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苍自然资案处〔2023〕15号
苍溪县金园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
我局于2023年4月28日对你公司非法占地建厂房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于2014年以来未经批准非法占用百利镇涧溪村二组集体土地建厂房,经勘测,共占用土地面积1840.46平方米,其中占用林地面积859.8平方米,旱地面积643.78平方米,村庄用地面积336.88平方米。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版)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已构成未经批准非法占地的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调查笔录
3.现场勘测图
4.项目用地规划示意图
5.项目用地现状示意图
6.项目用地基本农田示意图
7.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我局已于2023年8月21日依法向你公司下发了《行政处罚告知书》〔(2023)15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2023)15号〕,你公司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版)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版)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你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1840.46平方米集体土地至百利镇涧溪村二组。
2.限你公司15日拆除非法占用不符合规划面积1503.58平方米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没收符合规划面积336.88平方米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并处非法占用的1840.46平方米集体土地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共计人民币18404.6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限15日内自动履行。罚没款项向苍溪县本级人民政府非税收入归集户缴纳(开户名:苍溪县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溪县支行,账号:1001571952600100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苍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直接向苍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向往
电 话:0839-5226166
地 址:陵江镇江南干道二段120号
苍溪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