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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苍自然资案处〔2023〕18号
时间:2023-10-09 来源:苍溪县自然资源局 打印 关闭本页

编号:苍自然资案处〔2023〕18号


四川苍溪文旅体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3年7月13日对你单位非法占地建设广元市监委留置中心苍溪分中心迁建项目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在未取得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自2022年12月以来占用陵江镇江南村八组、陵江村三组集体土地建设广元市监委留置中心苍溪分中心迁建项目。经勘测,共占用土地面积4218.75平方米,其中耕地面积2460.56平方米,其它土地面积1758.19平方米,该宗地全部符合规划。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未经批准非法占地。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表

3.项目用地现状示意图

4.项目用地基本农田示意图

5.身份证复印件

6.营业执照复印件

7.现场照片

我局已于2023年8月21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2023)18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2023)18号〕,你单位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4218.75平方米集体土地至陵江镇江南村八组、陵江村三组;

2.没收在4218.75平方米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它设施;

3.并处4218.75平方米土地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共计人民币肆拾贰万壹仟捌佰柒拾伍元(小写:4218.75平方米×100元=421875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限15日内自动履行。罚没款项向苍溪县本级人民政府非税收入归集户缴纳(开户名:苍溪县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溪县支行,账号:1001571952600100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苍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苍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苍溪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向往

电  话:0839-5226166

地  址:陵江镇江南干道二段120号



苍溪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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