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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告
时间:2024-11-06 来源:苍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打印 关闭本页

为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切实保障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购房人不得购买。开发企业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购房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等性质的费用。

二、购买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购房人应认真查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批准的预售范围;购买预售许可范围内的商品房必须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

三、购房人须按合同约定将购房款(包括定金、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按揭贷款等)缴存至县房地产事务中心在项目售房部(销售中心)公示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不得将购房款缴存至其他账户。

四、《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县政务服务中心房管窗口办理登记备案。

政策咨询电话:0839-5227373




苍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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