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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溪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公示(7月份)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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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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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单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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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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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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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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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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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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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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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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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28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苍溪县青林村八组开展农机行政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操作川08A1010拖拉机在机耕路上行驶。经现场检查行驶证显示该拖拉机检验至2024年4月,执法人员在《四川农机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比对,发现该拖拉机已脱检,涉嫌操作未按照规定检验的拖拉机。当事人操作未按照规定检验拖拉机的行为违反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拖拉机、 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之规定,构成了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当场给当事人发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7月2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苍溪县白桥镇开展执法检查时再次发现当事人操作该拖拉机在机耕道上行驶,且拒不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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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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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当事人改正操作未按照规定检验拖拉机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佰壹拾元整(2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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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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