510824020000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