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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溪县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苍林罚决字[2024]12号)
时间:2024-08-23 来源:苍溪县林业局 打印 关闭本页

被处罚人:侯金星

身份证号码:51082419840910****

现住址:苍溪县三川镇楼莲村5组

经依法查明,侯金星之父向仲强(现已起诉)在苍溪县三川镇楼莲村5组承包了10亩土地种植猕猴桃、核桃树等作物。2022年9月,为防止野生动物破坏猕猴桃园区内种植的作物,向仲强提议在网上购买升压设备用于捕猎,并出资人民币4000元由侯金星网购升压设备、包皮零线、包皮火线、绝缘帽等猎捕设备,二人在本地场镇购买了铁丝,并将农用货车换下来的蓄电池作为电源,后按照说明书的方法在猕猴桃园铺设了电网,电网安装好后,为避免误伤邻居,二人向周围群众告知了电网的存在,同时侯金星要求向仲强只能当晚10点至第二天凌晨3点使用猎捕设备,截至2022年10月猕猴桃卖完二人没有捕获到猎物。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勘验检查笔录、照片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1、处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罚款共计2000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缴款码510824********124961到银行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苍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苍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苍溪县林业局

2024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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