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四川钧燕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军
身份证号码:51082419680519****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510824689949****
住所:四川苍溪经济开发区古梁工业园
本机关于2023年7月10日对你公司涉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房屋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公司于2021年10月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苍溪经济开发区古梁工业园修建厂区房屋,并于2022年2月竣工,现已投入使用。目前你公司已建成库房230.1平方米、管理房62.51平方米、电压房11.59平方米、机房67.59平方米、车棚及车棚管理房146.65平方米(建筑面积均由四川数维测绘有限公司进行测绘)。以上建筑由成都恒沣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四川钧燕建材有限公司拆迁项目结算审核报告》核实结算总造价为248861.05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2023年7月12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张志富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当事人的陈述,证明当事人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厂区库房、管理房、电压房、机房、车棚及车棚管理房的违法事实。
2.2023年7月15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制作四川钧燕建材有限公司库房、管理房、电压房、机房、车棚及车棚管理房《现场检查(勘验)记录》并现场签字确认,证明当事人建设厂区以上建筑及建设位置、建设结构、建筑材料等客观事实。
3.2023年7月12日张志富提供的四川数维测绘有限公司测绘的《四川钧燕建材有限公司拆迁项目规划核实和竣工测绘多测合一报告》、成都恒沣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四川钧燕建材有限公司拆迁项目结算审核报告》;证明当事人建设库房、管理房、电压房、机房、车棚及车棚管理房核实结算总造价为248861.05元;建筑面积为518.44平方米。
5.四川钧燕建材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四川钧燕建材有限公司法人孙泽军出具的委托书;证明当事人为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适格主体。
上述证据提取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能够相互印证,且均得到认可,具备法定证明效力。
本机关认为:
你公司的建设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违法建设行为。
2023年8月16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公司建设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及拟给予行政处罚的内容,并告知你公司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权利。结合本机关案件审理委员会的集体核审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建设库房、管理房、电压房、机房、车棚及车棚管理房建设工程总造价5%的罚款壹万贰仟肆佰肆拾叁元(248861.05元×5%= 12443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罚款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工商银行苍溪县支行,帐号2309446729219500913,地址:苍溪县陵江镇红军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苍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苍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苍溪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