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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四川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规定》首次修订,2024年2月1日施行
索 引 号 687902632/2024-0163 关 键 词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发布机构 川观新闻 发文日期 2024-01-25
文号 体裁分类 其他
时间:2024-01-25 来源:川观新闻 打印 关闭本页

四川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规定

记者从四川省人民政府网获悉,经省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后的《四川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正式发布,将于2024年2月1日施行。这是自2009年该规定制定实施以来第一次修订,《四川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防御指南》同时公布施行。

根据《规定》的定义,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是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以下简称气象台站)向社会公众发布的预警信息。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内容包括气象灾害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区域、防御指南、发布机构等。预警信号的级别依据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一般划分为四级:Ⅳ级(一般)、Ⅲ级(较重)、Ⅱ级(严重)、Ⅰ级(特别严重),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同时以中英文标识。

《规定》设置暴雨、暴雪、强降温、大风、沙尘暴、高温、干旱、雷电、雷暴大风、冰雹、霜冻、大雾、霾、道路结冰等14类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相比修订前,《规定》优化调整了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种类、区域标准及防御指南,新增雷暴大风预警信号,取消森林(草原)火险天气预警信号(由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变更寒潮预警信号为强降温预警信号。

《规定》明确,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实行统一发布、属地发布制度,县(市、区)气象台站按照职责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未设立气象台站的县(市、区),由当地人民政府与所在市(州)气象主管机构协商确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气象台站,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发布。

《规定》强化了各相关主体的气象灾害预警责任,明确提出:政府应当加强领导,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应急联动机制,建立畅通、有效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渠道,在收到预警信号后适时启动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行业主管部门做好本行业、本系统内传播和气象灾害防御及应对工作;乡镇、街道办事处及时做好辖区内传播和气象灾害应对工作,指导村(居)委会采取广播、电话、鸣锣吹哨等多种方式广泛传播;媒体按规定及时、准确、无偿传播,接到暴雨、暴雪、雷暴大风等红色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立即增播或者插播,基础电信企业立即向预警区域内的手机用户传播;人员密集场所和公共场所利用广播、电子显示装置等设施及时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按照国家标准确定的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接收责任制度,做好预警信号接收、传播和防灾避险应对工作。同时,《规定》也明确“鼓励组织和个人传播气象台站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此外,《规定》还明确了擅自发布或者传播虚假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不按要求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规定采取气象灾害预防措施或者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漏报、错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法律责任。(记者 陈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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