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苍溪县农业农村局
苍溪县财政局
关于苍溪红心猕猴桃侵权假冒违法线索有奖举报的公告
为广泛发动人民群众积极参与苍溪红心猕猴桃品牌保护,鼓励公众主动提供问题线索,切实维护“苍溪红心猕猴桃”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声誉,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现将我县“苍溪红心猕猴桃”侵权假冒违法线索有奖举报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举报范围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猕猴桃或其产品包装上使用与“苍溪红心猕猴桃”商标相同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猕猴桃或其产品包装上使用与“苍溪红心猕猴桃”商标近似商标的;
(三)销售侵犯“苍溪红心猕猴桃”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苍溪红心猕猴桃”商标标识或销售伪造、擅自制造“苍溪红心猕猴桃”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苍溪红心猕猴桃”商标并将更换商标的产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苍溪红心猕猴桃”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苍溪红心猕猴桃”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二、举报途径
(一)举报电话:12315、12345。
(二)直接到县市场监管局、县农业农村局现场举报或信函举报。
三、奖励措施
举报线索由县市场监管局和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查证,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结案后,根据《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川市监规发〔2023〕5号)给予奖励。对于有罚没款的案件,综合考虑涉案货值、社会影响程度等因素,确定最终奖励金额: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按罚没款的5%给予奖励;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按罚没款的3%给予奖励;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按罚没款的1%给予奖励。对于无罚没款的案件,经依法核实认定,给予适当奖励。
同一案件由两个及以上举报人分别以同一线索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两个及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案件进行举报奖励分配;举报人举报同一事项,不重复奖励。
奖励资金由县市场监管局、县农业农村局制单、审签,县财政局列支。
四、其他要求
(一)举报人举报的线索应当客观真实,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二)受理举报的单位应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泄露举报人信息的,将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苍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苍溪县农业农村局 苍溪县财政局
2024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