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禁用与报废国家标准》(GB/T 16877-2008)规定“发动机标定功率小于或等于18千瓦的拖拉机使用年限达10年;发动机标定功率大于18千瓦的大型和中型轮式拖拉机使用年限达15年;履带拖拉机使用年限超过12年必须报废”的要求,应当对已达国家报废标准的拖拉机进行强制报废。
截至目前,我县有8台拖拉机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现将有关信息进行公告。请拖拉机所有人于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等相关证件,前往县政务中心二楼县农业农村局窗口办理拖拉机报废注销登记手续并交回拖拉机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若有异议,请于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前往苍溪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中队(苍溪县政务中心四楼4042室进行复核查询,联系电话:0839-6091354)。逾期不办理者,其拖拉机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将依法注销作废。若拖拉机所有人继续上路行驶或在田间作业发生安全事故,由拖拉机所有者承担全部责任。
特此公告
苍溪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5月17日
附件
已达国家报废标准拖拉机有关信息
序号 |
车辆号牌 |
车辆类型 |
所有人姓名 |
1 |
川0836135 |
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 |
王*金 |
2 |
川0836119 |
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 |
梅*荣 |
3 |
川08A0017 |
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 |
张*德 |
4 |
川08A0013 |
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 |
欧*东 |
5 |
川0836104 |
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 |
韩*林 |
6 |
川0804321 |
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 |
欧*坤 |
7 |
川0804372 |
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 |
祖*祥 |
8 |
川0804369 |
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 |
杨*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