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苍溪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公示(... » 详情
苍溪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公示(2024.10.31)(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
序号
|
案件领域
|
处罚单位/人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日期
|
1
|
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
|
刘洋
|
2024年10月16日,刘洋携路亚鱼竿及泥鳅到苍溪县百利镇胡家梁村附近嘉陵江边非法捕捞渔获物。
|
当事人刘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及其可捕捞标准,禁渔区和禁渔期,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最小网目尺寸以及其他保护渔业资源的措施,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
处刘洋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元)
|
2024.10.31
|
2
|
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
|
王兵
|
2022年10月26日,王兵使用两根矶竿,一组排钓,在嘉陵江百利镇鳌鱼湾附近河段非法捕捞渔获物。(2023年2月由县人民检察院移交,当事人于2024年10月到我局接受处理。)
|
当事人王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及其可捕捞标准,禁渔区和禁渔期,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最小网目尺寸以及其他保护渔业资源的措施,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
处王兵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元)
|
2024.10.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