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领域 | 处罚单位/人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日期 |
1 | 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 | 石某某 | 2024年10月23日下午4时左右,石某某使用两根海杆,两排板钩(每个板钩由8个单钩组成)在嘉陵江云峰镇石家坝附近河段违法垂钓,5时左右被苍溪县农业农村局和苍溪县公安局工作人员现场查获,未钓获渔获物。 | 当事人石某某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内多杆多钩垂钓的行为,违反了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5号《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农业农村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并发布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渔法目录。禁止在禁渔期携带禁用渔具进入禁渔区;第二十五条 禁止在长江流域以水生生物为主要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和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垂钓。倡导正确、健康、文明的休闲垂钓行为,禁止一人多杆、多线多钩、钓获物买卖等违规垂钓行为之规定。 | 处石某某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元) | 2024.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