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苍自然资案处〔2024〕02号
白鹤乡新店子村村民委员会:
我局于2024年5月10日对你单位未经批准非法占地修建白鹤乡新店子村文旅康养中心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于2022年11月未经批准非法占用白鹤乡新店子村五组集体土地修建白鹤乡新店子村文旅康养中心,经四川省苍溪县地博测绘事务有限公司现场测绘,该项目占用农村道路92平方米,目前已纳入在编的《苍溪县五龙嘉陵江农旅融合发展片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送审稿)》,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之规定,已构成未经批准非法占地。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调查笔录
3.现场勘测图
4.项目用地现状示意图
5.项目用地基本农田示意图
6.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7.白鹤乡新店子村文旅康养中心项目合规情况的说明
我局已于2024年9月2日依法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2024)02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2024)02号〕,你单位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及《四川省常用土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相关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92平方米集体土地至白鹤乡新店子村五组。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92平方米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
3.并处非法占用的92平方米集体土地每平方米200元的罚款,共计人民币壹万捌仟肆佰元整(小写:92*200=184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限15日内自动履行。罚没款项向苍溪县本级人民政府非税收入归集户缴纳(开户名:苍溪县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溪县支行,账号:1001571952600100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苍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苍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向往
电话:0839-5226166
地址:陵江镇江南干道二段120号
苍溪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