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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溪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公示(2024.4.2)
时间:2024-04-02 来源:苍溪县农业农村局 打印 关闭本页

序号 案件领域 处罚单位/人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处罚决定日期
1 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 罗国勇 当事人罗国勇于2023年1月1日15时50左右在嘉陵江苍溪县云峰镇赵公坝附近水域使用多杆多钩方式违法垂钓。 当事人罗国勇使用多杆垂钓违反了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5号《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农业农村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并发布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渔法目录。禁止在禁渔期携带禁用渔具进入禁渔区;第二十五条  禁止在长江流域以水生生物为主要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和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垂钓。倡导正确、健康、文明的休闲垂钓行为,禁止一人多杆、多线多钩、钓获物买卖等违规垂钓行为;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进行增殖放流、垂钓或者在禁渔期携带禁用渔具进入禁渔区的,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或一千元以下罚款;构成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或者行政法规予以处罚之规定: 责令当事人罗国勇立即改正一人多杆、多线多钩违规垂钓违法行为,同时当场处当事人罗国勇罚款200元。 2024.1.02
2 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 车飞 当事人车飞于2024年3月25日22时50左右在东河苍溪县元坝镇梨园滩电站附近水域违法垂钓。 当事人车飞在禁渔期和禁渔区违法游钓的行为,违反了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以及依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按以下规定处罚:(一)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从事游钓和水禽放养及扎巢取卵、挖沙采石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二)销售、收购在禁渔区、禁渔期内捕捞的渔获物的,没收非法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1至5倍的罚款的规定 1、警告;2、罚款200元。 2024.3.27
3 饲料 郝小蓉 当事人郝小蓉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饲料。 当事人郝小蓉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饲料的行为,违反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三项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之规定。 一、处当事人郝小蓉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饲料的行为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   二、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饲料“民大F805A(2.0、3.0)浮性淡水鱼育成配合饲料”共计40袋进行销毁处理。 2024.3.28
4 农机 李本玉 2024年1月9日,当事人操作川08A1168拖拉机在机耕道路上行驶。该车行驶证显示为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大中型拖拉机),现场检查为拖拉机板车,与行驶证登记不符,涉嫌违法操作拼装拖拉机。违反了《四川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安全操作规程,不得有下列行为:(七)操作拼装或者报废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之规定,构成了违法行为。 当事人操作川08A1168拖拉机在机耕道路上行驶。该车行驶证显示为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大中型拖拉机),现场检查为拖拉机板车,与行驶证登记不符,涉嫌违法操作拼装拖拉机。依据《四川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二、三、六、七、八项和第二十九条第七项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处罚款(人民币)210.00元 2024.1.19
5 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 仲荣华 2024年2月4日下午,当事人仲荣华在东河支流元坝裕群村附近水域使用“三层刺网”违法下网捕鱼。 当事人仲荣华在东河支流元坝裕群村附近水域使用“三层刺网”违法下网捕鱼。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处罚款(人民币)1500.00元 2024.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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