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领域 | 处罚单位/人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日期 |
1 | 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 | 宋 伟 | 当事人宋伟、罗远平于2024年6月21日20时40分至23时许在苍溪县东河元坝镇梨苑电站发电机主楼上使用多杆垂钓 | 当事人宋伟违反了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以及依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按以下规定处罚:(一)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从事游钓和水禽放养及扎巢取卵、挖沙采石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二)销售、收购在禁渔区、禁渔期内捕捞的渔获物的,没收非法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1至5倍的罚款的规定;同时违反了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5号《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农业农村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并发布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渔法目录。禁止在禁渔期携带禁用渔具进入禁渔区;第二十五条 禁止在长江流域以水生生物为主要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和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垂钓。倡导正确、健康、文明的休闲垂钓行为,禁止一人多杆、多线多钩、钓获物买卖等违规垂钓行为;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进行增殖放流、垂钓或者在禁渔期携带禁用渔具进入禁渔区的,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或一千元以下罚款;构成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或者行政法规予以处罚之规定。 |
1.没收宋伟、罗远平钓鱼现场收获的渔获物5.2千克(待结案后做无害化处理);
2.处宋伟罚款人民币: 壹仟元整(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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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7.15 |
2 | 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 | 罗远平 | 当事人宋伟、罗远平于2024年6月21日20时40分至23时许在苍溪县东河元坝镇梨苑电站发电机主楼上使用多杆垂钓 | 当事人罗远平违反了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以及依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按以下规定处罚:(一)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从事游钓和水禽放养及扎巢取卵、挖沙采石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二)销售、收购在禁渔区、禁渔期内捕捞的渔获物的,没收非法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1至5倍的罚款的规定;同时违反了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5号《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农业农村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并发布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渔法目录。禁止在禁渔期携带禁用渔具进入禁渔区;第二十五条 禁止在长江流域以水生生物为主要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和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垂钓。倡导正确、健康、文明的休闲垂钓行为,禁止一人多杆、多线多钩、钓获物买卖等违规垂钓行为;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进行增殖放流、垂钓或者在禁渔期携带禁用渔具进入禁渔区的,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或一千元以下罚款;构成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或者行政法规予以处罚之规定。 |
1.没收宋伟、罗远平钓鱼现场收获的渔获物5.2千克(待结案后做无害化处理);
2.处罗远平罚款人民币: 壹仟元整(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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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7.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