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权发、杨松先、李正忠、吴承格、李开鹏、孙雷、赵登琪、刘俊辰委员:
你们在县政协十一届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期间所提《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助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建议》的提案已收悉。我局高度重视,经认真研究办理,现将办理结果复函如下。
一、关于“大力扶持本地企业,营造建筑业发展的有利空间”的建议
(一)政府职能部门将深入建筑企业调查研究。县住建局立足建筑行业长远发展,致力于整顿行业风气,引导建筑企业依法依规参与公平竞争,定期组织苍溪县建筑业协会、建筑企业代表座谈和到部分企业走访调查,进一步了解我县建筑业发展情况、存在问题和各企业的真实诉求。通过建筑建材专班工作会议,为全县建筑企业发声,争取县领导和其他各行业部门的支持。
(二)转变职能,积极为建筑企业排忧解难。主动作为,为企业搞好服务。除了日常业务等工作给企业一个宽松环境外,还通过专班名义主动协调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招标文件中不利于本地企业的条款的修改。落实广元二十条中对重点企业、一级和特级企业的奖励政策。并大力培养推荐一批苍溪骨干企业,争取上级部门后续政策的支持。
(三)大力支持余杭-苍溪东西部劳务协作,推动苍溪企业“走出去”发展。积极探索苍溪建筑业健康发展的新路径,一是面积极牵头与余杭区对接,我局派出二级主任科员刘书华同志专职对接余杭区住建局,把前期签署的劳务合作框架协议落到实处,同时组织本地企业精兵强将参与余杭的首批项目,在我局推动下已签约了2亿元劳务合同,为苍溪企业走出去迈出了第一步。二是积极招引落地龙头企业落户苍溪,带动苍溪建筑业的发展,目前正在与四川华西集团和四川金控集团洽谈。
二、关于“加强政策措施扶持,着力把产值税收留在本县,助力企业走出困境”的建议
(一)关于建议取消《苍溪公共资源小额超市管理办法(试行)》。因为小额超市的出台主要是省委巡视反馈问题整改的需要,暂时未取消。该项政策由县财政局牵头制定,在试运行期间暴露出问题后将进行修改完善,待修改完善后将提请常务会议审定。县发改局正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会商研究修订完善该方案,初步从增加业主自主选择方式,增加成本价控制,加强项目合同、支付、信用、交易等后期管理方面修改完善小额超市管理办法。同时完善入超市企业的退出机制,对失信企业严格进行清退。
(二)关于建议各类400万以下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参照即将出台的《广元市培育壮大建筑业健康发展的二十条政策措施》。《广元市培育壮大建筑业健康发展的二十条政策措施》(修订版)出台后,我县立即组织召开建筑建材产业专班会议,在会上组织各行业主管部门、建筑业协会进行宣贯学习,由专班班长亲自勾画重点条款,要求各部门严格按照执行。400万元以下政府采购工程由国有企业代建的方式在我县实施还有一定的难度,建筑建材专班正在积极研讨并建议优化400万元以下国有投资或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的选取方式,同时该项工作也需县国资事务中心大力支持。
(三)严格落实目标绩效考核。由我局拟定的2024年建筑业产值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县建筑建材产业专班讨论通过。考核模式基本参照去年,考核分值占2分,以各单位本地企业中标项目金额与外地企业中标分包给本地企业额度之和与单位项目金额占比来核算。同时,邀请县目标绩效中心加强日常的督查督办。
三、关于“加强招投标市场管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建议
(一)关于由发改局统一制定招标合同范本的建议。为进一步完善标准文件编制规则,构建覆盖主要投标(采购)对象、多种合同类型、不同项目规模的标准文件体系,提高招标文件编制质量,促进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营造良好市场竞争环境,国家发改委等9部门于2012年、2017年分别印发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标准招标文件。标准招标文件均包含了合同示范文本。合同示范文本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且要求不得对《通用条款》作任何改动,但可根据发包工程的实际要求细化专用合同条款。
2021年12月9日,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9部门印发了《关于发布〈四川省招标投标制度规则保留目录(2021年本)〉》的通知,通知要求:“本目录为我省招标投标行政监管依据,未列入本目录的,一律不作为行政监管依据。各县(市、区)一律不保留或新制定招标投标制度规则文件。”2022年12月23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实施意见》,意见明确:“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在国家有关范本基础上,加快制定出台全省性行业标准招标文件范本,全省原则上应使用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编制的范本。”目前,我县均使用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招标文件范本,因此,无需再另行制定招标合同范本。
(二)关于“提议在招标合同中增加中标人向业主方的承诺”建议。招标文件中合同条款及格式章节包含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是通用合同条款的细化和补充,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可以细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因此,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不违背公平竞争原则的前提下,在合同中约定中标人向业主方承诺不卖标等内容不违反招投标相关规定。
招标人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组织者、招标投标结果的使用者,是招标投标活动的责任主体,对招标过程和结果负总责。因此,招标人是招投标活动的第一责任人,提高招标文件的编制质量,在发布的招标文件中明示有关要求,才能避免双方后续签订合同时产生纠纷。
感谢你们对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今后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联系人:赵旻 联系电话:0839-5222082
苍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