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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溪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公示2024.10.22
时间:2024-10-23 来源:苍溪县农业农村局 打印 关闭本页

序号 案件领域 处罚单位/人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处罚决定日期
1 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 杨文刚 2022年8月至2023年6月,杨文刚明知嘉陵江禁捕规定,仍使用自制轮胎浮船、三重刺网等工具,在嘉陵江鸳溪镇浩口河段非法捕捞渔获物并出售谋利。
当事人杨文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及其可捕捞标准,禁渔区和禁渔期,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最小网目尺寸以及其他保护渔业资源的措施,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处杨文刚罚款
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
2024.10.17
2 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 牟全如 当事人牟全如在2023年7月至8月,受杨文刚(另案处理)邀约,共同使用自制轮胎浮船、三重刺网等工具在嘉陵江鸳溪镇浩口河段非法捕捞渔获物
当事人牟全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 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及其可捕捞标准,禁渔区和禁渔期,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最小网目尺寸以及其他保护渔业资源的措施,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处牟全如罚款
人民币:柒仟伍佰元整(7500.00元)
2024.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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