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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溪县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苍林罚决字[2024]03号)
时间:2024-08-22 来源:苍溪县林业局 打印 关闭本页

被处罚人:贾全德

身份证号码:51082419640205****

现住址:苍溪县云锋镇赤土垭村四组

经依法查明,你于2023年4月至2024年3月,在苍溪县云峰镇响水村七组原自家宅基地(小地名:坟湾,2023年第三季度森林督查判读疑似违法图斑618—10号)修建房屋过程中,未取得林地使用许可,擅自超面积修建生活用房、院坝及生活用水池,经专业技术鉴定,共占用一般商品林林地面积1183平方米。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于2024年6月3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的罚款共计11830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邮政苍溪支行银行(账号:100157195260010001)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苍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苍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苍溪县林业局

2024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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