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领域 | 处罚单位/人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日期 |
1 | 农机 | 杨光龙 | 当事人操作桂1027880变型拖拉机在道路上行驶。经现场检查行驶证显示该车检验至2020年9月,已经有三年多未检验,涉嫌非法操作未按照规定检验的拖拉机。 | 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 处罚款(人民币)300元 | 2023.8.21 |
2 | 农机 | 杨林思 | 2023年8月14日,当事人操作川08A0667拖拉机在道路上行驶。该车行驶证显示为轮式拖拉机,现场检查为拖拉机板车,与行驶证登记不符,涉嫌违法操作拼装拖拉机。 | 依据《四川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处罚款(人民币)300元 | 2023.9.1 |
3 | 动物防疫(含生猪屠宰等) | 谢家宁 | 苍溪县元坝镇博凯肉牛养殖家庭农场从吉林省通化市柳河县孤山镇购买的45头牛运输到苍溪县元坝镇未经指定通道入省境,在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A)上无指定通道入省境运输动物的报检备案记录。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处罚。 | 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 2023.8.20 |
4 | 动物防疫(含生猪屠宰等) | 杨勇 | 当事人杨勇2023年7月24日在昭化区柏林沟镇助国村收购未经检疫生猪3头,共计762斤,收购价款6.5.00元/斤,共计购猪价款5080.00元;当事人杨勇2023年7月25日在永宁镇农贸市场进行销售未经检疫动物产品(猪肉)339斤,按照白条猪批发价格8.5元/斤,总价值合计2881.50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条及《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处罚。 | 处罚款(人民币)6369.2元 | 2023.8.30 |
5 | 动物防疫(含生猪屠宰等) | 左明福 | 当事人左明福2023年7月25日在苍溪县永宁镇生猪定点屠宰场批发购进了未经检疫动物产品(猪肉)248斤,在永宁镇农贸市场准备进行销售,按照白条猪批发价格8.5元/斤,总价值合计2108.00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条及《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处罚。 | 处罚款(人民币)1686.4元 | 2023.9.1 |
6 | 动物防疫(含生猪屠宰等) | 杨勇 | 苍溪县永宁镇生猪定点屠宰场于2023年7月25日早上屠宰了3头未经检疫生猪,该生猪来源是永宁镇生猪定点屠宰场经营者杨勇2023年7月24日在昭化区柏林沟镇助国村收购未经检疫的生猪3头,共计762斤,收购价款6.5.00元/斤,共计购猪价款5080.00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条之规定处罚。 | 处罚款(人民币)4064元 | 2023.8.30 |
7 | 动物防疫(含生猪屠宰等) | 张新国 | 苍溪县石马镇生猪贩运人员张新国在月山乡公益村收购生猪1头和姚家坪社区收购生猪2头,没有申报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就进行了运输。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条之规定处罚。 | 处罚款(人民币)1500元 | 2023.9.8 |
8 | 动物防疫(含生猪屠宰等) | 张永成 | 当事人张永成驾驶车牌号为川B10BN7的轻型栏板货车运载仔猪从江油市九岭镇到苍溪县永宁镇金桥村八组准备销售时,被永宁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干部下村巡查发现并电话报告县农业农村局。经执法人员依法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张永成车上共运载仔猪22头,不能当场提供22头仔猪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条之规定处罚。 | 处罚款(人民币)2656元 | 2023.5.9 |
9 | 动物防疫(含生猪屠宰等) | 李国先 | 当事人李国先驾驶车牌号为川B728FZ的轻型栏板货车运载仔猪从江油市小溪坝镇到苍溪县永宁镇金桥村八组准备销售时,被永宁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干部下村巡查发现并电话报告本机关。经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李国先车上共运载仔猪12头,不能当场提供12头仔猪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条之规定处罚。 | 处罚款(人民币)1080元 | 2023.5.9 |
10 | 种植(含种子、农药、化肥、植物检疫等) | 张生 | 2023年7月12日,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公司的厂房及库房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生产的肥料,包装袋标签标注“有机肥料”,商标“酷啦啦”,规格:40kg等内容,标签未标注有肥料登记证号。经调查:该公司生产的“酷啦啦”牌“有机肥料”肥料产品包装袋印制的标签“执行标准”、“有机质含量”、“总养分含量”、“水分含量”、“PH值范围”等内容是该公司法人代表张生自己在网上搜的,然后发给包装袋生产厂家,厂家按照其要求印制的。该公司生产的142袋“酷啦啦”牌“有机肥料”肥料产品142袋,制定的销售价格是每吨350.00元。2023年6月15日县市场监管局对该肥料产品因质量抽检不合格,对该公司生产的142袋该肥料产品进行了查封,该肥料产品未发生销售行为,也未取得有违法所得。 | 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和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肥料)》 | 警告;处罚款(人民币)3500.00元 | 2023.10.10 |
11 | 种植(含种子、农药、化肥、植物检疫等) | 郑柳全 | 2022年6月6日当事人从山东四海汇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进涉案肥料产品共2000袋。(1)当事人在“惠农网网店”APP电商平台总共销售了140袋,其中:以每袋1.50元的价格销售了40袋,获销售收入金额60.00元;以每袋1.00元的价格销售了100袋,获销售收入金额100.00元。合计获销售收入金额160.00元。由于客户投诉,当事人于2023年6月18日通过电商平台退赔客户30.00元(数量20袋×单价1.50元),退款编号:330103190758419,实际在“惠农网网店”APP电商平台销售的该肥料产品获得销售收入金额为130.00元。(2)当事人以每袋0.50元的价格销售给苍溪县润林猕猴桃专业合作社1800袋,获得销售收入金额900.00元。(3)当事人以每袋1.50元的价格销售给苍溪县运山镇场附近种植户60袋,获得销售收入金额90.00元。综上所述,当事人采用以上三种方式和不等价格销售的“99%速效纯品钙”肥料产品获得销售收入金额共计1120.00元,违法所得金额为1120.00元。 | 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结合《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肥料)》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120.00元;罚款(人民币)1680.00元 | 2023.1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