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小林、何碧华、徐勇、刘小蓉:
我局于2023年5月8日对你两户非法改建国有土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两户于2011年未经批准擅自改建位于五龙镇场(金龙社区二组)的国有土地240.95平方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版)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未经批准非法占地。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调查笔录
3.现场勘测图
4.五龙镇张小林、徐勇商住楼“问题楼盘”信访问题化解处置工作会议纪要〔苍处信办(2023)5号〕
5.当事人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6.国有土地使用证〔苍国有(2010)第1595号、苍国有(2011)第0353号〕
我局已于2023年5月12日依法向你两户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书》〔(2023)16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2023)16号〕,你两户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版)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版)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处罚款人民币2409.5元(240.95平方米×10元/平方米=2409.5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限15日内自动履行。罚没款项向苍溪县本级人民政府非税收入归集户缴纳(开户名:苍溪县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溪县支行,账号:1001571952600100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两户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苍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直接向苍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向往
电话:0839-5226166
地址:陵江镇江南干道二段120号
苍溪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