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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溪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苍财罚〔2024〕6号)
时间:2024-12-20 来源:苍溪县财政局 打印 关闭本页

         当事人:乐山乐瑞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永峰

地  址: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翡翠路1099号

经本机关立案调查,你公司在苍溪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2024年公务用车采购(新能源)(项目编号:N5108242024000147)项目中投标产品“品牌:比亚迪;规格型号:唐新能源2024款EV荣耀版”的技术参数与你公司响应文件中技术参数存在多处不一致情形,你公司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规定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苍溪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2024年公务用车采购(新能源)项目询价通知书、乐山乐瑞商贸有限公司响应文件、苍溪县政府采购中心移交线索函等资料为证。

本机关于2024年11月12日向乐山乐瑞商贸有限公司发出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苍财罚告〔2024〕6号),你公司拒收退回。本机关于2024年12月3日再次向你公司发出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苍财罚告〔2024〕6号),根据邮政快递信息显示你公司于2024年12月8日签收。截止2024年12月17日,你公司未在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规定时间内向本机关提出异议和要求听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乐山乐瑞商贸有限公司处以采购预算金额(520000.00元)千分之五的罚款2600.00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以下要求到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苍溪县财政局

账号:22286201040001652

开户银行:农业银行苍溪县城郊分理处

备注:政府采购活动违法行为罚款

金额:2600元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苍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苍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苍溪县财政局

2024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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