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87902632/2023-0965 | 关 键 词 | 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 |
发布机构 | 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 2023-07-06 |
文号 | 苍府办规〔2023〕2号 | 体裁分类 | 通知 |
往期文件:《苍溪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苍府办发〔2018〕73号)
《苍溪县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强化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苍府办发〔2020〕6号)
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苍溪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苍府办规〔2023〕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苍溪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30日
苍溪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政府投资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苍溪县行政区域内实施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招标投标、项目建设、标后监管、工程变更、竣工决算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使用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四条 县投资主管部门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职责。
县发改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建设、投资年度计划编制及执行、项目综合验收、后评价等综合管理工作。
县财政局牵头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中资金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及绩效评价工作。
县审计局负责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对其它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县经信局(苍溪经开区管委会)、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交运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应急局、县行政审批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履行审批、行业管理、监测和监督等职责。
第五条 县纪委监委机关对涉及政府投资项目的各部门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项目单位对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负主体责任,应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前期准备、勘察设计、招投标、施工管理、竣工验收、竣工结(决)算和运营等全过程负责。
第二章 项目决策和审批
第七条 各乡镇、县级各部门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本级财政预算情况,每年10月初启动次年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申报工作,次年年中可根据财政收支情况进行调整。年度计划由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本系统拟实施项目的申报,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苍溪生态环境局负责初审,各分管县领导审核后由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县发改局汇总,并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县委常委会会议审定。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确定后,其他未纳入年度计划和中期调整范围的政府投资项目按照以下程序会审:
估算投资5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单位填写要素保障会审表提出资金申请,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苍溪生态环境局和项目主管部门初审,县政府分管领导、常务副县长审核,报县长审定;估算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照《中共苍溪县委关于印发〈中共苍溪县委工作规则〉〈中共苍溪县委常委会议事决策规则〉的通知》(苍委发〔2023〕8号)执行。
第八条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负责,先立项、后建设”的原则,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分级审批管理,县发改局牵头负责全县的项目申报、储备和立项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交(竣)工验收等相关环节不得随意进行简化或合并。对未取得相关前置条件的项目,项目审批机关不得审批。对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必须在项目审批之前办理的事项,一律不作为项目审批的前置条件。凡前置审批事项未完成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项目审批应坚持科学、民主、公开的决策规则。
(一)项目单位应充分做好前期工作,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主动对接产业政策、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定位等要求,对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进行深入研究分析,科学制定建设方案;
(二)对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履行集体决策程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三)政府投资项目应当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督平台运行管理,实行项目网上申报、并联审批、信息公开、协同监管,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县本级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项目单位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二)项目单位应当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并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复。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10%的,项目单位应当向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一经批复,即应严格执行,据此进行施工图设计及预算编制,并按程序报财政部门评审;
(三)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四)对纳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定的年度投资计划、行动计划,依法批准的专项规划明确的项目,以及县政府常务会议或专题会议确定的项目,不再编报项目建议书,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审批;
(五)对部分改、扩建项目和建设内容单一、总投资在1000万以下、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可合并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为项目实施方案(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实施方案应达到初步设计的深度,由行业主管部门出具技术审查意见后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六)对于适用简易审批的政府直接投资村庄建设项目,可以采取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方式,合并办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审批环节。可行性研究报告一般包括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性质、建设地址、建设工期、布置图和设计图,投资概(预)算、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覆盖村组范围及服务人口、管护方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会议决议意见,以及法律法规明确的其它内容。由行业主管部门出具技术审查意见后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作为项目招标采购、建设实施和竣工验收的依据;
(七)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可在直接审批初步设计(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基础上,通过集中会审等方式并联办理审批手续;
(八)项目法人的变更按该项目原决策程序确定后,由原审批部门批复;
(九)上级行业主管部门或资金管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实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
(一)项目业主依据行政审批部门公布的告知承诺审批(服务)事项清单和承诺书格式,自主决定向有关行政审批部门提出办理申请,有关行政审批部门在收到项目业主提出的承诺申请后,对项目业主提交的申请办理承诺书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重点审查项目业主提出申请办理事项是否符合要求,并审查企业信用情况,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事项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事项不予办理并出具不予办理通知书;
(二)特殊工程(涉密、军事、核工程等)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国家、省审批、核准的投资项目)。近三年内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实施失信惩戒的企业及其控股公司所投资的项目暂不实行告知承诺制。
第十一条 严格控制投资概算。项目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批复后,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改变设计方案。因项目建设期内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由原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单位进行审批。投资概算调整后项目总投资超过批复概算总投资10%以上或50万元以上的,经行业主管部门复核,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再由原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单位进行审批。超过原核定概算10%及以上的,由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商请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由于价格上涨增加的投资不作为计算其他费用的取费基数。最高投标限价大于批复概算的,业主单位应按程序调整概算后再招标。申请调整概算的,应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项目单位的项目调整概算申请文件;
(二)原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
(三)原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批复文件;
(四)调整概算书,调整概算与原核定概算对比表,并分类定量说明调整概算的原因、依据和计算方法;
(五)与调整概算有关的招标及合同文件,包括变更洽商部分;
(六)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及预算文件;
(七)概算调增部分资金来源方案;
(八)调整概算所需的其他材料。
项目单位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 项目招标投标和监管
第十二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严格执行招投标领域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的《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实施意见》(川办规〔2022〕8号)、《广元市建设项目招投标办公室关于抓好〈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实施意见〉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等要求。
第十三条 公开招标限额以下,四川省人民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范围内的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实施;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及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按照《苍溪县财政局 苍溪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继续执行〈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及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项目施行简易程序实施意见〉的通知》(苍财办〔2022〕14号)实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涉及的中介服务购买活动,在“中介服务网上超市”中选取中介服务机构;简易村庄建设项目、以工代赈、抢险救灾等有其它要求的项目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县纪委监委机关、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交运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化旅游体育局等部门严格按照《广元市建设项目招投标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招投标监管职责分工协作办法〉的通知》(广招投办〔2021〕6号)、《广元市建设项目招投标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广元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通知》(广招投办〔2020〕1号)规定,对我县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并严格按照市发改委等8部门联合印发的《广元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行为规范积分管理办法(试行)》(广发改〔2021〕437号)规定对招标人行为规范进行积分管理。
第十五条 实行公平竞争、合法性承诺和标前报告制度。招标文件发布前,招标人应当组织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公平竞争审查情况应提交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上网发布前应对招标文件条款的合法性作出书面承诺,承诺书中应明确因招标文件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引起投诉举报、延迟开标等后果的,由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招标人应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属于招标代理机构责任的,除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外还应纳入不良行为记录。县自然资源、住建、交运、水利、农业农村、文化旅游体育等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自招标文件发出5个工作日内,对招标文件进行监督检查,并视情况作出处理。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上网发布前应就项目资金筹措及到位情况、招标文件的核心内容及时向县委、县政府主要和分管领导报告。
第十六条 实行工程建设从业单位责任追究制度。勘察、设计、造价(预算)等中介机构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业主单位对勘察深度不够、设计缺陷和漏项、预算漏项的,工程交(竣)工验收后根据责任情况扣减费用并追赔由此造成的损失,视情节报相关行政监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公布不良信息并记入诚信档案。
第十七条 实行中标候选人约谈告诫制度。公开招标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标段中标候选人公示期结束后,由项目业主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中标单位召开廉政风险提醒会和约谈告诫会,可以邀请行业主管部门、招投标行政监督等部门参加,并要求中标单位的所有项目班子管理人员参加,并由本人签名留存备查。如需对中标企业实地考察的,由业主单位自行确定。
第十八条 实行施工许可制度。按照行业规定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工程经所属行业主管部门发放施工许可证或开工备案后方可开工建设;未办理施工许可证不得擅自开工建设。
第十九条 实行压证施工制度。建设单位须在获得中标人投标文件承诺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原件或有效的电子证书后才能签订合同,投标文件承诺的上述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原件,除合法变更外,其余相关人员待合同标的主体工程完工后方可退还。压证时管理部门应通过信息化手段对资质资格进行查询,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进行比对,发现不一致的,及时予以纠正和处理。
第二十条 实行工程现场公示制度。工程现场应悬挂项目班子公示牌,公示从业人员照片、姓名、职务,工程从业人员应挂戴胸牌作业,明示照片、姓名、职务。
第二十一条 实行项目班子签到考勤制度。项目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对中标单位班子人员出勤情况进行每日签到考核并按月汇总,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行政监督部门。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和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月到岗率不足80%的或施工企业、监理单位配备现场专业人员月到岗率不足70%的或发现谎报的,以不到位行为予以处理。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严肃依法依规处理,并纳入企业和有关项目班子成员不诚信记录。
第二十二条 实行违约清场制度。中标单位发生出借资质、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拒不履行中标承诺及合同约定的责任与义务、发生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因管理原因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等违约情形时,建设单位应及时报告项目主管部门,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应责成中标单位限期退场,进行已完工程的质量验收和数量价款清算,并追偿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三条 实行工程建设项目从业单位人员变更审批制度。中标单位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项目总监原则上不得变更,对确有特殊原因的中标单位需要变更人员,应按以下要求办理变更手续。
(一)变更原因。因重病(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及相关佐证资料)2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主动辞职或调离原工作单位的;因管理原因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因违法违规被责令停止执业的;因犯罪被羁押或判刑的;其他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履行职责的。具备以上原因之一者才能办理变更手续;
(二)变更原则。合同期内变更人员累计人次不得超过50%;所变更人员的资格、业绩和信誉不得低于中标条件;所变更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书原件留存建设单位,变更人员必须出具申请单位登记备案资料和提供单位为其缴纳最近连续6个月的养老保险金证明;
(三)变更程序。从业单位应填报《苍溪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人员变更审批表》并提供变更原因的原始证明材料,报项目业主、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并审查备案。
第四章 项目增减变更
第二十四条 项目增减变更是指工程在初步设计及项目概算已批复且完成工程招投标后,由于工程量计算有遗漏或错误,不可预见的自然因素及政策调整、客观环境的变化或规划、功能、设计的调整,使工程的实施内容、范围、方式、建设规模及标准等方面发生变化,引起合同价款变化而发生的变更。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政府采购实施的,工程量增减变更后的竣工决算价格原则不得高于中标价;采用其它方式实施的,工程量增减变更后的竣工决算价格一律不得高于合同价。
第二十五条 中标文件和工程合同中确定的工程实施地点、建设内容未经审查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增加。在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确保工程质量、不降低使用功能的前提下,按照有利于优化设计、完善功能,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安全、节约工程造价,有利于资源综合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原则实施变更。
第二十六条 规范项目增减变更审批程序:施工单位向业主单位提交书面增减变更申请,并填写《苍溪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变更审批表》,业主单位会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预算等单位对项目增减变更的理由、内容及工程量进行现场核实签证,并据实核签《苍溪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变更审批表》。
(一)业主单位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项目稽核变更书面申请,明确项目变更理由、变更内容、变更实施方案(变更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以及项目增减变更责任追究情况。提供项目投资计划、设计文件、造价预算、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项目合同及相关佐证资料,以及由建设、设计、监理等单位的现场签证书和项目变更预算书。因规划调整或勘察、设计缺陷等造成的变更,业主单位必须提供有关部门审查后的规划调整和设计变更文件;
(二)各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业主单位、业主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县政府投资评审中心人员根据需要邀请2—3名专家,在10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完善收集提供资料时间不包括在内)进行现场查验后出具是否同意增减变更稽核意见,由业主单位按项目变更额度和审批权限报审后组织实施;
(三)经稽核同意增减变更的项目:新增项目累计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由专业造价机构编制预算;100万元及以上的,由业主单位报县政府投资评审中心评审,出具评审报告;
(四)县住建、交运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稽核所辖行业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量增减变更;县住建局负责房建和市政项目;县交运局负责道路、桥梁、隧道、站场、港口、码头等项目;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土地整理、地质灾害治理和增减挂钩等项目;县水利局负责水利水电类项目;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类项目;
(五)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技术、水文、地质等不可预见因素造成的设计变更,项目单位应及时按相关行业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规定程序完成设计方案变更审批。因安全隐患等原因确需应急抢险的,需留存施工过程相关影像资料、测量资料备查。同时,项目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按程序报批。
第二十七条 项目投资增减变更审批权限:
(一)变更后符合下列情形的,由业主单位建立内部管控制度并进行审查:
累计增加或减少建设内容投资金额在50万元以下(不含,下同)的。
(二)变更后符合下列情形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并出具是否同意增减变更的意见:
1.累计增加或减少建设内容投资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下同),100万元以下的;
2.变更后投资金额较原合同价增加金额在30万元以下且不超过最高投标限价的。
(三)变更后符合下列情形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实施:
1.累计增加或减少建设内容投资金额在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
2.变更后投资金额较原合同价增加金额在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且不超过最高投标限价的。
(四)变更后符合下列情形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常务副县长审批后实施:
1.累计增加或减少建设内容投资金额在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2.累计增加或减少建设内容投资金额在500万元以上且在合同金额10%以下的;
3.变更后投资金额较原合同价增加金额在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且不超过最高投标限价的。
(五)变更后符合下列情形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常务副县长、县长审批后实施:
1.累计增加或减少建设内容投资金额在500万元以上且在合同金额10%以上的;
2.变更后投资金额较原合同价增加金额在20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且不超过最高投标限价的;
3.变更后投资金额超过最高投标限价且不超过批复概算投资的建安工程费用10%以下或50万元以下的。
(六)变更后符合下列情形的,按程序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实施:
1.变更后投资金额较原合同价增加金额在400万元以上的;
2.变更后投资金额超过批复概算投资的建安工程费用10%以上或50万元以上的。
(七)项目增减变更后出现多种情形时,按较高层级审批。多个单项变更累计后首次达到上述情形时,应同时将之前发生的变更全部纳入审查;
(八)材料价差或政策性调整影响合同价的,在项目结算之前结合上述情形按程序完成审批;项目变更仅减少投资金额的,可以在结算之前结合上述情形按程序完成审批;由于各种原因需要甩项处理的,视为减少投资变更;
(九)行业主管部门对变更审查时一并对工程变更是否属于原招标范围、是否应重新招标等事项进行审查。
第五章 项目稽察和项目审计
第二十八条 重大项目稽察。对政府性投资的重点项目,县审计局应统筹开展项目稽察,稽察工作可以按照跟踪审计的方式进行,根据项目建设周期、项目特点等选取恰当的跟踪审计实施方式,可采取分阶段、定期、不定期等形式开展。
第二十九条 项目结(决)算。政府投资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办理工程结算和财务决算,总投资500万元以上项目的财务决算由县财政局批复,总投资500万元以下项目的财务决算由项目主管部门批复并报县财政局备案。一般项目在3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中小型项目延长时间不得超过2个月,大型项目延长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批复审查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第三十条 项目竣工审计。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每年10月底前向县审计局报送已具备审计条件的基本建设项目,县审计局选择具有宏观性、全局性、代表性的项目,统筹安排包括基础设施、产业发展、民生保障等重点领域政府投资的审计项目年度计划,批准后实施;对未纳入年度计划的县领导交办事项,符合立项条件的调整纳入当年计划。
第三十一条 审计整改。建设单位是审计发现问题整改的责任主体,对审计监督中反映的问题,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对履职尽责不到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多决(结)算工程款的,责成建设单位追回;对发现违纪违法、重大损失浪费等问题线索的,依法移送处理。
第三十二条 结余资金使用。政府投资项目结余资金,一律全额上缴县财政统筹安排使用,项目单位不得随意截留、挪用、安排使用项目结余资金。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县投资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县纪委监委机关、县财政局、县审计局要加强协调配合,依法查处项目审批、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建设单位应安排专门人员按职责和法律规定对工程建设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建立管理台账,定期召开工程例会,督促落实现场公示和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发现工程建设单位违规问题应及时按规定以书面形式报告有关部门。
第三十四条 强化社会监督,充分利用项目在线审批平台、工改系统、县政府公众信息网、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一体化政务平台对项目立项审批、招投标审批、项目实施、资金拨付、项目验收等进行公示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五条 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责任追究制度,对不遵守相关规定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行政和法律责任。挪用、截留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资金的,按相关规定追还被挪用、截留的资金,并依法追责。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工程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严重超概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或者责任事故的,由投资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县属国有企业使用非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发改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原《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苍溪县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强化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新修订)的通知》(苍府办发〔2020〕6号)文件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之后上级新出台有关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从其政策规定执行。
附件:1.苍溪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申报前资金等要素保障会审表
2.苍溪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变更审批表
3.苍溪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人员变更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