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根据《四川省〈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要求,结合实际,拟确定我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确定原则和准入条件按照《四川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川残办〔2023〕8号)(见附件)执行。
对符合上述实施办法确定准入条件的机构,优先选用。对服务场所和设施、设备不符合条件的机构,按照国家卫健委、中国残联印发的《关于共同推动残疾人康复机构与医疗机构加强合作的通知》(残联厅发〔2013〕1号)规定,可以采取与我会残疾人康复中心开展合作共建的形式,实现技术、人员、场地、设备设施等方面的资源共享、优势互补。请申报机构于7月19日前向县残联提出书面申请。
(联系人:杨加伟;联系电话:19961323699)
附件:《四川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苍溪县残疾人联合会
2024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