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府公字〔2024〕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推进哈密—重庆±800千伏特高压直流输电工程(苍溪段)与苍溪县经开区产业园220千伏变电工程用地范围内土地房屋补偿安置工作,根据《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9部门关于印发〈电网建设“十项”措施〉的通知》(广发改〔2023〕3号),并参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农房征收货币安置标准〉的通知》(广府发〔2023〕13号)、《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广府规〔2023〕2号)、《苍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苍溪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苍府发〔2023〕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沿线乡镇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该项目土地房屋补偿安置责任主体为县人民政府,负责该项目涉及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房屋补偿安置工作。沿线乡镇人民政府是土地房屋补偿安置的实施主体,负责具体开展辖区内土地房屋补偿安置工作。县土地房屋征收拆迁事务中心负责业务培训指导、政策把关、资金监管与土地房屋补偿安置的组织实施工作。
其他县级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土地房屋补偿安置工作。
第三条土地房屋补偿安置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确保被拆迁户的现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二章 土地补偿
第四条该项目杆塔用地依据土地勘测定界成果确定的土地权属、地类和面积实施一次性补偿,补偿内容包括土地补偿、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补偿标准参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苍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苍溪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苍府发〔2023〕16号)规定执行。
第五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对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农业人口及家庭情况、房屋、青苗和其他地上附着物的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权属人现场确认,同时留存现状影像图件。权属人不能到场确认的,由委托代表人、集体经济组织代表、村组(社区)负责人和乡镇人民政府代表现场确认。确认后的现状调查结果应在项目区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权属人对调查结果有异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复核。复核结果应书面告知异议人并签字确认。权属人无正当理由且拒不确认复核结果的,以复核结果作为补偿依据。
第三章 房屋补偿
第六条被拆迁范围内具有合法产权手续或划地建房手续的房屋及其他附属设施一律实行货币补偿。
不能提供建房手续或证明的房屋,属农村住房的,由县农业农村部门牵头进行合法性认定;农村住房以外的其他房屋,由县自然资源部门牵头进行合法性认定。
经认定为合法房屋的,纳入补偿范围;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七条被拆迁房屋的补偿包括下列内容:
(一)房屋主体补偿;
(二)室内装饰装修补偿;
(三)室外附属设施补偿;
(四)合法经营损失补偿;
(五)房屋搬迁补助;
(六)临时安置补助;
(七)签约、搬迁奖励。
第八条被拆迁房屋主体、室内装饰装修、室外附属设施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偿。规定标准以外的补偿项目,参照标准中相近情况进行补偿;不能参照的,按市场价格给予合理补偿。
被拆迁房屋的结构、面积及装饰装修情况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进行实地勘测评估,并出具测绘(评估)报告。测绘(评估)成果要在项目区内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被拆迁户及相关权利人对测绘(评估)成果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书面提出复核申请,并由县土地房屋征收拆迁事务中心组织复核,复核结果应书面告知异议人并签字确认。被拆迁户及相关权利人无正当理由且拒不确认复核结果的,以复核结果作为补偿依据。
涉及国有土地上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房屋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规定及标准予以货币补偿。
第九条将被拆迁房屋用作经营,且在本方案发布前已取得营业执照、经营许可并办理税务登记的,据实给予3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经依法批准但未超过使用期限的临时房屋及附属设施,按比例扣减已使用年限后补偿。
第十条房屋搬迁补助按被拆迁房屋主体补偿费总额的1%计算。
第十一条临时安置补助标准为200元/人·月,从安置对象搬离当月起计发。划地自建安置的临时安置补助按7个月计发(含办理建房手续期);货币安置的临时过渡补助按1个月计发,若超过1个月未兑付补偿款的,据实按月计发至领取货币安置款当月截止。
第十二条进行划地自建安置的,每户给予最高不超过5000元的签约、搬迁奖励;进行货币安置的,每个应安置人员给予最高不超过15000元的签约、搬迁奖励,奖励的具体计算方法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第四章 住房安置
第十三条 被拆迁房屋的宅基地权利人或合法建房人(户主)及与其在被拆迁房屋内共同生活居住的家庭成员,经安置资格审查后以户为单位进行住房安置。安置方式以划地自建安置为主,货币安置为辅,同一户只能选择一种安置方式。
第十四条采取划地自建安置的,宅基地面积具体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用地审批,按照“征一划一”的原则,以户为单位执行。划地原则上应集中安置,其宅基地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达到建房条件,相关费用纳入拆迁成本;确需分散安置的,其宅基地打造费用按6000元/户的标准直接补偿给被拆迁户。
第十五条如被拆迁户因选址等问题无法采取划地自建安置的,可根据其意愿进行货币安置,安置标准按《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农房征收货币安置标准〉的通知》(广府发〔2023〕13号)执行。
第十六条纳入货币安置“标准一”的对象为: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被拆迁房屋内居住,有权参加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依法享有分配承包地和划拨宅基地权利的人员。
纳入货币安置“标准二”的对象为:不享有分配承包地和划拨宅基地权利,但在被征收住房长期连续居住,对被征收住房拥有合法不动产权或合法财产权益,且从未享受过国家各种政策性住房的人员。
第十七条 选择货币安置的,乡镇人民政府应组织村组(社区)对被拆迁房屋的宅基地权利人或合法建房人(户主)及其在被拆迁房屋内长期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进行调查登记、民主评议和公示,锁定拟安置人员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县土地房屋征收拆迁事务中心组织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公安局等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相关集体经济组织与被拆迁户代表,对提交的拟安置人员名单、安置方式和享受标准进行会审,会审结果应在拆迁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本项目农房拆迁货币安置人员锁定日期为本方案发布之日。
能提供相关合法手续证明在上述日期前已妊娠,并在出生后上户且符合安置条件的新生儿,按相应规定纳入安置范围。
签订拆迁协议前已死亡的人员一律不予安置。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拆迁实施单位及其他任何相关单位和个人私分、平调、挤占、挪用、截留、虚报冒领补偿款的,由县土地房屋征收拆迁事务中心责令限期退还,对当事人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拆迁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挪用各项补偿费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机关依法追究过错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在土地房屋补偿安置工作中,凡漫天要价、无理取闹或采取暴力、威胁、发布不实信息、组织或煽动他人阻碍交通、扰乱公共秩序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测绘、评估等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出具虚假或有重大偏差报告的,依法对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在该项目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期间,因相关政策发生调整并无相关规定的,以本方案规定为准;如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哈密—重庆±800千伏特高压直流输电工程(苍溪段)与苍溪县经开区产业园220千伏变电工程土地房屋补偿安置工作结束后终止。对未明确补偿标准的补偿项目和其他未尽事宜,根据实际情况,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本方案由县土地房屋征收拆迁事务中心负责解释。
苍溪县人民政府
2024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