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府复终〔2024〕86号
申请人:李某。
被申请人:苍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三人:苍溪县某食品商行。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投诉举报未依法履职,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于2024年10月19日收悉,经审查,于10月25日依法受理。复议机构10月28日向被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和《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10月29日向第三人送达了《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及《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11月4日,复议机构又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经审查,申请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复议机构准予撤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一)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行政复议终止。
苍溪县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