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成都康禄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信云
地 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杨柳巷53号1层附395号
经我局立案调查,五龙镇三会村2024年度李子园大棚建设项目(项目编号:N5108242024000077)开标时间为2024年7月22日,成都康禄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参与本次采购活动,成都康禄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办理参保登记时间为2022年7月12日,首次进行人员社保缴纳时间为2024年7月29日,在举报回复中成都康禄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也未提供社会保险登记证和参加该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前一段时间内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之规定,供应商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主要是指社会保险登记证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一段时间内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成都康禄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该项目采购活动前没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但在五龙镇三会村2024年度李子园大棚建设项目(项目编号:N5108242024000077)投标文件承诺函中承诺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成都康禄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上述行为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行为。
以上事实,有五龙镇三会村2024年度李子园大棚建设项目(项目编号:N5108242024000077)招标文件、评审报告,成都康禄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举报回复,成都市金牛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等资料佐证。
本机关于2024年9月24日向你公司发出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苍财罚告〔2024〕5号),截止2024年12月17日,你公司未在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规定时间内向本机关提出异议和要求听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鉴于你公司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且系初次违法,本机关决定:对成都康禄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罚款3466元(大写:叁仟肆佰陆拾陆元,按照采购金额49.52万元的千分之七计算得出)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以下要求到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苍溪县财政局
账号:22286201040001652
开户银行:农业银行苍溪县城郊分理处
备注:政府采购活动违法行为罚款
金额:3466元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苍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苍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苍溪县财政局
2024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