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87902632/2024-0239 | 关 键 词 | 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
发布机构 | 四川发布 | 发文日期 | 2024-02-06 |
文号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农村住房怎么建?如何保障建设质量安全?近日,我省出台了《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审批、设计、施工、验收等多方面进行了明确。《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依法办理宅基地审批和规划许可有关手续
在规划审批方面,《办法》提出,农村住房建设应当符合村庄规划,未编制村庄规划的应当符合县级、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管理规定,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和其他未利用地,合理避让地震活动断裂带、地质灾害危险区、山洪灾害危险区和行洪泄洪通道,依法与公路保持合理距离;在自然保护地或者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建房的,应当符合有关保护规划的要求。
村民建房应当依照土地管理、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宅基地审批和规划许可有关手续;涉及农用地转用的,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可委托设计施工图也可选用免费通用图集
在住房设计方面,《办法》规定,农村住房设计应当满足国家和省公布的技术规范和标准,符合当地抗震设防构造要求,体现当地风貌。新建农村住房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具有建筑、结构注册执业资格的人员进行设计并出具施工图,也可以选用免费的农村住房设计通用图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因地制宜组织编制农村住房设计通用图集,无偿提供给建房村民选用,并根据实际需要提供适当的修改服务。
由培训合格的乡村建设工匠或建造师等施工
在施工监管方面,《办法》规定,农村住房建设应当由培训合格的乡村建设工匠或具有执业资格的建造师或者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统称承揽人)施工。承揽人应当对地基基础、构造柱、圈梁、主体封顶等施工关键部位和环节进行影像记录。建设农村住房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承揽人应当协助建房村民合理选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建筑材料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建设竣工后 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在竣工验收方面,《办法》明确,农村住房建设竣工后,建房村民应当将竣工验收时间提前告知或者由村民委员会告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安排人员到场对是否符合用地、规划、安全防护等要求进行核实。核实无误的,建房村民组织承揽人对农村住房进行竣工验收;委托设计、监理的,设计、监理单位或者人员也应当参加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
不得擅自加层、变动主体和随意改变用途
《办法》提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制定支持农村住房建设的补助政策。并支持建筑专业注册执业人员免费为建房村民提供农村住房设计与施工技术服务,提供免费服务的时间可以作为其继续教育的学时,提供免费服务的行为作为良好行为记入信用档案。
此外,《办法》规定,农村住房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主体责任,按照设计用途或者依法批准的用途合理使用住房,定期检查、维护住房并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不得擅自加层、擅自变动住房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实施其他危害农村住房安全的行为。农村住房不得随意改变用途,确需转为经营用途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关经营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